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缘起:经济纠纷引起的刑事侦查
这是一起起因很特别的刑事案件,说它特别是因为它原本是一桩普通的民事债务纠纷,最后却发展到刑事立案侦查,甚至最后有可能会以刑事案件定性。那么,这起案件究竟有着怎样的缘起呢?
原来,2009年3月开始,吴某与廖某在广东某市共同合伙经营了一家农药厂,吴某负责生产,廖某负责销售。廖某在销售过程中与黄某就贩售农药发家致富达成共识,因而成为了亲密的合作伙伴,建立了业务往来,二人还合租了一个仓库用来储藏农药。业务往来是建立起来了,可是昔日的业务伙伴在金钱的你归我属上开始扯不清,随之而来的便是积怨逐步加深。2010年4月,二人还大打出手,廖某派人砸毁了他们所合租仓库的卷帘门,欲将所剩存货抢回,为此还闹到了公安局,但事情拖到了2011年仍没有得以解决。可能是为了赖掉这笔账,也可能是为彻底解决与廖某的经济纠纷,黄某不知计从何来,2011年3月她委托了某市工商分局对快过期的库存农药进行了检验,本意是想依据某市工商分局的鉴定结论达到行政处罚廖某的目的。某市工商分局又委托某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对涉案的农药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报告》认为送检样本不合格。由此也就引起了相关部门对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怀疑,从而导致了本案当事人吴某被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
涉嫌刑事犯罪事件还原:制假售假还是有预谋的冤枉?
恩怨交织之下,本来是廖某和黄某的债务纠纷问题,现在却演变成了吴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实际上,吴某和黄某根本不曾相识,更别谈业务往来,如果不是因为此案,他们就恍如两条平行线,根本无相交的机会。而吴某之所以会被立案侦查,原因在于:他是不合格农药现实的生产厂家A厂的法人代表。但是,吴某是否真的生产和销售了伪劣的农药产品呢?
立案侦查的犯罪事实和基本证据:公安机关以吴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立案侦查并对吴某和廖某采取了强制措施。立案所依据的证据是湖南某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于2011年3月10日出具的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这三份《检验报告》所抽样的农药是广东某市A农药厂生产批次为2009年3月20日和3月25日的农药。抽样基数为:氯氰·敌敌畏300gⅹ40瓶/每件,共计1000件;阿维菌素300mlX20瓶/每件,共计500件。共计涉案价值39万多元。
吴某合理地辩解:吴某和廖某经营的农药厂从2009年4月开始生产,同年8月份因为亏损停业,总共生产的农药价值80多万元。据吴某称,他虽是农药厂的负责人,但是他只入股20%,廖某占80%,而且他并未真正负责生产管理,而是由廖某在负责,农药也是廖某提供的配方,他只是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提供生产资质、场地,按单生产并保证质量。吴某辩称他出厂的产品都是合格的,现在抽样检验不合格可能是包装密封性不好,时间太久加上储存方法不对导致的失效。
那么,吴某究竟是有预谋的制假售假还是被人冤枉的呢?本网刑事律师刘平凡大状与律界才女程先华刑事律师给出的答案是:本案因证据指向不唯一,不能证明吴某制假售假!
受吴某家属委托,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指派刘平凡律师和程先华律师担任吴某的辩护人,在先期刑事辩护方案:为吴某成功申请取保候审得以执行后,为使吴某免受法律追究,两位律师依据后续刑事辩护战略,通过提交律师意见书的方式,对该案案情的主客观方面和证据链条进行了独到犀利、合情合理的分析,并及时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谅解,胜券稳操。在此十足把握的基础上最终亮明观点:本案证据不足,难以认定某农药厂及其法人吴某存在犯罪行为!两位律师更是凭借有理有据地几大刑事辩护亮点逆转案件结局。
亮点一:先对吴某取保候审成功,后对吴某不予起诉成功!
刑辩团队律师介入后,实事求是地分析案情并制定可行的辩护战略:基于现有证据和案情事实,刘平凡律师认为是可以先期为吴某申请取保候审,进而再为吴某争取从轻处罚的是可行的,在吴某原律师工作的基础上,再次加大工作力度并力争双方和解赔偿。最终,在刘平凡律师介入工作7天内,双方达成补偿协议并吴某被成功取保候审。后经多次与办案部门沟通和提交律师意见:最终,吴某因证据不足被不予起诉,吴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至此终止。
亮点二:证实农药厂制假售假的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刑法理论,追究市场主体的刑事责任,需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也就是主观的犯罪意愿和客观的犯罪事实统一在同一犯罪行为当中并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在本案主观方面,某农药厂及其法人吴某不具有产销伪劣产品牟利的动机和犯意。作为国字号企业,从动机来讲,该厂产销涉案农药,实属正常的市场经济行为,并无非法的牟利目的,从犯意来讲,该厂并无产销伪劣产品的动因。该农药厂是在证照齐全的基础上生产农药且经检测合格后才上市销售的,其生产销售农药的行为具备合法性:一方面,该厂生产许可、生产资质、生产条件均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该厂出产的农药产品三证齐全,也即出厂产品均被确保为合格。
在客观方面,涉案农药确实存在部分检测不合格的事实,但此并非农药厂有意为之。出现不合格产品既有销售方廖某、黄某仓储条件不合格、管理不善的原因,也有农药本身普遍化学性能不稳定的因素在内。同时,也无法排除因销售方黄某与廖某债务纠纷制假售假以故意诬陷施压解决自身经济纠纷之可能。依据本案现有事实、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不合格农药产品出现在某农药厂的生产环节,相反,本案证据皆倾向于证实农药出厂时是合格的这一事实,那么,黄某的仓储、销售环节即成为农药不合格原因的最大可能性所在!
