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下载复制著作权人文字作品1万余部,上传至自己开设的“某某小说网”网站供互联网读者阅读,并通过该网站上发布收费广告的方式牟利。被告人王某某在该网站上的广告收入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和2000余美元。经徐州市版权局鉴定,送检的533部文字作品中,有526部与“某某中文网”相同文件名对应的文字作品来源于同一作品。被告人王某某于2012年2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下载复制著作权人文字作品1万余部,上传至自己开设的“某某小说网”网站供互联网读者阅读,并通过该网站上发布收费广告的方式牟利。被告人王某某在该网站上的广告收入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和2000余美元。经徐州市版权局鉴定,送检的533部文字作品中,有526部与“某某中文网”相同文件名对应的文字作品来源于同一作品。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2年2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够退赔被害单位损失,违法所得亦全部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在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予以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