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案专案组长冯志明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刑拘

发布时间:2014-12-19
新闻来源:京华时报 腾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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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讯(记者怀若谷)昨晚,新华社发布消息称,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带走,接受调查。

 

■进展

 

专案组组长被调查

 

据新华社消息,记者18日从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了解到,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带走,接受调查。1996年,呼格吉勒图错案发生时,冯志明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专案组组长。

 

17日晚,曾于20069月首度公开报道呼格吉勒图案的楚京辉在其个人认证微博中称,“据悉:冯志明,已于今天下午,因涉嫌玩忽职守、刑讯逼供、受贿等罪名,被内蒙古检察机关批捕”。昨天下午,楚京辉再发微博更正称,冯志明在前天下午“被内蒙古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立案刑拘”,其涉嫌“两至三个罪名”。

 

他称,冯志明任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时,分管治安、特警、警卫,三级警监,正处级,“以其行政级别,本不够由自治区高检侦办,应由市检侦办。但因本案案情重大、與情关注,而由高检指导市检、甚至直接侦办。

 

今年6月,内蒙古政法委书记李佳即已联系公检法三长,决定平反,并要求赔偿高过120万”。昨晚,楚京辉称自己从核心信源处获得前述消息,但记者尚未通过内蒙古官方证实或证伪该信息。

 

■律师

 

理性对待每个人

 

呼格吉勒图的父亲李三仁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称,家人已从网上看到冯志明被带走调查的信息,“大快人心,终于得到报应了”。李三仁同时称,希望当年办案人员能够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也应该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来判”。

 

代理律师王振宇称,目前无法判断冯志明在呼格吉勒图冤案酿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才酿成的呼格吉勒图冤案,现在冯志明仅是刚被带走调查,他在此案中应该负有什么样的责任不好说,虽然他是组长,但不见得所有的都是他说了算,即便是在侦查中说了算,在整个公安局,以及后面的检察院、法院环节他也不一定能决定得了”。

 

王振宇律师认为,“冯志明在造成冤案的过程中到底起多大的作用,还是需要侦查的,理性对待每一个人才是法治,这包括对当年办案人员的调查”。

 

1996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女厕发生强奸杀人案,年仅18周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并判处死刑。2005年,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交代的数起案件中就包括“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20141215日呼格吉勒图被宣布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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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冤案追责要加以区分

 

在这起案件中,冯志明作为专案组组长,被普遍认为是第一责任人。也有观点认为,与现在相比,当年刑事侦查条件相对落后,办案手段相对不太规范,造成错案存在客观原因。其实,就是依照当年法律、法规的要求,呼格案办案人员也涉嫌违反多个法条。

 

冯志明被带走之前,追责已经陆续在进行。1215日,内蒙古高院在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宣判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将对错案责任问题进行调查,并严肃追究责任。15日下午,内蒙古高院成立调查组,对法院系统造成错案错判负有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展开调查。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成立调查组,对检察系统造成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展开调查。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秦前红说:“一定要有追责,否则对蒙冤的死者和家属都不公平,当然对司法正义怀有期待的公众也不公平,追责可以使我们去借鉴历史的经验教训。”不过,秦前红教授提醒,追责时要加以区分,有的是人为的徇私枉法导致错案发生,有的属于办案过程中理性缺失,比如说证据本身的问题或者侦查认知能力的缺陷导致得出了不同的办案结论。

 

“如果说有严重的刑讯逼供或者枉法裁判,可以上升到刑事追责高度,法律有刑讯逼供罪和枉法裁判罪,两者要根据程度来判定。”秦前红说。

 

“追责是应该的。”看过案卷的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 (微博)同时认为,从材料中看,冯志明出现的次数并不多,冯被普遍认为是第一责任人有制度性原因。“要提防将追责扩大化,这样会导致冤假错案的纠错更加困难,因为相关人员怕追责到自己身上,因而会竭力阻止冤假错案的纠错。”(腾讯新闻综合潇湘晨报、新华社等报道)

 

本新闻原标题:呼格专案组组长被查 呼格父亲称终于得到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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