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某在某数码科技公司深圳办事处任产品经理,负责销售及市场调查,具有进入公司存放芯片仓库的便利条件。
2012年10月,WANG某因结婚未提出书面请假条及报批,而被公司给予警告处分(自称口头向上级领导请假,获准,并交接工作,但上级领导未予证实),其对任职公司怀恨在心,并心生报复之念。于是返回上班后的半个月时间里,WANG某先后多次在下班时间返还公司打开存放芯片的仓库,分几次拿走公司芯片达229948片,加其本身履行职务需要而暂保管的芯片共计38万多片。后WANG某将229948片芯片封装在三个纸箱内存放于朋友家。
某数码科技公司深圳办事处于12月初报案,称:其仓库盘点发现芯片丢失387307个,价值665774元。WANG某在得知公司报案后,与公司负责人一起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被抓获。归案后主动带领公安人员前存放于朋友家的229948片芯片找回,并归还给被害单位。
一、定性部分:
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比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量刑要轻,本案WANG某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的条件,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因此,本案先作定性之变:即改罪名为职务侵占
二、量刑部分
1、WANG某犯罪动机情有可原,因结婚假期问题而与公司产生隔阂从而产生报复想法,从犯罪动机和起因来讲,其主观恶性不深。
2、WANG某与公司负责一起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应当认定为自首;
3、本案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不客观、不真实,
(一)WANG某侵占芯片数量,因WANG某庭审供述证实其作为销售日常工作当中会有部分样品和退货积压等,对于实际查获数量多但被害单位报损数量少的型号,应采信WANG某供述并以被害单位报损数量为准。
(二)价格鉴证价值认定不客观、不真实,部分型号没有被害单位采购价值证据,或,封装、测试、晶圆等成本证据。
(三)因上述(一)、(二)条原因,所以,WANG某侵占芯片总价值存疑。
4、被害单位集通公司对于本案的发生有严重过错,其在员工请假制度处理当中的过错,是导致WANG某犯案的直接原因。
5、被害单位集通公司管理制度存巨大漏洞,对于本案的发生,其需要自付一定的责任。
6、集通公司已经第一时间谅解WANG某,其谅解书已经过法庭出示证据并经过质证,辩护律师认为被害单位无权撤回其谅解书。
7、涉案赃物第一时间全数缴获,未给被害单位造成任何损失,本案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恳请法庭对WANG某从轻处罚。
8、WANG某认罪悔罪态度极好,其悔过和认罪行为诚恳,恳请法庭考虑其认罪态度,并能对其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机会。
9、WANG某毕业于青岛大学,其高考成绩当年为645分,其学历较高,系会计学专业毕业。WANG某也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其教育背景好、有正当职业且无犯罪前科,将其放归社会,更有利其家庭的稳定和对其的教育与改造,更有利于发挥其能动性和对社会的贡献。
综上,辩护律师向法庭提出对WANG某适用缓刑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