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某原是东北某县城的一工人,后携家带口来深圳投奔亲友。因久无工作,后遂跟随亲人做起社保卡套现的小生意,最初A某觉得持卡人愿意激活自己卡上的“死钱”,而自己又能从中赚点生活费,一举两得,何况满大街都是社保卡套现的小广告,而自己周围也大把做这类生意的人,因此对于自己的行为涉嫌违法并不十分在意。
2016年5月11日,A某在家中休息时,突然被深圳警方抓获并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而被刑事拘留,后关押在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后家属通过牛律师机构·刑事辩护团队律师的成功案例找到本网程先华律师,并依法委托律师代理A某的案件。
5月13日,程先华律师依法于南山看守所进行会见。因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了解基本案情、解答法律规定、进行法律辅导、心理辅导、交代家属情况等一系列的法律工作,因此首席会见时间持续3个小时时间。
据了解,A某负责收取社保卡,之后替人到医院刷药或者带领持卡人直接到医院刷药,再通过转卖给下家的方式而从中获取利润。A某一般从中赚取15%-30%的利润提成。两年下来,仅仅银行显示的纯收入已到6万余元,还不包括现金结算方式所发生的金额,两项累计核算大约总金额在20万元左右。
依照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本案A某的行为,以违法所得数额为依据计算其犯罪数额,不但已达到非法经营罪的刑事立案追究标准,而且在5年以下的量刑幅度之内量刑。
程先华律师成功辩护理念:以超前预期、大局意识为指导,用换位思考的方式,站在法律角度解决问题
本案有其特殊性,作为全省打击非法买卖药品第一案,其原因在于该团伙的犯罪金额,同时也在于2014年上述关于危害药品安全司法解释通过之后,执法机关对违法买卖交易交易药品的处罚力度加大。
具体到本案,经律师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并深入交流对法律和证据以及具体犯罪嫌疑人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发现,本案虽然性质严重,但其实打击的重点是典型的收药、卖药、私下交易等违反有关药品管理法规和药品经营许可制度的行为。对于这些通过正规渠道刷卡开药出来的非典型药贩子,并非是其打击的最重点。
何况,程先华律师深入有针对性的分析到:在开药环节,持卡人才是最初的想要套现的人,医院在管理过程中也有严重漏洞,同时社保卡的发放和管理部门也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具体到本案的A某,其实际仅是提供了一条药品继续流通出去的渠道,即合法拿药后转手给上家,行为方式简单,内容不具有最初的破坏力,也不是最终导致药品非法交易的一方。
以此为出发点,程先华律师以深入考察分析的案件的最终走向为依据,以本案的有效证据为根据认为:本案即便到审查起诉阶段也会不起诉或者到法院阶段也会免除处罚或者量刑较轻,但若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先行不予批准逮捕,不但能节约司法资源,而且也符合不超期羁押的原则,同时详细论证本类违法犯罪的处罚核心和要点,同时也认为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当中,应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避免侦查机关超期羁押,程序过于漫长造成的实际对犯罪行为较轻的嫌疑人的处罚不当,以及限制日益扩张的侦查权等等。
同时,律师也提到,本案嫌疑人家中有一3岁幼女,其妻子无业在家,父母多病无业,家庭状况堪忧,恳请检察机关司法能人性化,这也是其说服力和权威性的重要内容之一。
经多次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本案在第37天的关键时刻,A某被不予批准逮捕。而其不捕的理由,恰恰也与律师的辩护观点不谋而合。
感谢检察机关的公正司法,感谢公安机关的严格执法。也感谢本案家属对律师程先华的百分百的信任和一路陪伴。我们律师,最希望做好的事情就是家属满意的同时,也让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实施本条第二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