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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收案日期:2013/10/17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917次
[核心提示]刘某某与朋友一起在饭店吃饭,因琐事发生纠纷参与斗殴,将被害人打成轻伤。刘某某家境贫寒,身体残疾,无力支付更多赔偿金。经辩护律师高明、马晓欢律师多方努力,赔偿被害人两万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最终法院判处刘某某缓刑。
案 号
 [2013]黑高民字第155号
承办律师
  高 明 马晓欢
关 键 字
 故意伤害 缓刑 从轻处罚 被害人谅解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与其朋友王某、韩某、庄某,在哈尔滨一餐馆与被害人陈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刘某某与王某、韩某、庄某用啤酒瓶、玻璃杯等物品将被害人陈某头部面部打伤。
律师办案
被告人刘某某在本案中属从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谅解,对其判决结果将十分有利。但刘某某家庭条件十分困难,且刘某有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收入不高且无存款。母亲常年卧病在床,与其相依为命。辩护人选择了在开庭当天这个最恰当的时机与被害人和解,从情理和法律两方面入手,最终赔偿了2万元,得到对方的谅解书,被告人刘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控方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方意见
刘某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前科劣迹,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谅解,请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1.刘某某是否是从犯。

2.检察院量刑建议为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六个月,辩护人认为量刑过重

办案结果
最终法院判处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办案总结

一、故意伤害案属多发案件,特别是要注意约束酒后言行。

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赔偿后得到被害人谅解是获得轻判的关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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