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被告人南某受N某(南某之弟弟)委派,到深圳市YJ公司负责经营进口台湾产LL牌电脑机箱及配件在大陆代理销售。同时,南某与N某商定在深圳市成立公司,专营进口台湾产LL牌机箱及配件,由N某出资并负责在台湾联系供货商,南某在深圳负责筹备。第二年5月,南某以他人身份资料在深圳注册成立了深圳市LK科技有限公司,南某任副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业务。自××年初开始,南某先后以YJ公司和LK公司名义,从台湾LL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订购LL牌机箱及配件进口到国内销售。为获取非法利益,南某与N某采取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在进口货物时制定明显低于真实成交价的“报关价”,安排公司职员以明显低于真实成交价的“报关价”制作虚假报关资料提供给报关行向海关申报。从开始到案发,一共三年时间,南某利用YJ公司和LK公司名义,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LL牌电脑机箱及配件共64票。经海关计核,南某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220余万元。某公诉机关认为:南某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实施走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走私犯罪当中,南某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南某的行为不符合公司犯罪的认定,不认定为公司犯罪而系个人犯罪。最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南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