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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团队案例库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上称侵犯财产罪。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最近虽然办理了许多财产犯罪案件,主要有: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等。其中:李某盗窃价值60余万,程先华律师辩护改认定15万并认定自首被减轻处罚获刑1年6个月不上诉案;张某诈骗70万,刘平凡程先华律师侦查阶段介入3月,检查机关终不予起诉案;王某保险诈骗罪一审实刑二审本网辩护缓刑;全国首例泥头车偷排泥浆追究刑责案,毁坏财物价值12万判只刑9月;梁某冒充外国人诈骗27万案;团队所办理的这类犯罪案件除抢劫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外,都将一定的财物数额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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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何芳律师介入,当事人被释放
收案日期:2013/06/13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1058次
[核心提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案中喻某涉嫌此罪,被立案侦查,后何芳律师介入,使得案件被截留在审查批捕阶段,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
案 号
 [2013]祥博刑字第号
承办律师
  何 芳
关 键 字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辩护律师,牛律师刑辩团队,何芳律师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喻某就其发明的多功能灯申请了适用新型专利并获得授权,而后成立了工厂。为扩大经营,与重庆市一商贸有限公司联合办厂,在重庆市共同投资兴建生产多功能灯,并授权该商贸有限公司在区域内独家排他代理此款多功能灯的销售。在销售过程中,灯出现问题,对此,该商贸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控告喻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喻某的妻子李某委托何芳律师担任喻某的辩护人。
律师办案
控方意见
办案结果

何芳律师在接到当事人妻子的委托后,及时会见了当事人,了解了案件的前因后果。积极收集证据,最后得以证明当事人喻某主观上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故意。同时,努力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谅解。最终,在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谅解的基础上,向检察院提出不批捕的意见,意见被采纳,当事人喻某被释放,案件圆满解决。

办案总结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的第三章第一节中,是一个类罪名,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种。此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这是其最主要的特征。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最重要的也是最有利于当事人的是从能证明当事人主观上无犯罪故意的证据入手,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一旦证明当事人主观上无犯罪故意,当事人则不构成犯罪,案件很有可能在正式庭审前解决,不必进入冗长的诉讼程序。

相关法条

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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