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A某某因怀孕两个月无钱堕胎而找到被告人章某某借款,章某某叫A某某到广东再想办法。后章某某和A某某来到东莞市常平镇后,因没有生活费,便产生了让A某某去卖淫赚钱的想法和念头。4月24日15时许,章某某带着A某某到常平镇东莞火车站附近一间名为“玫瑰发廊”的发廊内卖淫,A某某在章某某和发廊老板的教唆下同意卖淫。当晚9时许,A某某回到出租屋想章某某提出不卖淫,章某某抓住A某某的头发并打了几个耳光(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又将A某某送回到发廊内卖淫。某日晚8时许,A某某趁章某某熟睡之际离开出租屋前来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随后在章某某的临时出租屋将其抓获归案。
辩护词
一、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章某某有强迫他人卖淫之强迫行为
(一)被告人章某某无实施强迫行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
(二)被告人章某某的行为手段不具有强迫性,被害人未失去人身自由。
1.章某某没有强迫A某某卖淫的暴力行为。
2.章某某于4月24日晚9点左右曾打A某某几耳光一事与强迫卖淫没有任何关系。
(1)A某某被打原因是:A某某的态度激怒了章某某。
(2)A某某被打时间是:其从发廊回来。也就是说,此前A某某已自愿进入发廊同意卖淫了!请法庭注意:在被打耳光之前,A某某已开始卖淫并且是自愿的。
(3)A某某返回旅店找章某某目的:找章某某“理论”,“ 理论”的原因是怕被卖被打,而不是“理论”子虚乌有的强迫她卖淫的强迫行为!
(三)被害人A某某的意志具有自主性,被告人章某某不是阻却其自由行动的外界障碍因素。
1.行动上,被害人A某某来去自由。
2.方法上,被害人A某某选择自由。
3.结局上,被害人A某某左右自由。
(四)起诉书说“A某某在章某某的监管之下接待了一个嫖客”完全违背本案客观事实,相反,本案证据有力地证明:被害人A某某的卖淫行为系自愿行为。具体证据事实为:
1.A某某询问笔录多次证明:卖不卖淫是她的自由选择。
2.卖淫行为发生前后经过,再次证实A某某卖淫是自愿的。
根据A某某上述交代,辩护人有几大质疑:
其一,如果真被强迫卖淫,还有心思和嫖客计较价钱吗?不是应该祈求嫖客放过自己或者拼命抵抗、誓死不从吗?不是应该解释自己已经怀孕2月不能卖淫吗?为什么反而强调自己是“第一次卖淫”而坐地起价呢?
其二,如果真被强迫卖淫,在章某某去上网之际,不是应该抓住机遇、火速逃离他的“魔掌”去报警吗?在返回租房路上不是应该去报警吗?在主动上交房租前,不是应该询问房东去报警吗?不是应该拒付房租吗?为什么反而自愿返回房间?而且明明看到章某某已经睡着为何不下楼报警呢?假使真的赚到了100块钱的卖淫钱,不就有钱打车、打电话、找朋友亲戚了吗?
其三,如果章某某“强迫”A某某卖淫了,那么A某某干嘛还在次日睡到8点钟的时候又一次和章某某发生性关系,而且彻底自愿呢?难道不痛恨他吗?而且还和章某某一起调换了房间,还要为章某某买早餐?请问:要是章某某真的“强迫”A某某卖淫了,A某某还有心情跟他发生性行为、跟他一起换房间和给他买早餐吗?不是早就报警抓他了吗?
3.A某某自己的陈述,更加印证了卖淫是其自愿的事实。
二、被害人A某某过错严重,理当分担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章某某一贯表现良好,应受谴责性低
(一)以强迫卖淫为借口来报案,A某某内心起因是对金钱贪婪的渴望未得满足而怀恨报复!实质上其唯一看重的是章某某(或者其家人)能不能给钱?能给多少钱?钱才是她的目的!
(二)A某某尚未成年性关系史却堪称丰富,甚至怀孕,其传统道德观念薄弱、价值观扭曲。体现在:
1.从被害人A某某的询问笔录可见:
2.根据卷宗所载,访问A某某的QQ空间相关资料:
三、因缺乏认定“强迫”行为的证据,从证据体系而言,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章某某有罪。
四、被告人章某某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且表现良好。
综合上述,本案中,认定被告人章某某强迫行为成立的证据不足,被害人A某某卖淫系自愿行为,被告人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刘平凡律师 程先华律师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