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某,25岁,深圳人,海归学历,做海外贸易生意几年时间小有成绩。某天凌晨1时许,男某与朋友勇某在包厢唱歌与被害人卿某及其朋友柯某发生冲突,男某、勇某将柯某的头部打破,之后朋友居中调解,双方不欢而散。在歌厅的冲突,也导致双方各有受伤。
之后,卿某与柯某去某医院救治。后男某等人也过去医院包扎伤口,双方遭遇再起冲突,冲突当中,导致被害人卿某重伤死亡,柯某轻微伤。检察机关指控男某是主犯,是事发的起因,也是男某方人员的纠集者,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男某的刑事犯罪责任。男某不但涉嫌故意伤害罪和寻隙滋事罪两个罪名,而且被指控需要为整个在歌厅的打架寻衅滋事行为和医院就医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任
男某忽然由事业有成的年轻企业家,变成了惶惶不可终日的末日囚徒。何去何从?
后在本案的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两律师奔赴某派出所、某市检察院、某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律师辩护意见、辩护词、质证意见、证据调取申请书、证人出庭申请、和解赔偿申请等法律文书20余份,并曾当面与案件侦查人员、法制部门、审查起诉承办人、法官等沟通意见不下50余次,并因案件办理需要,在一年的时间内会见男某共计40余次左右,扎扎实实的将本案办成了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辩护成功案例。
总结本案辩护成功的关键:即是两律师凭借自己多年的暴力犯罪辩护的成功经验,从接待本案男某的电话咨询开始,即敏锐的察觉到:本案在歌厅的打架寻衅滋事行为和在医院的打架故意伤害致死行为,是两个独立的因果关系行为,前者寻衅滋事行为,有证据证明男某需要负刑事责任,而后者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与男某无证据上的因果关系。贯彻这一辩护原则和目标,是律师办理本案成功的核心关键。
检察院指控:男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依法需要数罪并罚,并且男某是本案的主犯,依法需要对全部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同时,检察院认为:本案前后两次冲突均因为男某而起,犯罪导火索在于男某,并且男某是纠集和指挥社会闲杂人员打死打伤被害人的主要责任人员,依法需要从重处罚。
总结本案主要典型辩护观点,可简要梳理如下:指控罪名从故意伤害罪到寻衅滋事罪的缘由:两个行为,两个因果关系,两组责任人。
1、歌厅冲突行为:双方均涉嫌寻衅滋事罪,控辩双方均无异议。
男某等人与被害人等人在某歌厅唱歌饮酒发生纠纷进而双方各有损伤,后冲突完毕,双方各赴医院就医,此时,双方在KTV的打架斗殴行为已告了结,按照刑法规定:此刑法因果关系中,双方均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此,控辩双方均无异议。
2、医院冲突致死的故意伤害行为,与男某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指控不成立。
在双方碰巧均赶赴同一医院就医的当时,男某主观遂明知对方亦在医院,但从本案全案证据来看,尤其是男某当晚的手机通话清单、其他证人证言、在案的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来看,男某主观上并无继续纠缠或者伤害对方的故意,事前也无纠集其他参与斗殴的被告人的行为,同时,在案发当晚,男某也无指认被害人并叫嚣殴打的行为。一句话,虽然男某出现在本案血案的第一现场,但无确凿充分的证据证实:男某的出现,在事前、事中、事后,与血案发生有证据上的因果联系。因此,控方指控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
3、故意伤害罪刑法因果关系与寻衅滋事罪刑法因果关系的时空断裂与犯罪构成要件的二元切割。
在本案的辩护当中,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始终围绕歌厅与某医院急诊室属于两个时空两种因果关系为辩护的核心指导思想,来层层辩护,举证质证,最终得以辩护成功。
4、抓住核心:定罪量刑需要证据确实充分,用证据说话,罪刑法定
毋庸讳言,本案后果着实恶劣,从维护被害人利益角度考虑,被告人的行为确实应获得相应的惩罚。但根据我国罪刑法定原则,指控他人犯罪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然,任意适用刑罚,将严重的剥夺被告人的自由乃至生命。
本案即是重证据的成功典型案例,在指控男某事前策划、事中指认、事后“消灾”等一些列证据均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时候,则无法认定男某需对急诊室门前的其他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男某被指控故意伤害罪量刑可能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但经过刘平凡、程先华律师的辩护,男某最终只成立寻衅滋事罪并获刑1年,男某及其家属非常满意判决结果并且不上诉。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