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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桔子一条人命,冯伟律师成功介入无期改判十五年
收案日期:2012/12/06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1182次
[核心提示]从旧兼从轻原则是一个刑法适用原则,指除了对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它是刑法罪行法定原则中从旧原则的发展。
案 号
 渝君之合
承办律师
  冯伟 鲁俊林
关 键 字
 故意伤害,从旧,防卫过当,激情伤人
基本案情

 

 

1997210日,农历正月初四,正值中华民族传统春节的期间,又是23岁的谭某新婚大喜的日子,本来充满祥和、充满喜庆。然而,邻居汪某却声称迎亲队伍中有人摘了她家4个桔子。素知汪某蛮横无理,谭某及其岳父为解决事端,请出了当地村长出面调解。4个柑子,市场价值最多2元,但为了息事宁人,应汪某的要求,同意赔偿50元钱;在协商一致后,汪某进而反悔,要赔100元;谭某及其家人仍然也同意了,后来汪某又反悔,不仅要赔钱,还要作为新郎的谭某去下跪认错。下午,谭某迎娶新娘回家,汪某则纠集其亲属,用酒瓶子、木柴等把路堵住,不让过路,手持玻璃瓶、镰刀、扁担等器械,阻拦和殴打迎亲的人,追赶200多米,损毁了用谭某彩礼购买的家具,还用镰刀将谭某胞姐头部划伤。汪某的儿子向某手持扁担击打谭某右肩,为了避免进一步的伤害,谭某夺下了扁担。汪某手持镰刀划伤谭某胞姐后,又从旁边的土坡冲过来拦住谭某,挥舞镰刀要砍谭某。谭某挥动扁担迎上前,将汪某头部一扁担击伤,后送当地卫生院后不治身亡。

【一审判决】

当天晚上,得知汪某死亡的消息,谭某留下5000元叫交给汪某亲属,带着新婚妻子何某外出务工。期间,谭某学会了挖机操作技能,生了两个孩子,在都江堰还买了房子。谭某中途还回过老家几次,办理身份证等。汶川地震时,谭某操作挖机参加抗震救灾,三次献血。20123月,谭某被汪某儿子向某发现,向某报警,此案方立案侦查.20125月,谭某被抓获归案。201211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谭某无期徒刑。

律师办案

 

【二审成功翻盘】

 

一审判决后,谭某及妻子何某不服,找到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冯伟律师,要求提出上诉。经详细研读一审案卷,走访当时在场人,多次会见谭某,冯伟律师认为:受害人步步紧逼,将谭某逼到没有退路才激情伤人的,汪某有重大过错;谭某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但防卫相对过当;作案工具是顺手夺来的扁担而不是预先准备的凶器,击打一下后并没有连续击打,主观恶性不大,手段不恶劣;案件因民间纠纷引起;20123月才立案,谭某之前并非逃避处罚而外逃,并且表现良好,还积极抗震救灾;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1979年的老刑法而不是1997年的新刑法,以体现从旧兼从轻的刑事原则。在庭上充分阐述辩护观点的情况下,冯律师还多次找到汪某亲属洽谈赔偿事宜,但双方差距过大而未果。冯律师数次找到重庆市高级法院承办法官,展示了其献血证和救灾证明,汇报了谈判情况,指出按事发之时、农村居民的标准,参照银行贷款利息的二倍计算,赔偿数额也不会超过5万。多次协商,法官终于同意将赔偿款留存高院,视为对受害人的赔偿,并采纳了辩护观点,综合适用79老刑法和97新刑法,二审改判为15年有期徒刑。

控方意见
辩方意见

 

一、受害人有重大过错

受害人步步紧逼,把上诉人逼到没有退路,上诉人才激情伤人。俗话说,兔子急了会咬人,狗急了会跳墙。谭祥德作为一个血气方刚的青年人,在新婚大喜之日遭受如此侮辱,受到如此损失,自然无法控制自己的一腔怒火,才失手伤了受害人。正如《水浒传》里的杨志,受毛二百般凌辱才愤而杀之,但封建官员尚能考虑毛二的过错而予轻判,更遑论现今社会要做到罪责刑一致。

在上诉人新婚之日(又是春节期间),由于上诉人娶亲队伍中的个别人摘了或碰掉了被害人家的4个柑子,上诉人及其岳父为解决事端,请出了当地村长出面调解。4个柑子,市场价值最多2元,但为了息事宁人,应被害人的要求,同意赔偿50元钱,在协商一致后,被害人进而反悔,要赔100元,上诉人及其家人仍然也同意了,后来被害人又反悔,不仅要赔钱,还要作为新郎的上诉人去下跪认错,这实在是超出了上诉人可接受的底线。下午,上诉人迎娶新娘回家,而被害人纠集其亲属,用酒瓶子、木柴等把路堵住,不让过路,手持玻璃瓶、镰刀、扁担等器械,阻拦和殴打迎亲的人,追赶200多米,损毁了用上诉人彩礼购买的家具,还用镰刀将上诉人胞姐谭祥淑头部划伤。一个简单的邻里民事纠纷,被害人完全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问题,村干部解决不了,还可以通过司法手段解决,但被害人先是提出不合理的高额赔偿要求,进而又侮辱性的要求下跪认错,再又阻拦娶亲队伍路过,又毁坏家俱等财物,并持械伤害娶亲的人,最后又要伤害作为新郎的上诉人本人。上诉人忍不可忍,一时激愤,才动手伤害了被害人。这充分说明被害人有着重大过错,并直接引发了伤害后果的发生。被害人的行为,调了任何一个人,不要说是在新婚大喜之日,都会愤起反抗的。如果这么严重的挑衅、毁物、伤人行为都没有过错的话,那什么才叫过错呢。

