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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团队案例库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上称侵犯财产罪。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最近虽然办理了许多财产犯罪案件,主要有: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等。其中:李某盗窃价值60余万,程先华律师辩护改认定15万并认定自首被减轻处罚获刑1年6个月不上诉案;张某诈骗70万,刘平凡程先华律师侦查阶段介入3月,检查机关终不予起诉案;王某保险诈骗罪一审实刑二审本网辩护缓刑;全国首例泥头车偷排泥浆追究刑责案,毁坏财物价值12万判只刑9月;梁某冒充外国人诈骗27万案;团队所办理的这类犯罪案件除抢劫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外,都将一定的财物数额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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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敲诈勒索10万,同时涉嫌妨害公务罪,马晓欢、高明律师为其辩护,仅被判一年七个月
收案日期:2014/08/06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817次
[核心提示]赵某(男)与马某(女)通过微信相识并交往,两人多次在马某家和宾馆发生性关系,期间赵某用手机拍下马某裸照。后马某欲与赵某断绝关系,赵某不同意,并威胁恐吓马某,如果分手就将马某的裸照发给马某家人,并张贴到马某住处附近。马某因害怕主动提出花钱将照片买回。二人起初商定价格为10万元。后来经多次交涉,赵某最后在电话中表示要马某拿3万元了事。马某将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手机通话录音提交公安机关并报案。在约赵某见面时,派出所办案人员在约定地点等候,对赵某进行抓捕。但办案人员身着便装,赵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办案人员撕扯,致使其中一名民警摔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后来赵某被批捕,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列明赵某涉嫌敲诈勒索和妨害公务两项罪名。马晓欢、高明律师为其提供有效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将妨害公务罪排除。起诉书指控赵某敲诈金额10万元,经过与公诉人和法官多番交涉及出色的庭审辩论,成功的将敲诈金额降为3万元。最终赵某仅获刑1年7个月。
案 号
 2014黑高刑字第244号
承办律师
  马晓欢 高 明
关 键 字
 敲诈勒索罪 妨害公务罪 无罪 有罪从轻辩护
基本案情

赵某(男)与马某(女)通过微信相识并交往,两人多次在马某家和宾馆发生性关系,期间赵某用手机拍下马某裸照。后马某欲与赵某断绝关系,赵某不同意,并威胁恐吓马某,如果分手就将马某的裸照发给马某家人,并张贴到马某住处附近。马某因害怕主动提出花钱将照片买回。二人起初商定价格为10万元。后来经多次交涉,赵某最后在电话中表示要马某拿3万元了事。马某将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手机通话录音提交公安机关并报案。在约赵某见面时,派出所办案人员在约定地点等候,对赵某进行抓捕。但办案人员身着便装,赵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办案人员撕扯,致使其中一名民警摔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律师办案

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通过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及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本案卷宗发现。本案至关重要的是是否能将妨害公务罪打掉。因当天赵某被抓获时,两名办案人员身着便装,且未在第一时间出示证件,结合当时赵某是和马某事先约好见面的情况,赵某根本无法得知其二人的身份;同时,民警受伤并非赵某直接的伤害行为所致,而是二人撕扯过程中民警站立不稳摔倒所致。故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成功将妨害公务罪打掉。

在敲诈勒索罪的辩护上,律师在阅卷时注意到本案的一份关键证据,就是马某提交给公安机关的通话录音。辩护人在听过录音内容后,发现二人最后一天的通话中,赵某表示:“你给我3万元得了。“于是,辩护人向公诉人提出敲诈金额应以3万元认定的辩护意见。

虽然该意见在起诉时未被公诉机关采纳,但在庭审过程中,马晓欢律师排除压力,坚持要求播放该录音证据,最终获得法庭准许。并提出”当证据解释发生歧义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解释“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法庭采纳,以3万元认定赵某的敲诈金额。

控方意见

一、赵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二、赵某敲诈勒索金额为10万元。

三、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四、赵某属犯罪未遂。

辩方意见

一、赵某与马某商定的数额有一个多次磋商、讨价还价的过程,最终应以3万元认定。

二、赵某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赵某到案后及当庭均能如实供述并认罪,可以在基准刑以下酌情减轻处罚。

四、赵某既往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酌情可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赵某的犯罪金额为10万还是3万
办案结果
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3万元认定被告人的敲诈勒索数额。
办案总结

一、敲诈勒索是生活中极易触犯的罪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向他人索要钱物即构成该罪。

二、在敲诈勒索未遂的情况下,如果双方之间有讨价还价的过程,勒索金额应以最终确定的数额为准。

三、应尊重自己的家庭和婚姻,杜绝婚外情的发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九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13年4月25日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5.12 法释〔2000〕11号)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 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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