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深圳法院的刑事速裁程序案件:深圳市正式启动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发布时间:2014-12-30
新闻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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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日,深圳市委政法委、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公安局和深圳市司法局联合下发《深圳市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及《深圳市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办理规定》(以下简称办理规定)文件,标志深圳市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工作方案和办理规定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步骤内容等做了具体部署和要求:

 

一是注重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专门成立“深圳市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市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市直政法各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委政法委及市直政法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协调落实推进工作。

 

二是明确刑事速裁案件的适用范围

 

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或者单处罚金的危险驾驶等十一类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但经审查认为量刑建议不当等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

 

三是规范刑事速裁案件的启动、审理程序与方式

 

启动速裁程序主体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启动速裁程序的案件,市公安局有关部门应在检察院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直接将案件档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基层检察院,检察院认为应当起诉的,应当在受理后八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审结案件,且由一人独立审理,当庭审理、当庭宣判。四是统一刑事速裁案件的文书格式。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当在起诉书审批表中列明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情况,在“证据”部分可直接列明证据种类,不再列举具体证据。五是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自行辩护权。应告知被告人有选择程序的权利,其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坚决不得适用;发现被告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没有自行委托辩护律师,在侦查、起诉阶段没有获得法律帮助的,应在法院审理阶段为其指定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除当事人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安全申请不公开审理外,该类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即使不公开审理,也应公开宣判,且在宣判前应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本新闻原标题为:深圳市正式启动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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