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1日,被告人陈某在知道同住一室的周某某(在逃)在其租住的某小区房间卧室电脑柜抽屉放有9包蓝色塑料袋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13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由于担心被别人拿走,不好向周某某交差,仍然用钥匙将放有毒品的电脑柜抽屉锁住予以藏匿。同年3月22日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民警在被告人陈某租住房内抓获被告人陈某和唐某,并当场查获存放于其卧室电脑柜抽屉以及床头柜抽屉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和甲基苯丙胺疑似物,经称重: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净重147.8克,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净重7.2克,经永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甲基苯丙胺片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该院以被告人陈某明知甲基苯丙胺片剂.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七到九年量刑
辩护人唐源律师辩护称:公安侦查程序违法,在搜查时没有出示警官证、搜查证,没有让被告人陈某当场见证搜查 称量、录像等行为,也没有其他见证人见证搜查过程;称量用电子称无检验合格证明;毒品检材来源不确定,故本案控方用来指控毒品不能证明就是周某某放在被告人家里的毒品,不能用作定案证据;被告人陈某本人非法持有的毒品数量未达十克,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被告人陈某并不知道他人放置多少毒品在其家中,并无控制这些毒品的意图,仅默认他人藏匿毒品在其其行为构成窝藏毒品罪,被告人陈某在本案中出于被动且归来后主动坦白,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以窝藏毒品罪从轻处罚或者根据证据判决无罪。
本案被告陈某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告人犯有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该案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时,被告人家属得知被告人将要判七到九年的刑期,一个新生的家庭即将面临解体,被告人父母心急如焚,急病乱投医,花了20多万找关系,想给被告人改变罪名并降低量刑,最终却被骗了。当今社会很多当事人都是相信关系,而不太相信专业刑辩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但辩护人唐源律师通过大半年的努力工作,审判员、检查院领导都亲自致电辩护人沟通本案,最终成功的将此案被告罪名改变并量刑较轻,得到了法院和检察院领导的一致好评,被告人和其家属更是感激不尽!改变了当初对专业刑辩律师的不信任态度!
该案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时,被告人家属得知被告人将要判七到九年的刑期,一个新生的家庭即将面临解体,被告人父母心急如焚,急病乱投医,花了20多万找关系,想给被告人改变罪名并降低量刑,最终却被骗了。当今社会很多当事人都是相信关系,而不太相信专业刑辩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但辩护人唐源律师通过大半年的努力工作,审判员、检查院领导都亲自致电辩护人沟通本案,最终成功的将此案被告罪名改变并量刑较轻,得到了法院和检察院领导的一致好评,被告人和其家属更是感激不尽改变了当初对专业刑辩律师的不信任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