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黄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押货人“老李”(身份不明)招引同案人黄某、黄某、吴某某(均已判决)、林某、黄某(身份不明),在没有办理船只离岸手续的情况下,驾驶“某某”号渔船从惠来神泉港出发前往菲律宾非法运载香烟入境。航行过程中,由“老李”通过半球对讲机负责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负责驾船于同年11月19日下午抵达菲律宾境内一码头。11月23日下午,经“老李”联系,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同案人吴某某、黄某、黄某等人将一批中国产“双喜”牌香烟从码头上的集装箱车卸装到渔船上。当晚11时许,该船从菲律宾启程返回国内。11月25日,当船行至东经116°30′、北纬22°45′(属我国领海)时,被正在执勤的“公边44302”缉私艇查获。被告人黄某某、林某、黄某及“老李”乘机跳海逃跑。经清查、鉴定、核计,上述被查获的中国产“双喜”牌香烟共计1527件,均为正品,无合法运载证明,该批香烟偷逃应缴税额为人民币3870710.11元。2012年1月11日(即全国“清网行动”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到汕头海关缉私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999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黄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押货人“老李”(具体情况不明)招引同案人黄某、黄某、吴某某(均已判决)、林某、黄某(具体情况不明),在没有办理船只离岸手续的情况下,驾驶“某某”号渔船从惠来神泉港出发前往菲律宾非法运载香烟入境。航行过程中,由“老李”通过半球对讲机负责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负责驾船于同月19日下午抵达菲律宾境内一码头。同月23日下午,经“老李”联系,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同案人吴某某、黄某、黄某等人将一批中国产“双喜”牌香烟从码头上的集装箱车卸装到渔船上。当晚11时许,该船从菲律宾启程返回国内。同月25日,当船行至东经116°30′、北纬22°45′(属我国领海)时,被正在执勤的“公边44302”缉私艇查获。被告人黄某某、林某、黄某及“老李”乘机跳海逃跑。
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非法利益,受他人雇佣,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载香烟入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870710.11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黄某某年龄较大、身体有病,且有自首情节,对其减轻处罚的量刑意见。经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受他人雇佣,招引同案人走私香烟入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之一,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走私偷逃税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鉴其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地位作用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