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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王某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两项罪名,何芳律师介入辩护,最终法院认定一项罪名
收案日期:2012/07/03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1211次
[核心提示]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2条第2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 号
 (2012)祥博刑字第61号
承办律师
  何 芳 袁毓
关 键 字
 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有效辩护
基本案情

 

 

海关缉私部门从被告人某等人驾船走私的15集装箱中查获大量废旧冰箱等固体废物,并从其中一个集装箱中查获一批全新电器。公诉机关指控某等犯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两项罪名。

律师办案
控方意见

被告人王某构成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

辩方意见

律师指出:本案关键在于被告人某是否具有走私普通货物的犯罪故意。

某是属于受他人雇用实施走私犯罪,且知道走私货物、物品的性质,但因受蒙骗而不知走私的货物、物品中混有其他特殊货物、物品的,应当根据其主观上认识的走私货物、物品来定罪处罚,被告人某仅具有走私废物罪的犯罪故意,而并不是基于概括性故意实施走私犯罪。

主要理由如下:

1、据供述,行为人并未直接在走私的货物、物品中藏匿某种特殊货物、物品,所查获的特殊货物、物品系他人藏匿,行为人并不知情,这种情况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应当根据行为人主观认识的犯罪对象的性质定罪处罚。

2某等人到案后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辩称不知道废旧冰箱中混有全新电器等普通货物。由于雇佣者c某仍在逃,无法查证其事前是否向某等人说明废旧电器中混有全新电器,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当采信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侦查机关在本案破案前获得的情报也是该船从越南国鸿基港装载15个集装箱的废旧冰箱入境,没有提到其中混有全新电器的情节。

最终辩护意见被采纳,法院判决某犯走私废物罪。

争议焦点

王某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办案结果

判决王某构成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办案总结

本案王某的客观行为是既走私了废物,也走私了普通货物,但是王某的主观上市没有走私普通货物的故意的,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自己走私了普通货物,故王某不应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经许可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做原料的废物是,偷逃应缴税额,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及未经许可,又偷逃应缴税额,同时构成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2条第2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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