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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芳、鲁俊林律师介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为组织成员之一的陶某辩护
收案日期:2012/08/18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1149次
[核心提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众,试图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以达到获取垄断性经济利益的,有组织的犯罪团伙。而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名于2011年载入刑法修正案(八)。
案 号
 [2012]祥博刑字第32号
承办律师
  何 芳 鲁俊林
关 键 字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刑事辩护律师 重庆律师 牛律师刑辩团队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055月以来,被告人陈某、谭某受李某(已判刑)邀约,通过开设赌场纠集陶某20余名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开设赌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李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陈某、谭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得黑社会性质组织。2011126日,此组织成员之一邹某主动到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投案。2012222日、321日,被告人陈某、谭某、陶某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律师办案
控方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谭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伙同其他组织成员故意杀人、致人死亡;伙同其他组织成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人重伤;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多次持械聚众斗殴;伙同其他组织成员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陶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其他组织成员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伙同其他组织成员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陶某犯有数罪,且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处罚时还应对新发现的罪做出判决,数罪并罚。

辩方意见

针对公诉机关对陶某的指控,陶某的辩护律师指出:本案系临时起意,陶某对杀人事前不知情,事后得知,主观上没有杀人的直接和间接故意,客观上陶某没有实际参加杀人行为,指控陶某提供凶器(将刀递给实施杀人行为的张某)的证据不足,故陶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陶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办案结果

被告人谭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万元。

被告人陈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被告人陶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826日起至2029825日止。)

办案总结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因此对于这一类案子,辩护人可以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出发为其提供有效辩护。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分上存在一定困难,尤其在死亡结果出现的情况下。这时就要从行为时的客观情形推导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什么。

相关法条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次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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