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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擅长办理发生在金融活动过程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金融犯罪案件诸如:货币、各种金融票证、有价证券、信用证、信用卡等金融犯罪案件;并强势介入深圳目前线上支付、网络信贷等金融服务中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P2P等多个领域出现如洗钱犯罪案件、银行卡犯罪案件、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非法证券犯罪等新型刑事犯罪案件。其中深圳宝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控非法集资罪,刘平凡、程先华律师出庭辩护,最终改变罪名为非法经营罪,获得轻判;贾岚律师承办的深圳电贸通科技有限公司网上销售电子商务平台软件,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以及某知名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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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诈骗150万元,刘平凡、程先华律师受委托出庭辩护,被告人最终仅获刑十年
收案日期:2013/06/06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1444次
[核心提示]徐某骗取人民币150万元,涉嫌诈骗罪,案件处于一审阶段时刘平凡、程先华律师依法接受委托出庭辩护,徐某最终仅获刑十年。
案 号
 [2013]高刑字第0090号
承办律师
  程先华 刘平凡
关 键 字
 诈骗罪、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牛律师刑辩团队、张鑫律师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被告人徐某通过“小林”认识了被害人齐某某,被告人徐某化名李某某,并冒充香港人。2012年5月初,被告人徐某联系被害人齐某某,谎称自己可以优惠兑换港币。之后,被告人徐某和被害人齐某某谈好被害人用人民币280万元换港币399万元,由被害人先付人民币150万元给徐某,然后徐某将港币399万元打入被害人帐户,被害人再将余下人民币130万元交给徐某。2012年6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和被害人齐某某一起到北京市丰台区工商银行某分行,被害人取了现金人民币150万元交给徐某,徐某拿到现金人民币150万元后称回香港打钱给被害人,然后携赃款逃离,并将手机关机。被告人徐某后将赃款用于还债和挥霍。2012年8月,被告人徐某被抓获归案。

控方意见

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对被告人徐某判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方意见

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主动交代其用赃款购置的车辆,其家属亦表示愿以该车辆赔偿被害人,有一定退赃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徐某是否构成坦白、退赃。

办案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徐某返还被害人齐某某诈骗款项共计人民币150万元。

办案总结

对于侵犯财产类案件,被告人存在退赃、退赔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况,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 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

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七)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⑸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2.在量刑起点的其他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次数和其他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诈骗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或者每增加具有1条(3)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两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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