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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机构案例库
知识产权是人类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 、商标权、著作权等。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在办理众多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最擅长办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刑事犯罪案件。其中:吴某等四人从忆正公司跳槽带走固体硬盘原代码,造成忆正公司损失上千万的侵犯商业秘密案,四人先取保候审后均判缓刑;王某强等销售假冒某知名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该案涉案商标知名度高,涉案金额巨大,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张某等被告人侵犯著作权罪案件,本案的犯罪手法隐蔽,较难识别,属于高科技犯罪。均为被告人争取不予批捕、撤销案件、不起诉、发回重审、依法改判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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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擅自下载复制著作权人文字作品1万余部判三缓四
收案日期:2013/09/30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1661次
[核心提示]2010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下载复制著作权人文字作品1万余部,上传至自己开设的“某某小说网”网站供互联网读者阅读,并通过该网站上发布收费广告的方式牟利。被告人王某某在该网站上的广告收入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和2000余美元。经徐州市版权局鉴定,送检的533部文字作品中,有526部与“某某中文网”相同文件名对应的文字作品来源于同一作品。被告人王某某于2012年2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最终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案 号
 (2013)牛刑初字第21号
承办律师
  贾 岚 张 宏
关 键 字
 复制著作权人文字作品 小说 侵犯著作权罪
基本案情

2010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下载复制著作权人文字作品1万余部,上传至自己开设的“某某小说网”网站供互联网读者阅读,并通过该网站上发布收费广告的方式牟利。被告人王某某在该网站上的广告收入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和2000余美元。经徐州市版权局鉴定,送检的533部文字作品中,有526部与“某某中文网”相同文件名对应的文字作品来源于同一作品。被告人王某某于20122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控方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下载复制著作权人文字作品1万余部,上传至自己开设的“某某小说网”网站供互联网读者阅读,并通过该网站上发布收费广告的方式牟利。被告人王某某在该网站上的广告收入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和2000余美元。经徐州市版权局鉴定,送检的533部文字作品中,有526部与“某某中文网”相同文件名对应的文字作品来源于同一作品。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22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案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够退赔被害单位损失,违法所得亦全部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在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予以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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