炳某,男,50岁,原系广东省某市成功企业家,其经营自有工厂20年有余。2011年启动8000万美元融资项目计划升级转型节能产品。在融资操作过程当中,湖北某市某州公司极力通过各种途径谋求加入该项目融资并愿意提供前期所有费用。后炳某考虑项目融资金额巨大即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同意某州公司加入。后某州公司为该项目提供100万融资花费并通过炳某来具体实际参与了8000万美元的融资过程,与香港某公司及其派出的三位代表人协商、谈判等。
经过近半年的融资并购谈判,后因香港投资方法律资格、政策限制及资金不到位等原因,导致融资宣告失败。而炳某公司因融资项目已开启产能升级改造项目,因资金迟迟不到位导致其坚持了数月之后,整个工厂倒闭被宣告破产,依法走入清算程序。
在破产程序当中,炳某公司法律团队依法履行了通知债权人参与诉讼财产分配的义务,但某州公司并未理会。半年后,某州公司在与炳某沟通不利的情况下,突然之间向湖北某地公安机关报案,而尚不知何故的炳某突然被关押异地长达将近一年时间,其家属陷入混乱。因与湖北某州公司的100万款项问题,炳某及其家人跟其纠缠达两年时间,刘平凡、程先华律师跟踪本案长达半年时间,从深圳奔赴湖北某市30余次,赶赴炳某工厂取证和调查10余次,与炳某公司法律顾问律师及其前期办案律师沟通不下10次,与其家属就炳某公司财产及诉讼等,进行了数十次的座谈,后炳某案件终于被依法撤销案件,炳某无罪释放。家属感激涕零,至今两律师犹记得炳某老婆所说的那些话:“刘律师、程律师,没有你们二律师,我先生是没有希望了。正是你们敢说真话,我先生才能自由。我们这一辈子都感谢你们……”
1、依据牛律师机构·刑事辩护流程标准化的要求,刘平凡、程先华律师规范化处理新接手的刑事大要案,让辩护工作踏踏实实,为辩护成功打好基础。
接案后,该案已处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属于公安机关刚刚移送检察院立案程序。因介入时间晚,前期侦查工作已结束,为迅速反应,有效应对,两律师立即出具工作方案:一方面迅速联络工厂方律师,全面了解清楚融资过程所有资料及证据,包含工厂当时资产等证据以及所有与某州公司关于100万的证据资料等;一方面迅速与检察院取得联系申请阅卷,争取掌握第一手证据,并约见检察官,以了解检察院对于该案的意见;另一方面,及时赶赴某州看守所会见炳某核实前期律师了解的情况,及其所反映出的疑点和焦点,以最终确立成功有针对性有效果的律师辩护意见和辩护方案。
受托近10天时间,两律师完成了全部的背景资料收集、分析、查证、沟通、论证等工作,出具了资产负债统计表、有关证据核实情况表、本案疑点和问题可视化图表、本案辩护意见、提交证据目录及其内容表等众多工作内容,并与厂方座谈、与家属座谈、去核实工厂现场升级改造情况、去会见炳某,并成功的在阅卷之前与本案检察院做了当面沟通,可以说,两律师在同检察院有实质性的过招之前,已通过走访现场、调查取证、律师会见、案情分析、查阅资料、常规沟通等众多律师辩护手段,弄清楚了本案的来龙去脉,拟定了本案的工作方案和辩护方案,指导了本案办理的成功。
2、以工作方案和辩护方案为指导,以说服办案机关及其具体办案人员为方式,以案件能取得最终有效的辩护结果为目标,两律师将本案办成了经得起推敲的成功案例。
带着律师准备的全套辩护资料,两律师常驻湖北某州20余天,为的就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能够听取律师的意见,律师能够方便顺利的随时与其进行沟通。集中精力办好每一个案件,是刑事辩护律师必须的工作。
通过与检察机关当面沟通辩护意见、提交书面律师意见、与办案单位领导沟通及信访等方式,不得不说,检察机关确实客观公正的听取了律师多次意见,并且本案在两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阶段,补充侦查的内容当中,均体现了律师提出的本案疑点和难点问题,律师的辩护意见充分得到重视,而检察机关在本案不但公正的发挥了其审查起诉的功能,而且也积极严肃的履行了其法律监督的职能。
也正是律师的意见表达和与检察院的有效沟通,本案才能在下一步的处理上,有理有据。而律师的意见之所以受到重视,也是因其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两律师的辩护依法进行,说理论证明确,技术能力和职业素质,也是体现本案辩护效果的因素之一,而且是潜在的主要因素之一。
3、本案程序无奈被推进至法院立案,律师敢于辩护终于成功,案件被检察院撤回起诉,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先对炳某取保候审,后到期依法撤销案件,炳某终于彻底自由。
据了解,因某州某公司老板系全国人大代表,因此本案在是否起诉问题上,最终人大及当地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均对本案发表了意见,无奈案件最终仍被起诉至当地法院,各方想要以类似协商的方式,通过法院平息本案,律师在法院阶段的办案环境可谓更加恶劣。