受害人无理取闹的泼妇行为是导致本次悲剧发生的直接原因,如果没有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完全可以避免事件的发生。而原审法院却认为没有刑法上的过错,实属事实认定不清。

 

二、上诉人是正当防卫过当

被害人4个柑子,先索要上百元的赔偿,后又阻拦上诉人娶亲,纠集多人,手持镰刀、砍刀、扁担等器具追打娶亲的人,把家俱摔烂、踢烂、划烂。被害人的儿子向德海手持扁担击打上诉人右肩,为了避免进一步的伤害,上诉人夺下了扁担。与此同时,被害人手持镰刀划伤上诉人胞姐谭祥淑头部,致其鲜血淋淋后,又从旁边的土坡冲过来拦住上诉人,挥舞镰刀要砍上诉人。上诉人为了防止正在进行的对财产、人身权利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用夺来的扁担击打被害人,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应当属于正当防卫。只是上诉人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系防卫过当。根据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上诉人有从轻情节

1、上诉人并未逃避刑事责任,有教育挽救的空间和可能。伤害事件发生后当天,上诉人夫妇即同当地其他青年一样外出务工,对爱害人死亡的后果当时并不知晓。之后上诉人也是正常的往返老家和务工地,在外用的是真实身份,从事正当职业,还积极义务献血。公安机关直到20123月才立案侦查本案,期间并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追究此事,也没有上网追查。上诉人在外务工充分说明上诉人没有逃匿行为,不是为了逃避刑责处罚。

2上诉人赔偿被害人损失态度积极。被害人死亡后,上诉人委托其母,通过武陵派出所向被害人赔偿了6000元,并按照当地农村风俗,去送礼吊丧。被害人近亲属在本案中提出了高达70万元的民事赔偿诉求,后又撤诉。上诉人认为,如果完全不考虑被害人是否城镇人口、是否有过错、是否是直接经济损失、是否年满60周岁等因素,按事发当时、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302.05元、年平均工资5156元计算,则死亡赔偿金为66041元、丧葬费为2578元,所有损失合计68619元。上诉人及其亲属主动愿意赔偿,只因70万的巨额赔偿远远超出了应赔数额和可接受范围,飘泊在外的普通打工者,上有老母,下有幼子,妻子常年多病、没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本来就不宽裕,属于赔偿不能,并不是上诉人没有赔偿意愿、没有赔偿行为。上诉人现已经委托其亲属,倾其所有,四处借贷,凑了部分钱预先交付给贵院代为转交受害人亲属,并愿意补足不足部分(如有的话)。充分显示了上诉人真心悔改的决心,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受害人亲属的损失,缓解了社会矛盾,应当酌情从轻处理。

3、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面对被害人步步逼迫、无理取闹、上诉人没有预先准备凶器,只是一时激愤,面对手持镰刀正要伤害上诉人及其财产的受害人,用夺来的扁担击打其头部两下,并不是上诉人主动惹事,不是预先准备凶器,更不是持伤害性更强的管制刀具、枪支等凶器,主观目的不是为了伤害被害人,只是在激愤中没有掌握好动作的轻重,在被害人倒地后立即停止伤害行为,没有继续击打,手段并不残忍,事后又积极赔偿。因此,不属于情节恶劣,原审法院认定情节恶劣错误。

4、上诉人态度良好。上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可以从轻处罚。

5、上诉人主观恶性较小。上诉人一直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本次是初次犯罪,主观恶性不大,有教育挽救空间。 

 

四、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

原审法院援引1997年《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并不适当,应当援引1979年《刑法》第五十七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就算援引1997年《刑法》正确,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上诉人虽然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始终如一的如实交待自己罪行,从未翻供,应该对上诉人从轻处罚。原审法院应当适用旧刑法却适用新刑法,引用法律条文却不运用法律条文,且未说明理由,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五、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1979年《刑法》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期为有期徒刑7年至无期徒刑,1997年《刑法》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期为有期徒刑10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实体法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程序法适用现行法律法规。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防卫过当……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而2008年版规定防卫过当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性质、罪行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有犯罪劣迹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本案中,被害人得理不饶人,蛮横不讲理,一再提出有悖公序良俗、超出常人情理的不合理要求,并对上诉人的人身及财产进行现实的不法侵害,有着重大的过错,而上诉人愤而采取防卫措施,用夺来的扁担击打被害人,情节并不恶劣,且有其他从轻情节,事发后积极进行赔偿。综合考虑上诉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没有从重的量刑情节,却有很多从轻情节,应当在基准刑以下量刑。然而,原审法院却判处法定最高刑,量刑过重。

 

综上所述,上诉人在迎娶新娘时,被受害人步步逼迫,激情之下用夺来的扁担失手将其伤害,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受害人有重大过错,属于邻里矛盾而酿恶果,上诉人又愿意积极进行赔偿,真心认罪悔罪,原审判决量刑重。请求贵院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予以改判七年有期徒刑。

办案结果
一审判无期,二审成功改判为十五年。
相关法条

 

1997年《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997年《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979年《刑法》第五十七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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