2008年8月,被告人熊某某进入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工作。2011年2月开始,熊某某负责由某某公司管理的重庆市南岸区“某某”小区车库管理等工作。2011年6月开始,熊某某同时负责由某某公司管理的重庆市南岸区“某某大厦”和“某某”小区车库管理等工作。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利用担任“某某”小区车库管理的便利,在收取车主停车月票费后,私自截留部分车主停车费,且在上报公司的报表中不予体现,共侵占某某公司停车费52200元。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利用担任“某某大厦”停车库管理的便利,采用相同手段,侵占某某公司停车费15050元。2012年9月24日,被告人熊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归案后,熊某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某某公司82000元,并取得某某公司的谅解。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8月,被告人熊某某进入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工作。2011年2月开始,熊某某负责由某某公司管理的重庆市南岸区“某某”小区车库管理等工作。2011年6月开始,熊某某同时负责由某某公司管理的重庆市南岸区“某某大厦”和“某某”小区车库管理等工作。
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利用担任“某某”小区车库管理的便利,在收取车主停车月票费后,私自截留部分车主停车费,且在上报公司的报表中不予体现,共侵占某某公司停车费52200元。
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利用担任“某某大厦”停车库管理的便利,采用相同手段,侵占某某公司停车费15050元。
2012年9月24日,被告人熊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归案后,熊某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某某公司82000元,并取得某某公司的谅解。
基于上述指控,控方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被告人熊某某身为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公司应收取的停车费,数额共计672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熊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归案后,被告人熊某某的亲属代其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某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