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5月以来,被告人陈某、谭某受李某(已判刑)邀约,通过开设赌场纠集陶某20余名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开设赌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李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陈某、谭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得黑社会性质组织。2011年12月6日,此组织成员之一邹某主动到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投案。2012年2月22日、3月21日,被告人陈某、谭某、陶某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谭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伙同其他组织成员故意杀人、致人死亡;伙同其他组织成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人重伤;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多次持械聚众斗殴;伙同其他组织成员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陶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其他组织成员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伙同其他组织成员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陶某犯有数罪,且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处罚时还应对新发现的罪做出判决,数罪并罚。
针对公诉机关对陶某的指控,陶某的辩护律师指出:本案系临时起意,陶某对杀人事前不知情,事后得知,主观上没有杀人的直接和间接故意,客观上陶某没有实际参加杀人行为,指控陶某提供凶器(将刀递给实施杀人行为的张某)的证据不足,故陶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陶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谭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万元。
被告人陈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被告人陶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2029年8月25日止。)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因此对于这一类案子,辩护人可以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出发为其提供有效辩护。“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分上存在一定困难,尤其在死亡结果出现的情况下。这时就要从行为时的客观情形推导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什么。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