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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少女离家出走,错信他人发生意外
收案日期:2007/06/11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1032次
[核心提示]刘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侦查机关认为其采用暴力手段轮奸妇女,情节严重,何芳律师依法接受委托,刘某最终仅获刑十年。
案 号
 【2007】渝必扬刑字第35号
承办律师
  何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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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757日,晚上7时,少女陈某(15岁)打电话找到朋友刘某某,称因受母亲责骂已离家数日,现身无分文无处可去,刘某某正与刘某、王某一起,邀其到重庆某商圈玩耍,当日,晚11时许,四人又一同到附近喝酒,第二日下午6时,陈某狼狈回家,其母发现其神色异常、手臂多处伤痕,经了解,陈某被他人奸淫,当晚向公安机关报案。

律师办案
控方意见

被告人刘某、刘某某、王某伙同采用暴力手段轮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刘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有从轻处罚情节。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辩方意见

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辩方意见,酌定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相关法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犯罪认定:

 

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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