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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虚报注册资本案,涉案金额200万,高明、马晓欢律师提供有效辩护,被判单处罚金。
收案日期:2013/11/28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754次
[核心提示]马某、毛某、张某三人欲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因没有注册资金,通过他人介绍,找到某会计师事务所李某帮忙,并支付给李某1万余元作为报酬。李某帮忙垫付了200万元,并于公司注册登记当日将200万元转出。案发后,马某委托高明、马晓欢律师为其辩护。在2014年3月1日即将施行的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限制全面放开的大环境下,辩护人提供了最有效的辩护,最终使马某被判单处罚金。
案 号
 [2014]黑高刑字187号
承办律师
  马晓欢 高 明
关 键 字
 虚报注册资本 单处罚金 黑龙江刑事律师
基本案情

马某、毛某、张某三人欲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因没有注册资金,通过他人介绍,找到某会计师事务所李某帮忙,并支付给李某1万余元作为报酬。李某帮忙垫付了200万元,并于公司注册登记当日将200万元转出。案发后,马某委托高明、马晓欢律师为其辩护。
律师办案
本案接受委托时,最新的《公司法》即将施行。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以及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可见,国家对公司注册资本的限制将在新公司法施行后全面放宽。结合这一立法大环境的变革,辩护人提出了对马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法庭合议后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对马某判处单处罚金。
控方意见
马某系主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论处
辩方意见
结合新《公司法》出台的背景和注册资金的放宽,马某行为情节及其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应予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马某是否应与从轻处罚
办案结果
马某被判单处罚金
办案总结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极易发生的犯罪,应予以重视。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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