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卢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涉案毒品共计100公斤。深圳市中院经一审审理认定卢某贩卖毒品罪成立,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二审公开审理中,刘平凡律师通过法庭提问、法庭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对一审判决提出质疑:
一、本案贩卖毒品的犯意应是由余某(原审被告人)引起,卢某起初并没有贩卖毒品的犯罪意图。因此本案中,在贩卖毒品中起主要作用的应是余某,而非卢某;
二、本案毒品检验报告因存在多项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实验室毒品鉴定基本程序》、《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而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更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本案勘验、检查、辩论笔录存在多项违规、违法之处,作为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四、卢某具有自首及重大立功情节,请求法院作为量刑情节在审理中予以综合考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