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某,男,现年40岁左右,租住在深圳某花园小区三室一厅房间,有一同居女友及另两名同居室友。2010年4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释放不足3个月,2013年6月27日,因吸食冰毒被发觉后被行政处罚处以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后该处罚未执行。因其后在其家中发现大量毒品,包括其卧室抽屉里完整包装的1公斤毒品冰毒,及其客厅茶几上发现的近10克毒品冰毒。刚出狱的风某,转眼又失去自由。
2013年6月27日,风某被刑事拘留转押某看守所,同年7月25日被逮捕,11月18日被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1月19日,某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风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在本案的判决当中,认定风某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等加重处罚的犯罪情节。
风某家属在其被抓获当天即通过互联网公开的成功案例检索而找到本网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代理其案件,因两律师专职处理刑事犯罪案件并且有近几十宗毒品辩护成功的案例在案,因此,家属指定两律师跟踪该案。
经过近半年的跟踪,两律师没有辜负家属的委托和信任,成功的将对风某1公斤的毒品贩卖指控打掉,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该查获的1公斤毒品与风某存在刑法上的关联,认为认定被告人风某参与参与该1公斤毒品贩卖的犯罪证据不足,依法不应认定。最终法院只认定其贩卖毒品罪毒品数量为近10克,最终导致法院对整个案件予以了从轻判处。但因风某具有数个加重处罚情节,因此判刑2年6个月,已属从轻处罚。
判决后,风某不上诉,认罪服判,家属对两位律师的辩护也非常满意。这是本案两律师重量级的、专家型的技术辩护律师合作打造成功的又一有关毒品犯罪的成功案例。
1、按照牛律师刑事辩护流程标准化的规范化办案要求依法办案,刘平凡、程先华两律师将常规的律师辩护工作做细做扎实。
在近半年的律师辩护工作当中,两律师依法数十次会见风某;去走访藏毒现场2次;向证人(租房同居室的另外三人)调查取证数次(力求依法查清卧室抽屉1公斤毒品货主究竟是谁);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提交律师辩护意见共计6次(书面4次,面谈2次,主要涉及1公斤毒品认定证据不足等方面);递交调取证据申请等数次(监控录像证据,通话记录证据,证人证言等证据);同时向检察院、法院阅卷各两次(力求清楚全面的掌握每一份证据);并提交律师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警察出庭作证:目的在于查明警察提取1公斤毒品时的毒品原始状态;是否确认货主;为何没有进行指纹鉴定识别货主等问题)等多份;还申请启动了庭前会议程序并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有关申请(主要解决本案证据程序违法问题),在本案的法庭审理阶段,准备辩护意见、质证意见、提交证据目录及证明内容清单并依法出席庭审,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依法有效的行使律师的辩护权。
可以说,本案的办理过程,典型的反映了本网技术型专家辩护律师刘平凡、程先华,在日常办理具体个案的过程当中,所需要付出的工作量,其的常规工作流程以及争取辩护有效性所做的有针对性的工作。
2、凭借多年的毒品犯罪辩护成功经验,刘平凡、程先华律师敏锐抓住本案关键的1公斤毒品指控证据不足的辩护观点和辩护核心,并依据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辩护成功。将风某的犯罪事实减少,从而能够让其最终被从轻处罚。
从最初会见风某了解到其租住房间人员构成复杂开始,律师即开设大胆怀疑该1公斤毒品的关联性问题。后经调查证人、走访现场、申请取证、查阅证据等均证实,风某跟该1公斤毒品无必然的刑法关联性,又因侦查机关也未作指纹鉴定,同时风某对该1公斤毒品也不认罪,则导致本案该1公斤毒品虽然能证实是从风某的卧室搜查而来但却无法证实其就是风某所有的。同时,因风某女友与其同居一室长达一年,却也不知道风某在该卧室藏有毒品的证言,更加能证实风某可能与该部分毒品无关联性。因毒品放在风某卧室与放在风某卧室的毒品是风某的,是两个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认定两事实的证据链条和证据标准也不一样,因此,本案只能证据认定毒品确实市在风某所住的卧室查获的,但却不足以认定该毒品就是风某的,也无法排除该毒品是其同居室其他几人所有的可能性,或者前任租客遗留的可能性。
最终,法庭审理阶段,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该查获的1公斤毒品与风某存在刑法上的关联性,认为认定被告人风某参与该1公斤毒品贩卖的犯罪证据不足,依法不应认定。最终法院只认定其贩卖毒品罪毒品数量为近10克,最终导致法院对整个案件予以了从轻判处。
在上述各部分内容当中,已基本涉猎到,详细请阅读本案各模块
本案主要的正义焦点是:
1公斤毒品与被告人风某有无关联性,风某是否需要对其承担刑事责任。
两律师努力辩护使得对风某1公斤的毒品贩卖指控被打掉,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该查获的1公斤毒品与风某存在刑法上的关联,认为认定被告人风某参与参与该1公斤毒品贩卖的犯罪证据不足,依法不应认定。
最终法院只认定其贩卖毒品罪毒品数量为近10克,最终导致法院对整个案件予以了从轻判处。但因风某具有数个加重处罚情节,因此判刑2年6个月,已属大幅度从轻处罚。
作为律师,必须以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己任,在依法辩护的同时,竭尽全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当中,除了办案经验很重要以外,律师的努力工作和对辩护工作的信心,也是成功辩护必不可少的。——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
刑法
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