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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贡鹂律师为其辩护后,获减轻处罚
收案日期:2013/09/17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1320次
[核心提示]张某因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办案律师通过会见和阅卷得知,在整个故意伤害的犯罪中,张某发挥的作用较少,同时,公诉方起诉的事实里,关于张某从事故意伤害行为的证据有不足和矛盾之处,辩护律师从这两方面入手,对张某进行罪轻辩护,最终张某获得减轻处罚,获刑两年。
案 号
 (2013)粤扬刑代字057号
承办律师
  黄 鹂
关 键 字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减转处罚,刑事辩护律师,深圳故意伤害刑事辩护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郭某和杨某离婚后,因感情及经济问题引发纠纷。杨某又找到被告人肖某,让肖某帮其找郭某追讨债务。2013年5月11日,杨某带着肖某及贾某到武汉向郭某追讨债务但郭某却以没钱为由仅偿还12万元给杨某。同年7月,杨某得知郭某回到深圳,并购买了一台新车,心生不满,认为郭某有钱不还,于是让肖某找人砍郭某。肖某同意后,一方面联系贾某找人动手,一方面安排被告人张某开车跟踪郭某的行踪。之后因贾某离开深圳,肖某便让张某找人动手,张某联系到被告人何某,让何某带人到深圳做事,并给了何某5000元路费。几天后,何某带着梁某从北京来到深圳与张某会和,张某交代何某二人砍人,并许诺会有10万元报酬。

  2013年7月25日晚上,肖某在深圳市南山区一桌球馆发现郭某,遂打电话通知张某带人过去砍人,张某又电话通知何某二人赶到该桌球馆。随后,何某二人赶到该桌球馆,并与肖某会和。因郭某此时正离开该桌球馆,何某二人未能下手。之后,肖某开车载着何某二人跟踪郭某来到南山区某小区。郭某将车停在附近,将郭明的小车车牌号告知何某二人,并将两把砍刀交给何某二人,又代交了砍人细节后便在车上等候。次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郭某从茶餐馆出来准备开车离开时,埋伏在旁边的何某二人立即冲上前,各拿一把砍刀朝郭某的身体一顿乱砍,致使郭某的左手肘、右手臂、左膝盖和腹部等部位受伤。何某二人砍完郭某后,迅速跑回肖某的车上,由肖某开车逃至南山区龙珠大道南坪快速路口与张某会合。肖某将7万元报酬交给张某,之后由张某开车带着何某二人逃至东莞,张某将7万元报酬交给何某,何某分给梁某2万元。经鉴定,郭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律师办案

在整个故意伤害的犯罪中,张某发挥的作用较少,张某有追踪被害人的行为,有帮肖某联系何某过来砍人,有事后送后何某的行为,在整个犯罪中,张某较其他三人而言,发挥的作用较少,应属从犯

同时,公诉方起诉的事实里,关于张某从事上述行为的证据有不足和矛盾之处,辩护律师从这两方面入手,对张某进行罪轻辩护,最终张某获得减轻处罚,获刑两年。

控方意见
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中张某在整个犯罪中发挥的作用是独特和不可替代的,包括事先跟踪被害人,进行踩点,事中联系直接砍人者,即杀手,事后送走直接砍人者,其与其他被告人一起,应当认定为主犯。控方量刑建议:根据深南检量建(2014)618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五年左右有期徒刑。
辩方意见
        一、 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仅仅起次要作用、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理由如下:

  1. 被告人张某并不是犯罪行为的提出者,也不是策划者,更不是主要实施者;

  2. 被告人张某和被害人郭某并不认识,无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意愿;

  3. 张某只是在肖某的安排下,为实施犯罪创造了一定的条件,在事后送走了被告人何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非常小;

  二、 张某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

  三、 张某系偶犯,从犯,有悔罪表现,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四、 张某家庭十分困难,有8岁的儿子、半岁的女儿,妻子没有工作,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希望法庭体恤张某的家庭状况,对其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一、张某参与的行为中,追踪行为是不是其独立完成的;

二、在杨某买凶伤人的整个事件中,张某除了相应的车费外,有没有获得额外报酬;

三、送走凶手何某的行为中,张某事先是否知情,主观上是故意还是在肖某的指挥下进行

办案结果
张某被认定为从犯,获得减轻处罚,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办案总结

涉及暴力犯罪的案件,辩护律师在办案件更加需要十分的仔细和认真,才能找到辩点,抓住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细节,提出问题并最终取得成功。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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