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0日20时许,购毒者秦某某(另行处理)向被告人顾某某求购毒品,顾即带秦某某至徐某某(另案处理)位于本市某某新区川某某路143弄8幢31号402室的住处,并通过徐某某电话联系“二哥”(另案处理)携带毒品前来交易,后在上址秦某某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二哥”购得二包冰毒(已灭失)。2014年10月28日晚,秦某某向被告人顾某某求购冰毒,顾便电话向徐某某求购。当晚,顾在徐的住处向徐某某借人民币700元,从二哥处购得二包冰毒,后在徐住处楼下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已灭失)贩卖给秦某某。014年11月5日晚,秦某某电话向被告人顾某某求购毒品,当晚秦让黄某某(另行处理)将人民币400元汇到顾某某建设银行卡上。次日在本市某某新区创新西路,被告人顾某某将一包冰毒(经检验,净重0.69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秦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抓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0月20日20时许,购毒者秦某某(另行处理)向被告人顾某某求购毒品,顾即带秦某某至徐某某(另案处理)位于本市某某新区川某某路143弄8幢31号402室的住处,并通过徐某某电话联系“二哥”(另案处理)携带毒品前来交易,后在上址秦某某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二哥”购得二包冰毒(已灭失)。
2014年10月28日晚,秦某某向被告人顾某某求购冰毒,顾便电话向徐某某求购。当晚,顾在徐的住处向徐某某借人民币700元,从二哥处购得二包冰毒,后在徐住处楼下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已灭失)贩卖给秦某某。
014年11月5日晚,秦某某电话向被告人顾某某求购毒品,当晚秦让黄某某(另行处理)将人民币400元汇到顾某某建设银行卡上。次日在本市某某新区创新西路,被告人顾某某将一包冰毒(经检验,净重0.69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秦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协助警方将涉嫌贩卖毒品的徐某某抓获。
被告人顾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 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本案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减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毒资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