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某,男,原系深圳某有限公司员工,湖南人氏,捕前住深圳花园302房。2012年2月9日,顺某因盗窃罪被羁押,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后关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
据公诉机关指控:顺某于2012年2月6日14时许,去到码头B号堆箱区,用铁剪剪了编号为XXXXX的空置冷柜的电缆(长25米)。得手后,被告人顺某将电缆线内的铜线取出,并藏置在住处内。2月8日14时许,顺某以上述方式在码头B号堆箱区再次盗剪了编号为XXXX的及XXXXX空置冷柜的电缆共两条(每条长25米),得手后,顺某将其中的一条电缆留置在案发现场,将另外一条电缆的铜线取出,并与6日盗得的电缆一同卖至盐田某一个废品收购站,得款人民币2640元。次日19时许,被告人顺某再次前往上述地点预谋盗剪电缆时,被执勤的保安员发现并抓获归案。
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证实:涉案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7125元。
另查明:被告人顺某的家属经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沟通,已代被告人赔偿被害单位某有限公司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3600元,被害单位表示对顺某予以谅解。
本案值得一提的就是本案律师的职业素养和敬业态度,另外,就是本案两位律师的思维方式。本案是牛律师机构众多刑事大要案当中,为数不多的小案子,案情简单,事实明确。但两位律师受朋友的委托,接受此案件并在办案的过程当中,竭尽全力,不但通过多次会见了解清楚案发公司的基本情况,而且重点从会见当中了解到有关冷柜的使用情况及公司的维护情况,从而为后期律师通过冷柜的维护规律找到案件的关键证据:即被害单位的实际损失仅仅为几千元而不是近两万元奠定了基础。后期,律师继续努力,通过阅卷、调查取证、并与检察院的沟通和法院的辩护,充分有效的落实了本案的实际损失数额,从而为顺某的被从轻处罚打好了基础。
而律师恰恰是凭借大量的辩护经营和成功案例,敏锐的抓到了本案的辩护核心,就是实际损失和鉴定数额之间的差距,才促使了本案的有利结果。律师为此案付出了大量的精力,时间,和辛苦。但几个月的辛苦没有白费,事实证明,律师的努力是有成效的,顺某及其家人也都比较满意判决结果。
公诉机关指控:顺某盗窃金额为17125元,且认为应以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的该价格作为被告人顺某盗窃的公司财物的数额,且该数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2013年4月4日之前,盗窃罪在深圳的立案标准数额是2000元)。
并且顺某具有多次盗窃的从重处罚情节,且其最后一次盗窃时被抓现行,依法应从重处罚。并最终建议以盗窃罪追究顺某的刑事犯罪责任。
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在2012年受朋友托付介入本案的辩护之后,在本案的法庭审理阶段,提出了以下客观、合理、有据的辩护意见(限于篇幅,仅提供观点框架):
1、本案盗窃数额应以被害单位出具的《说明函》、有关被盗财务实际维修费用票据、律师代被告人顺某及其家属等协商赔偿确认书等相印证的被害单位、被告人及其家属、律师等三方确认的证据证实的3600元损失为依据。
经两律师与被害单位沟通、协商,最终被害单位发函确认其单位实际损失为3600元,该损失有被害单位的维修费用支付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同时也有律师代家属及被告人沟通确认书等予以佐证。该系列证据能相互印证,并经法庭确认真实、合法、有关联性,应得到法庭的认可。
经律师与被害单位沟通,其公司被盗剪冰柜电缆系已使用多年的旧货而非系全新产品,因此,现有的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书认定的价格系全新产品的价格,因此该证据不但系孤证,而且无任何其他证据能予以印证,在本案当中,其的鉴证结论只能作为其他证据予以参考,而不能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
2、经律师向法庭当庭提交证据并在庭审前向检察院提交有关证据:现被害单位已接受顺某的赔偿并对其表示谅解,也一并请求司法机关对顺某予以从轻处罚,恳请法庭查明事实并对顺某依法从轻处罚。
3、本案现场抓获顺某的盗窃行为,证据证实当时顺某拿着工具剪才介入冷柜而并未开始剪电缆,其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
4、本案证据证实:顺某前两次的盗窃行为,均系其主动坦白交代,依法应成立坦白情节,并据此获得从轻处罚。
5、顺某在归案后及庭审当中自愿认罪,且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6、本案赃物已全部缴回,其他损失已得到赔偿,依法可对顺某予以从轻处罚。
7、律师已向法庭提交有关顺某患有乙肝重症的证据,证实顺某身体状况不适合长期关押,肯请法庭考虑。
最终,深圳某区人民法院以顺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顺某接到判决后,满意判决结果并不上诉,其家属也非常满意,专程从湖南赶到深圳感谢律师。
本案在本网律师的上百宗代理案件当中,属于性质、情节等均比较简单的案件,也是为数不多的牛律师机构团队律师会接受委托并代理进行辩护的案件,因委托人系本网律师的朋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两律师兢兢业业辩护了本案。
本案的取胜关键在于两律师对盗窃数额的较真辩护。一般常常认为,鉴定机构的鉴定文书是不容质疑的,常常对其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而本案律师即突破思维的局限而选择了盗窃数额作为突破的辩护点。
经律师分析案件证据认为:本案冷柜属于经常使用性的物品,那么被盗了,被害单位肯定会立即维修,那么一定会产生维修费用和各类票据凭证。何况本案的被害单位某公司是上市公司,其各类凭证、手续等会更加的管理有序,齐全。那么,一定能通过调查取证查明实际损失。
因此,经多方联络沟通,最终两律师联系上了该公司的法务经理,并在多次与其诚意的沟通当中,最终获取了这批证据并依法提交检察院和法院。并在争取道歉赔偿的过程当中,降低了赔偿数额并取得了对方大公司的谅解。而正是这一关键性的调取证据的举动和与被害单位沟通的举动,最终使得顺某盗窃的行为获得从轻的处罚。
对于该案的辩护:刘平凡、程先华律师说:“这确实是个小案子,但是也着实显示了律师的大智慧大作用。有时候,辩护工作不能按照常规的思路走,而这种思维的转变,依托的是智慧,是经验,更是律师负责的精神”。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