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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机构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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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被控职务侵占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指派律师介入一审判二缓三
收案日期:2013/10/04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1841次
[核心提示]2008年8月,被告人熊某某进入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工作。2011年2月开始,熊某某负责由某某公司管理的重庆市南岸区“某某”小区车库管理等工作。2011年6月开始,熊某某同时负责由某某公司管理的重庆市南岸区“某某大厦”和“某某”小区车库管理等工作。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利用担任“某某”小区车库管理的便利,在收取车主停车月票费后,私自截留部分车主停车费,且在上报公司的报表中不予体现,共侵占某某公司停车费52200元。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利用担任“某某大厦”停车库管理的便利,采用相同手段,侵占某某公司停车费15050元。2012年9月24日,被告人熊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最终被告人熊某某被判处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 号
 (2013)牛刑初字第01209号
承办律师
  程先华 贾 岚
关 键 字
 职务侵占罪
基本案情

20088月,被告人熊某某进入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工作。20112月开始,熊某某负责由某某公司管理的重庆市南岸区“某某”小区车库管理等工作。20116月开始,熊某某同时负责由某某公司管理的重庆市南岸区“某某大厦”和“某某”小区车库管理等工作。20113月至20122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利用担任“某某”小区车库管理的便利,在收取车主停车月票费后,私自截留部分车主停车费,且在上报公司的报表中不予体现,共侵占某某公司停车费52200元。201112月至20122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利用担任“某某大厦”停车库管理的便利,采用相同手段,侵占某某公司停车费15050元。2012924日,被告人熊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归案后,熊某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某某公司82000元,并取得某某公司的谅解。

控方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20088月,被告人熊某某进入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工作。20112月开始,熊某某负责由某某公司管理的重庆市南岸区“某某”小区车库管理等工作。20116月开始,熊某某同时负责由某某公司管理的重庆市南岸区“某某大厦”和“某某”小区车库管理等工作。

 

20113月至20122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利用担任“某某”小区车库管理的便利,在收取车主停车月票费后,私自截留部分车主停车费,且在上报公司的报表中不予体现,共侵占某某公司停车费52200元。

 

201112月至20122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利用担任“某某大厦”停车库管理的便利,采用相同手段,侵占某某公司停车费15050元。

 

2012924日,被告人熊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归案后,熊某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某某公司82000元,并取得某某公司的谅解。

 

基于上述指控,控方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办案结果

被告人熊某某身为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公司应收取的停车费,数额共计672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熊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归案后,被告人熊某某的亲属代其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某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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