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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案件机构案例库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主要承办特大走私罪如: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毒品罪以及走私制毒物品罪)等刑事案件。其中,香港人走私咖啡因25千克一审获刑3年,二审刘平凡律师辩护判决无罪;台商走私武器弹药罪,刘平凡、程先华律师介入辩护海关撤诉;国内特大水貂皮走私大案刘平凡律师辩护主犯仅判两年;这些成功案例是基于牛律师团队办案始终坚持以“案件流程化管理与专家顾问团相结合”的高效、权威运作模式为基础,实行每案每阶段由该领域最擅长的专业律师承办,优势组合,精耕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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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财并致轻微伤,律师辩从犯何某获刑1年
收案日期:2009/10/08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7879次
[核心提示]何某,湛江人,初中毕业之后即来深打工。在饭馆做服务员的时候,与工友甲相处得不错。某日甲因手头紧张,遂约何某出去搞点钱。何某因碍于情面遂同意。何某、甲某两人合伙抢劫至人轻微伤,同时劫得财物680元。何某被执勤的联防队员抓获后扭送至派出所。何某家属得知何某被抓之后,通过“中国牛律师网”找到本网首席律师刘平凡律师,请刘平凡律师担任何某的辩护律师。刘平凡律师随即召集团队,对相关案情进行分析,指派团队主干周妍律师全程处理相关事宜。
案 号
 【2009】深际律刑字第(0924)号
承办律师
  程先华 刘平凡
关 键 字
 抢劫罪 从犯 深圳 刑事律师 刑事
基本案情

200974晚,何某从其工作的地方“东北大家庭”下班后回到宿舍。何某的工友甲某已在宿舍等他。甲某告知何某称工资低,没有奔头,现在身上缺钱,出去搞点钱花。何某听后,也没有反对,于是随甲某出去搞钱。在途中,甲某在路边摊顺得一把折叠式水果刀。甲某、何某在某暗处看到一女子单身一人,甲某遂抢夺女子的手挎包,女子拼命反抗之后,甲某用偷得的水果刀将女子刺伤。在这过程中,何某为防止女子反抗,从侧面夹住女子,使她不能喊叫。后甲某逃脱,何某被抓扭送至派出所。经鉴定,女子所受伤构成轻微伤,抢劫财物价值680元。抢劫罪既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同时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因此,虽然女子所受伤仅为轻微伤,但何某等人仍劫得财物,同样构成抢劫罪的既遂。
律师办案

控方意见

200575凌晨,被告人何某及甲某(在逃)在本市某区某立交桥附近抢劫一女子。何某捂女子的嘴后,甲上前抢包。经被害人极力反抗,甲某用水果刀将女子捅伤后,甲某与何某逃离现场。何某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甲某逃脱成功。何某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辩方意见

首先,本案中抢劫价值不客观,公诉机关认定上存在瑕疵。被害人在前后关于被抢手机的陈述不一致,鉴定结论不客观。本案具体作用来看,何某应属从犯。另外被告人何某具有酌定量刑的情节,如初犯、认罪态度等等。

庭审辩护词简要

一、本案抢劫价值不客观、真实,起诉书的认定存在瑕疵

(1)       被害人关于手机型号、品牌的陈述前后矛盾

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陈述称包内有一部三星的彩屏手机,红色及型号均记不清楚。这句话说明被害人讲的水分很大,自己天天使用的手机竟然会记不清型号?现在哪个年轻女孩子不是对市场上的品牌、型号不了如指掌。后被害人在公安机关又陈述其被抢的手机为宝石688没有彩屏,而先前被害人提到被抢手机是彩屏的。根据以上被害人供述相互矛盾,很难让人相信受害人是否被抢手机?关于被害人是否遭受财产损失,对此,辩护人请求法庭核实。

2)《价格鉴证结论书》不客观,不科学。

《结论书》在备注栏中明确记载:“机价,委托方不能提供实物,故按理论出具价格鉴证结论。”可见,《结论书》不客观,不公正。依据法律规定,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因此,该《结论书》仅依据理论作出的,不具有客观性。

二、被告人何某在本案中是从犯,应从轻处理

1、  客观上分析可知,何某只是起次要作用。

起诉书指控本案由被告人何某捂住被害人嘴巴,然后甲某上前抢劫。其控诉不是事实。客观事实是:甲某首先发现被害人并实施抢劫行为,在被害人遭到抢劫并大叫后,被告人何某在恐惧心理驱使下,才上前捂住被害人的嘴。因此,客观行为上讲,被告人何某系从犯

2、  从主观上分析可知,本案的组织犯意的提起,被告人何某并不是十分主动,仅在好奇心的驱使下才实施的行为。

1)、根据被告人何某的交待可知,作案当晚系甲某拉上何某外出逛逛,称搞点钱花。从上述交代可知,首先系甲某预谋作案;其次何某在外出玩耍途中才知道甲某系外出找钱;最后何某并未主动参与,系好奇状态参与了抢劫。

同时,被告人何某当庭已供述佐证了事实。

综上,被告人何某主观上并未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同时也非常消极的参与了抢劫行为。因此,本案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被告人何某系从犯。

三、被告人何某有从轻、减轻的酌定情节

(1)       被告人何某系初犯,住所地公安机关证实何某先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恳请法院对一个初出社会的青年从轻处罚,给何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2)       何某归案之后能主动交代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

(3)       何某此次犯罪,具有突发性,临时起意,因其社会经验少,才被人蛊惑。此案有别于其他案件,请合议庭考虑本律师的意见。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何某构成抢劫罪,但其主观恶性较小,且本案中起次要作用,请合议庭认真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充分采纳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刘平凡律师

                                                                                                                 周妍律师

【办案总结】

对于抢劫的刑事案件,两位律师已处理了将近百宗此类案件。可是具体到个案,每个案情都不相同,每个被告人的情况不同。鉴于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抢劫数额不大,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辩护人基本的辩护方向就是向从犯、酌定减轻方面去准备相关材料以及辩护词。最终,法院认定何某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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