亮点三:涉案农药未流入市场,社会危害较轻。
在分析本案后果后,辩护律师提出:一般生产销售伪劣农药产品的犯罪人,多数会争取短时期内销售劣质农药一空,但是A农药厂及其法人吴某并未不顾农户死活,大肆制假售假谋取暴利。本案中涉案的农药,如有证据证实确系某农药厂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则该厂没有理由拖延近两年的时间而不予销售一空,更没有理由在2009年年底农药出厂近一年的时间点上,要求黄某的农资经营部退货,对此,某农药厂完全可以将制假售假的责任推给黄某而不是“自讨苦吃”数次提醒黄某注意仓储环境等。最为重要的是,涉案农药并未流入市场,也没有给农户、农业造成具体损害,社会危害性较轻。
亮点四:案发后补救及时,达成谅解至关重要。
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A农药厂法人吴某已代该厂及廖某,赔偿黄某各项损失数万元,黄某谅解该厂并表示不再追究该厂及其法人吴某任何的民事、刑事责任。根据《补偿协议及谅解书》的约定,黄某确认涉案农药确系廖某提供配方并在某农药厂生产的,造成产品瑕疵的主要责任人是廖某而非吴某,吴某作为法人代表仅负领导和监管责任。无可否认,不管本案事实如何,某农药厂的生产销售管理存在漏洞,对此,理应承当一定的责任。但综合本案案情,给予某农药厂一定的行政处罚或责令其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已足够起到警醒的作用。
吴某被成功取保候审之后,经数月,办案检察机关认为该吴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做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案件最好的策略是找准案件突破口!
之所以取得这么好的辩护结果,在于牛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团队的律师善于挖掘案件细节,注重寻找最恰当的案件突破口,对症下药,自然药到病除。本案的细节之处有两点:
其一,农药的特性。农药属于化学品,成分不稳定,因包装或者保存环境的不同,具有见光易分解、遇水易降解、长时间储存不当易氧化分解等特征。如此,要赢官司自然要挖掘涉案农药存储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对此,律师经调查有力证实:2009年年底,A农药厂考虑到黄某的农资经营部长期拖欠农药款且其农药仓储条件严重不合格等因素,曾正式致函强烈要求其退回所有仓储农药!也就是说:农药厂已尽职避免农药过期问题的出现。
其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信,本案无法排除因销售方黄某与廖某债务纠纷,黄某采取制假售假、以假送检、仿冒调包等手段,故意诬陷施压企图以此解决自身与廖某之间经济纠纷的可能性。对此,律师调查得知:黄某长期不退货、不验货、不付款,直至与廖某纠纷诉至法院时,也即涉案农药不当保存两年,离保质期仅有三天之时才提起检验和鉴定,检测动机令人生疑。2010年4月份,黄某声称已经无库存农药,那么被送检的农药是否是就是当时某农药厂产销的农药,是否被仿冒、调包等?
刘平凡律师认为:纵然社会资源丰富方便律师办案,但最终律师的社会资源要有助于案件的解决,却只能建立在律师的专业知识找准案件的突破口的基础之上,如同打蛇打七寸一样,找准核心,以一带全。
刑事案件最好的策略是找准案件突破口!
之所以取得这么好的辩护结果,在于牛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团队的律师善于挖掘案件细节,注重寻找最恰当的案件突破口,对症下药,自然药到病除。本案的细节之处有两点:
其一,农药的特性。农药属于化学品,成分不稳定,因包装或者保存环境的不同,具有见光易分解、遇水易降解、长时间储存不当易氧化分解等特征。如此,要赢官司自然要挖掘涉案农药存储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对此,律师经调查有力证实:2009年年底,A农药厂考虑到黄某的农资经营部长期拖欠农药款且其农药仓储条件严重不合格等因素,曾正式致函强烈要求其退回所有仓储农药!也就是说:农药厂已尽职避免农药过期问题的出现。
其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信,本案无法排除因销售方黄某与廖某债务纠纷,黄某采取制假售假、以假送检、仿冒调包等手段,故意诬陷施压企图以此解决自身与廖某之间经济纠纷的可能性。对此,律师调查得知:黄某长期不退货、不验货、不付款,直至与廖某纠纷诉至法院时,也即涉案农药不当保存两年,离保质期仅有三天之时才提起检验和鉴定,检测动机令人生疑。2010年4月份,黄某声称已经无库存农药,那么被送检的农药是否是就是当时某农药厂产销的农药,是否被仿冒、调包等?
刘平凡律师认为:纵然社会资源丰富方便律师办案,但最终律师的社会资源要有助于案件的解决,却只能建立在律师的专业知识找准案件的突破口的基础之上,如同打蛇打七寸一样,找准核心,以一带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