两律师在深入了解了本案被起诉的背景及过程之后,决定高调的依法客观发表辩护意见,通过与该院负责审理本案的人员及其业务庭以及法院的相关领导当面沟通、提交书面意见等方式,充分合法有理有据的发表无罪的辩护观点,并且在依法开庭前即做了10余次有效的沟通,并通过各种信访渠道,发表律师的观点,抵抗其他各方企图通过不合适的方式对本案的干扰。
当然,也是出于保护律师自己人身安全的需要。在这个过程当中,两律师曾因敢于在本案当中说真话,真辩护,在住宿的宾馆被恐吓,在坐车的机场被威胁,在深圳的律师所被打砸……无奈,律师只能选择报案处理。家属为此多次登门致歉,但也无法控制对方不胡来。
最终,经过多次艰难的沟通,最终某州法院依法客观的处理了本案,同意了检察院的撤诉意见,而检察院依法将案件退回给了公安机关。
不得不说,在本案的办理当中,律师以及有关办案机关,受到的法外干扰,着实严重。律师受委托,再苦再累也要坚持,也必须敢于坚持。而这些机关最终能冲破层层阻力依法处理本案,实在是难得,也非常值得铭记。
检察院最终起诉:认为炳某涉嫌诈骗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请依法判处。而法院初步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检察院补充证据。而检察院最终以事实不清,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依法撤回起诉。后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对炳某取保候审1年到期之后,依法解除该强制措施。炳某自由。
程先华、刘平凡律师一直坚持认为:炳某是无罪的,因此从始至终,在长达半年的时间当中,无论是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乃至于人大、政法委等机构的沟通当中,均坚持无罪的辩护意见,而本案的最终办理结果也证实了:两律师对案件定性的把握和对案件辩护方式以及方案的把握,都是准确而有效的。
本案诈骗罪主要辩护观点(部分):
1、湖北省某市既不是犯罪地,也不是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2、A某(香港某集团)、B某、C某(香港某集团)三方共同设诈骗圈套陷害及诈骗炳某及某州公司,炳某与某州公司均是受害人。前三者才是该100万诈骗罪刑事法律关系当中的适格犯罪嫌疑人。
3、本案融资8000万美金的项目某州公司全程参与,100万费用的收支等某州公司也全程监督,其反过来告同一立场的炳某,逻辑不通。
4、本案融资提供方ABC某及其公司均未到案配合说明融资事项任何问题,该方是否涉嫌诈骗?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其才是诈骗的这一合理怀疑。
5、本案属正常经济纠纷,公安机关滥用职权插手干预,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6、将经济纠纷视为刑事案件的错误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不但十分浪费公权力资源,而且必将严重干预本地投资,影响社会发展大局。
7、……
辩护人认为:炳某行为属于经济纠纷,公权力机关无权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而办案机关认为:炳某的行为属于诈骗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炳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最终被撤销案件。炳某是无罪的,并且是自由的。
作为律师,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案子,无论办案的过程是什么样的,无论是会遇到什么人,什么单位,哪怕要遭受威胁乃至付出生命的代价,其实只要你觉得值得,只要你觉得那是我作为律师的毕生的追求,付出乃至牺牲终将都是值得的,当事人会铭记我,律师事业会铭记我,中国的法治进程会铭记我。——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
作为律师,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案子,无论办案的过程是什么样的,无论是会遇到什么人,什么单位,哪怕要遭受威胁乃至付出生命的代价,其实只要你觉得值得,只要你觉得那是我作为律师的毕生的追求,付出乃至牺牲终将都是值得的,当事人会铭记我,律师事业会铭记我,中国的法治进程会铭记我。——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