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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案件机构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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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被以故意伤害(轻伤)罪刑事拘留案
收案日期:2012/07/21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10687次
[核心提示]故意伤害罪必须主观上具有故意,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案 号
 【2012】深际律刑字第0721号
承办律师
  刘平凡 程先华
关 键 字
 故意伤害罪 轻伤 轻伤鉴定
基本案情

崔某是一家大型美容院的行政主管,而‘被害人’刘某是该家美容院在深圳福田区分店的店长,刘某从公司偷拿了与美容院签订的劳动合同,然后以此为要挟威胁美容院要求按照劳动法赔偿20万元,崔某作为行政主管也管理人力资源,所以接受刘某的邀约到刘某所在的美容院谈判。

崔某在李某上厕所时发现在刘某笔记本里竟然夹着合同,就拿出来看,正是公司丢失的合同,刘某出来发现就过来拼命的抢,崔某跑出门外,刘某突然反锁大门。崔某立即拨打110.刘某出门之后,脸上有血迹,之后刘某私自鉴定了轻伤。

律师办案

1、没有崔某伤害了被害人刘某的行为发生。
2、没有证据证实崔某指使他人伤害了刘某。
3、刘某所陈述的几个人没有抓获。
4、发生事情的会议室内摄像资料全部灭失。当天摄像头毁坏。
5、刘某早在2012年上半年就因为合同纠纷要求崔某所在的某公司赔偿20万元人民币
6、崔某在谈判过程中在刘某笔记本内发现了被刘某盗走的劳动合同原件,并且已经取回,在取回过程中被过来抢夺的刘某撕坏一份,另一份完好的归还了公司。

刘平凡律师和连婕律师在向崔某本人了解情况及向承办人了解情况之后,认为该案件能够证实故意伤害行为同崔某有关的证据不足。并,崔某本人家中有换脑梗阻的老人需要照顾,还有2岁的婴儿需要照顾。

基于以上案件情况,律师出具了关于不予批捕犯罪嫌疑人崔某的律师意见书给某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该案于2012年8月24日人民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批捕崔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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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意见
该案于2012年8月24日人民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批捕崔某的决定。 在侦查阶段,目前我国的刑诉法在没有实施新刑诉法前律师的身份都是法律帮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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