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某甲、冉某乙系亲生兄弟,2014年4月25日,冉某乙、秦某(另案处理)商量共同出资去重庆购买毒品50克冰毒和50颗麻古,冉某乙负责联系被告人冉某甲购买毒品。次日晚上,冉某甲分别在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派出所门前的天桥、十三军门口处将毒品麻古和冰毒交给冉某乙,冉某乙、秦某将毒品带回石柱,放在冉某乙位于石柱县南宾镇廉租房家中电脑桌边抽屉里。2014年4月27日,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冉某乙的廉租房中查获疑似冰毒白色晶体46.56克,疑似冰毒片剂的红色药丸2.62克。
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冉某甲被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两路口派出所抓获归案。并且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刘小灿律师出具《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书》后因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1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后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石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冉某甲的父亲委托律师时,冉某甲的亲哥哥冉某乙已经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批准逮捕正处在审查起诉阶段,考虑到本案基于同一事实,公安机关也以贩卖毒品罪对冉某甲立案。考虑到本案涉及毒品甲基苯丙胺接近50克的数量,如果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按重庆地区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应该是在九年到十二年左右,如果以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则直接降低到三年以下,因此刘小灿律师在接受委托了解案情后当即制定了争取变更罪名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策略。
对于冉某甲而言,要想将贩卖毒品罪的罪名变更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必须详细地了解案情并且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座谈会议纪要等精神作出相应的律师意见书。在接受委托会,刘小灿律师驱车二百公里第一时间会见了冉某甲并向承办本案的禁毒支队了解了案件的进展。在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被拒绝后,刘小灿律师根据案件进程在最恰当的时机向人民检察院递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书》,在意见书中明确指出本案冉某甲没有牟利意图,只是为胞兄代购毒品,虽然其资金来往中显示金额大于毒资,但这属于兄弟之间的其他经济问题,不属于利润,同时指出本案的诸多疑点。人民检察院在听取刘小灿律师的意见后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书,2014年7月1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后冉某甲认为只要取保期间不犯罪就会没事,不思悔改还与他人一起吸毒,加上公安机关通过继续侦查补强了冉某甲的犯罪证据,2014年7月14日被石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从接受家属委托到一审宣判,刘小灿律师前后会见冉某甲接近二十余次,期间多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书,指出案件证据的不足之处,结合证据阐述律师变更罪名的各种理由和观点,最终在人民检察院起诉时成功将贩卖毒品罪变更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为冉某甲成功争取轻判。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员原本认为冉某甲兄弟二人存在毒品交易,冉某甲从其兄冉某乙手中获取的金额大于成本金额几十元钱,具有牟利行为和意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达到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冉某甲为冉某乙代购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虽然数量较大,但是没有牟利意图,虽然兄弟二人有金钱的来往,但都能做出合理的解释,经过计算不属于参与本次毒品案件的获得行为,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冉某甲收取冉某乙高于自己购毒成本的几十元钱系利润还是其他经济关系。这一定性直接决定了冉某甲涉嫌犯罪的罪名性质,对量刑也有重大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冉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为他人代购甲基苯丙胺类毒品达四十克以上,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被告人冉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冉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1、本案冉某甲与冉某乙因同一案件事实受到司法机关的惩罚,因为到案时间先后的原因,兄弟两人是分案进行处理的。冉某乙的案件被人民法院以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而冉某甲因为变更罪名成功,只判处了两年六个月徒刑,这一结果冉某甲及家人都非常满意。
2、在毒品犯罪中将贩卖毒品罪变更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律师在办理相关案件中的常见思路。但同一案件同一事实共同行为中只变更部分人员的罪名还是比较困难的,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成功为当事人取保候审的成功案例也不多,本案中刘小灿律师成功地为当事人取保候审并且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地变更罪名,
3、刘小灿律师一直认为,禁毒是每一个律师的社会义务,即使我们在承办毒品案件中应该竭力保护涉嫌毒品犯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我们在办案的同时应当对他们宣读毒品的社会危害和家庭危害,尽到律师的基本社会职责。刘小灿律师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每次对冉某甲的会见除了提供法律服务和分析了解案情外,都要花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向冉某甲分析解说毒品的危害,对冉某甲进行禁毒宣传。冉某甲多次流下悔恨的眼泪,并写信给父母保证以后将戒除毒品远离犯罪,一定会痛改前非、孝敬父母重新做人。
综上,本案是一起成功通过审查起诉阶段的庭前辩护将重罪变更为轻罪的毒品辩护案件。
1、本案冉某甲与冉某乙因同一案件事实受到司法机关的惩罚,因为到案时间先后的原因,兄弟两人是分案进行处理的。冉某乙的案件被人民法院以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而冉某甲因为变更罪名成功,只判处了两年六个月徒刑,这一结果冉某甲及家人都非常满意。
2、在毒品犯罪中将贩卖毒品罪变更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律师在办理相关案件中的常见思路。但同一案件同一事实共同行为中只变更部分人员的罪名还是比较困难的,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成功为当事人取保候审的成功案例也不多,本案中刘小灿律师成功地为当事人取保候审并且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地变更罪名,
3、刘小灿律师一直认为,禁毒是每一个律师的社会义务,即使我们在承办毒品案件中应该竭力保护涉嫌毒品犯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我们在办案的同时应当对他们宣读毒品的社会危害和家庭危害,尽到律师的基本社会职责。刘小灿律师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每次对冉某甲的会见除了提供法律服务和分析了解案情外,都要花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向冉某甲分析解说毒品的危害,对冉某甲进行禁毒宣传。冉某甲多次流下悔恨的眼泪,并写信给父母保证以后将戒除毒品远离犯罪,一定会痛改前非、孝敬父母重新做人。
综上,本案是一起成功通过审查起诉阶段的庭前辩护将重罪变更为轻罪的毒品辩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