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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机构案例库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主要承办特大毒品犯罪案件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等毒品犯罪案件。其中,被告人石某等八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30公斤免死案;香港“阿伯”大毒枭贩毒60kg一审判死二审辩枪下留人案;无罪!走私毒品咖啡因25千克刘平凡辩护成功等等毒品犯罪大案要案。这些成功案例是基于牛律师团队办案始终坚持以“案件流程化管理与专家顾问团相结合”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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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贩卖毒品,检察院指控七年,经牛律师团队唐源律师辩护,最终获刑六个月
收案日期:2014/12/30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1054次
[核心提示]2014年7月份的一天,赵某在祁阳县某镇某酒店房间以90每克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卖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又以200元每克的价格卖给毛某某甲基苯丙胺1克,当月21日下午,吸毒人员??毛某某,罗某二人又来到祁阳县某镇某酒店房间欲向被告人张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1克,因当时被告人张某某所持甲基苯丙胺数量不足1克,于是向同在房间内的赵某以9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1克,被告人张某某将当时自身持有及从赵某处购得的甲基苯丙胺以200元每克的价格卖给毛某某1克,随后,被祁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当场从毛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2小包,重0.38克,从被告人张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0.63克。祁阳县公安局民警现场将被告人张某某带至公安机关
案 号
 【2014】际刑第1001号
承办律师
  唐 源
关 键 字
 贩卖毒品罪、以贩养吸、特情引诱、唐源律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份的一天,赵某在祁阳县某镇某酒店房间以90克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卖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又以200元每克的价格卖给毛某某甲基苯丙胺1克,当月21日下午,吸毒人员  毛某某,罗某二人又来到祁阳县某镇某酒店房间欲向被告人张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1克,因当时被告人张某某所持甲基苯丙胺数量不足1克,于是向同在房间内的赵某以9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1克,被告人张某某将当时自身持有及从赵某处购得的甲基苯丙胺以200元每克的价格卖给毛某某1克,随后,被祁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当场从毛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2小包,重0.38克,从被告人张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0.63克。祁阳县公安局民警现场将被告人张某某带至公安机关。 

控方意见
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贩卖毒一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辩方意见
本案辩护人认为:
 1、本案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应认定为2克,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而不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  
2本案公安机关取证时程序存在瑕疵具体为:
(1)公安机关没有现场出示搜查证.没有现场制作搜查笔录.没有当场  开具扣押物品清单:
(2)见证人毛某的名字完全是侦查人员  以毛某名义签署的:
(3)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中侦查人员没有当场签名:  是一名侦查人员代替另一名侦查人员签的名.
3.本案存在特情引诱·且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6个月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应认定为2克,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而不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
办案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办案总结

本案被告原被指控判处有期徒刑七至九年,在该案的判决研讨过程中,辩护人高质量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检察院检察长和法院院长等领导的高度评价和肯定,最终在量刑上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张某某最终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张某的妻子一开始得知张某要判这么久的刑,准备起诉与张某离婚;张某年迈的父母本指望张某能为他们养老送终,案发后终日以泪洗面。唐源律师的成功辩护挽救了张某这个濒临破碎的家庭张某刑满释放后刚好是农历新年,走出看守所后回家陪父母及老婆孩子过了一个幸福祥和的春节。张某家人对唐源律师感激不尽,并给唐源律师送上一面锦旗,上书“成功辩护,彰显正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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