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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机构案例库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主要承办特大毒品犯罪案件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等毒品犯罪案件。其中,被告人石某等八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30公斤免死案;香港“阿伯”大毒枭贩毒60kg一审判死二审辩枪下留人案;无罪!走私毒品咖啡因25千克刘平凡辩护成功等等毒品犯罪大案要案。这些成功案例是基于牛律师团队办案始终坚持以“案件流程化管理与专家顾问团相结合”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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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贩养吸”高某贩卖毒品案
收案日期:2014/06/06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963次
[核心提示]以贩养吸的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应区别对待。本案成功打掉35克毒品,当事人由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11年。
案 号
 (2014)刑字45号
承办律师
  何 优
关 键 字
 以贩养吸 贩卖毒品 代购行为
基本案情

     2013年年底被告人高某向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20141月间高某又向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5期间高某还以进价转让15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的朋友李某某李某某私下高价贩卖了5克给吸毒人员赵某某;20142月初高某向毒贩购买甲基苯丙胺20;20143月底高某向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5克时被当场抓获,并从高某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10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高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并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高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85数量大应当依法惩处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律师办案

    1、多遍阅卷,深入研究案件;

    2、多次会见,与当事人沟通;

    3、多次与法官沟通交流

控方意见
       涉案毒品全部认定为贩卖毒品
辩方意见
 

上诉人高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数量为50而不是85

    1、根据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

 

    2、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既吸食又贩卖甲基苯丙胺属于以贩养吸的毒品犯罪分子关于高某贩卖毒品的数量认定涉及三部分毒品

    一是高某向王某贩卖的25克甲基苯丙胺高某向张某某贩卖的15克甲基苯丙胺高某被当场抓获时从高某身上搜出的10克甲基苯丙胺

    二是高某以进价转让给吸毒的朋友李某某的15克甲基苯丙胺

    三是20142月初高某购买的20克甲基苯丙胺

 

    对于第一部分的毒品数量的认定没有问题肯定是贩卖毒品的数量

 

    对于第二部分高某以进价转让的15克甲基苯丙胺毒笔者认为不能计算在高某贩卖毒品的数量里理由是

    高某以成本价转让给李某某吸食不以牟利为目的其转让行为属代购行为不能以贩卖毒品论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虽然李某某以高价贩卖了5克毒品给吸毒人员赵某某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但是高某并不知道李某某实施贩卖行为

    高某的行为不属于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为其代购毒品的情形不具备按照贩卖毒品罪共犯论处的条件高某与李某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的共犯

 

    对于第三部分高某向毒贩购买的20克甲基苯丙胺毒笔者认为不能计算在高某贩卖毒品的数量里理由是

    高某是吸毒人员其向毒贩购买毒品用于吸食属正常现象没有证据证明这部分毒品被高某贩卖且这部分毒品已经灭失存在被高某自行吸食的可能性故对这部分毒品不应计入其贩毒数量这样才符合大连会议纪要规定的精神

 

    综上所述上诉人高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数量应为50而不是85

 

   上诉人高某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从高某处查获的10克甲基苯丙胺虽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但量刑时应酌情考虑高某可能吸食其中部分毒品的情节应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对于既吸食又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其购买的毒品部分可能用于吸食故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对于查获的这部分毒品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予以从宽处罚这也符合大连会议纪要规定的精神

 

    2、高某系初犯并且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争议焦点

    原价转让毒品的行为是贩卖行为还是代购行为?以贩养吸的犯罪分子购买的毒品是否一律认定为贩卖的数量?

办案结果
      高某贩卖甲基苯丙胺50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办案总结
    对于以贩养吸的毒品犯罪案件,要认真分析每一笔毒品的性质,进而说服法官区别对待,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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