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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机构案例库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主要承办特大毒品犯罪案件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等毒品犯罪案件。其中,被告人石某等八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30公斤免死案;香港“阿伯”大毒枭贩毒60kg一审判死二审辩枪下留人案;无罪!走私毒品咖啡因25千克刘平凡辩护成功等等毒品犯罪大案要案。这些成功案例是基于牛律师团队办案始终坚持以“案件流程化管理与专家顾问团相结合”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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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运输毒品案
收案日期:2017/03/22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913次
[核心提示]2017年3月,文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6公斤,从滇A市到湘B县,被当场抓获,家属赵某第一时间聘请本律师介入。经会见、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递交多份辩护意见,最终,侦查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案件,成功保命一条。
案 号
 (2017)粤际律刑字第0322
承办律师
  何 优
关 键 字
 何优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文某运输毒品6公斤案,成功保命一条。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文某坐大巴从滇A市回湘B县。途中,旁边一旅客说因临时有急事需立即返回滇A市,请求文某帮忙带个行李包到湘B县,并愿意支付五百元作为报酬。文某开始不愿意,在其一再请求下,加上有利可图(五百元相当于车费),文某才同意帮忙带。在到达湘B县下车时,文某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从行李包里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6公斤家属赵某第一时间聘请本律师介入。
律师办案
    本律师在第一时间介入,会见了当事人文某8次,与侦查机关沟通了6次,与检察机关沟通了3次递交了8份法律文书:《立案监督申请书》、《不予提请逮捕的辩护意见》、《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调查取证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监视居住申请书》、《侦查阶段辩护意见》。
控方意见
      本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为当事人辩护,最后,侦查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案件,成功保命一条,本案到此终结。
辩方意见
        本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递交了4份辩护意见:《立案监督申请书》、《不予提请逮捕的辩护意见》、《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从多方面论证:犯罪嫌疑人不知情,不知道是毒品,只是为贪小财而被人利用了;并且本案上家、下家都不清楚,无法查实。从而建议侦查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案件,最后侦查机关认可了本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成功保命一条。
争议焦点
     是否明知是毒品,成了本案的关键。
办案结果
        经过本辩护律师全力以赴的努力,本案最后侦查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案件。
办案总结

      

    1、律师一定要全力以赴,穷尽一切法律手段和法律途径为当事人辩护;

    2、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律师越早介入越好;本案能在侦查阶段阻截成功,一个关键点是当事人家属的明智之举——在第一时间里聘请了律师,让当事人获得了宝贵的辩护时机。

相关法条
    1、《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2、《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立案以后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经过侦查否定了原来立案根据的,应当撤销案件。撤销案件,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报告。撤销案件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原来立案的根据和来源;

   (二)案件侦查的结果;

   (三)撤销案件的理由和根据。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何优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0810387781

   联系电话:136 0302 3337 (微信同号)

   邮箱地址:  heyou20088@163.com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68号上步大厦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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