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章程》(深圳团队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4-12-02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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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辩各团队负责人:

为保证119日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章程讨论会顺利召开,现深圳团队112日下午召开了团队会议。研究并草拟了《牛律师团队章程草案》,希您们各团队也尽快拿出方案以供会议使用。

                                    

召集人: 刘平凡律师

                                        20141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是由致力于加强区域间的刑辩律师合作,通过不断从实践中总结出与时俱进的办案经验和“标准化、流程化、可视化”的精细化办案标准的执业律师组成的公益性团队。

第二条 团队律师均是以刑事为专门或主要业务的律师。因热爱刑事辩护而凝聚在一起。为打造这支在刑辩领域跨地区、跨律师事务所品牌化、专业化的刑辩律师团队而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团队名称


团队中文名称: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团队英文名称:top criminal defense team

区域团队中文名称:牛律师刑辩(省名、直辖市名)团队

区域团队英文名称: top criminal defense team of chongqing

第四条 团队宗旨:实行区域律师合作,以办案“标准化、流程化、可视化、团队化”建立团队的品牌化、专业化;以先进的管理体制和专业化的作业模式,致力于打造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第五条 团队精神:勤若牛,信若山,谦若水,势若雷;团队理念:无私方能长久、合作才能共赢。

第六条 章程适用于团队、团队全体律师及其设立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团队接受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团队律师


第八条 团队律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愿遵守团队章程,能严格按照本团队的办案标准实行“标准化、流程化、可视化、团队化”办案

(二)专门或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律师业务工作三年以上,能无偿接受并独立完成团队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理论功底扎实、业务经验丰富,在区域有一定知名度;    

(四)在区域成功办理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案件或在国家二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专业文章。   

 第九条  团队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团队律师资格终止:

(一)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不再从事执业律师工作的或自愿退出团队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团队律师资格的。

 

第三章   团队的组织架构


第十条 团队主任联席会议是团队最高决策机构,由团队首席律师和各区域主任律师组成。

团队首席律师由团队主任联席会议推举产生,对外代表团队。

各区域主任律师由各区团队推举产生,对外代表各区域团队。

第十一条  团队首席律师应该是在全国刑事辩护业务领域具有很高的理论水平、执业水准和相当的社会影响力,而且具有很强的组织能力的团队律师。

第十二条 团队主任联席会议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组成秘书处,秘书处是团队常设工作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主任联席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并承担团队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团队主任联席会议。

第十三条 团队主任联席会议的职责:

(一)支持团队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团队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发展规划,开展业务培训、研讨,总结和交流刑事辩护工作经验;

(三)通过举办论坛、研讨会和出版刊物等方式,宣传团队律师工作,组织团队律师开展对外交流; 

(四)调解处理团队律师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五)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团队主任联席会议召集程序: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首席律师负责召集,首席律师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首席律师授权的区域主任律师召集。

第十五条  各区域团队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律师一名、业务主任律师若干名,由区域团队律师推举产生。

第十六条  区域团队主任律师应该是在某区域刑事辩护业务领域具有很高的理论水平、执业水准和相当的社会影响力,而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的团队律师。

第十七条 区域团队业务主任律师应该是在刑事辩护业务某领域具有相当理论和实务水平,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在区域团队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团队律师。 

第十八条 区域团队设秘书长一名、秘书若干名,负责区域团队日常工作,由主任律师任命产生。

区域团队秘书长兼任团队主任联席会议副秘书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启动章程修改程序:

(一)章程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二)团队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规定不一致的;

(三)其它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主任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