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某,原系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男性,无任何违法记录和行为,已婚,孩子即将出生,父母均系某高校退休的高级知识分子。
去年的某天,B某和A某在香港玩耍,因相互介绍业务,二人遂互送对方礼物以示感谢,最终,两人达成一致:遂在香港某商店购买玩具枪支送给彼此的孩子玩耍。后A某购买了一只玩具冲锋枪,B某购买了一只女士玩具小手枪,两只枪支均由B某携带,未拆包装,也未隐藏,二人与朋友共三人遂乘坐一深港牌照私家车在深圳某海关过关,不料被查。海关当即扣押两只玩具枪,并对A\B两人做了简要笔录,后将二人放回。此后的一段时间,因两人均误以为玩具枪支不受限制且并没有走私的故意不可能构成犯罪为由,B某和A某因此并未意识到此事的严重性。
前几日,深圳某海关通知B某回去协助调查,其虽主动从异地返回深圳,后被告知:玩具枪支经鉴定,枪口动能比超过1.8焦耳,需要依法追究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刑事责任。后B某被依法刑事拘留,并送交看守所羁押。B某家属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遂决意聘请律师介入辩护和代理,希望能帮到B某,能够还其自由让其在家照顾即将生产的妻子。
律师指出:本案的关键在于枪支的鉴定报告
两律师曾合作办理过一起走私枪支零散件数量巨大(上万件)的案件,案件经过4、5个月侦查并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深圳某海关依法撤诉并全案数名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案件(今年4月份,取保候审措施全部已经被解除)。该案的办理成功,其武器也在于对鉴定结论的推翻。
一般而言,枪支分为制式枪支和非制式枪支(仿真枪)。如果被鉴定为属于仿真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走私仿真枪的,依法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走私武器弹药罪。具体到本案当中,走私两只仿真枪,其偷漏税额度远远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也就没有追诉和羁押的必要。
另外,考虑到B某携带入境的两只枪支,均属于整枪,两只的数量,按照刑法的规定,刚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从本案A某提供的枪支购买、携带、入境、查获、配合查处等一系列过程来看,B某主观上并无走私枪支的恶意和动机,同时也无使用枪支进行违法犯罪的意图。
经过近2个小时的沟通和交流,B某家属决议委托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刘平凡律师和程先华律师依法办理本案。
两位律师将及时跟进本案
后经过沟通,尽管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但经过律师提交申请资料和一些证据材料,最终,侦查机关决定对L某予以取保候审。目前,L某已被释放。律师将进一步跟进本案的办理和辩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