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年后的无罪判决 反思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再审无罪案

发布时间:2015-01-13
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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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播放了《十八年后的无罪判决》,对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再审无罪案进行反思。人民法院报现特予转载,文字有删节。

 

【第一段落】

 

解说词:20141215日上午830分,一份再审判决书,送到了呼格吉勒图父母的手中,宣告他们的儿子无罪。为了等这一刻,他们已经等了18年。

一切要从1996年的49日说起。那一天,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家属区的公共厕所内,一名女子被杀害。当时,18岁的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到治安岗亭报了案。而公安机关经过一番调查认为,报案的呼格吉勒图就是“4·09”案件的凶手。经法院审理,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故意杀人罪和流氓罪,并执行死刑。随后9年里,呼格吉勒图的家人一直在“杀人犯家属”的阴影下生活。直到2005年,事情发生了意外的转折。那一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他向警方供述,从1996年到2005年,自己先后作下多起强奸杀人案,其中就包括199649日晚上,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的公厕女尸案。

赵志红的出现,让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坚信儿子是被冤枉的,并开始了长达9年的申诉、上访之路,要求重审“4·09”案件。这期间媒体也逐渐开始关注,呼格吉勒图案的种种细节,开始被公众瞩目。到201411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宣布,对呼格吉勒图案启动再审程序。经过20多天的审理,1215日,法院公布再审结果,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

 

【现场纪实】

 

赵建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你们表示真诚的道歉,对不起。对于呼格吉勒图的错判,对于我们来说也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我们从今以后一定会吸取这个教训,决不能让呼格吉勒图这种悲剧再重演。

解说词:在再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1996年的原审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们采访了再审合议庭审判长孙炜,他向我们一一列举了他认为哪些事实不清、哪些证据不足。

孙炜(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合议庭审判长):证据工作没有尽到职责。列举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物证检验报告,证人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只描述了一个作案地点的情况,厕所的方位是怎么样的,里面的建筑结构是怎么样的,没有任何与呼格吉勒图有关联的内容。尸检鉴定也就是被害人被害的情况,身体损伤的情况,死亡原因的情况,这些都说明不了与呼格吉勒图有什么关联。这些证据里具有指向作用的,只有被告人口供和血型鉴定。

解说词:孙炜说,虽然当年的案卷里列举了不少证据,但真正有一定实际意义的证据,就是物证鉴定。当时,公安在呼格吉勒图左手拇指指甲附着物中检出O型人血,这与被害人的血型相同,而呼格吉勒图本人血型是A型,这被当做定案的主要证据之一。但一个浅显的道理是,O型血的人很多,显然不能据此就认定,呼格吉勒图指甲附着物一定就是被害人的。

孙炜:O型血是最广泛的一个血型。这个鉴定是太宽泛了,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不能得出唯一结论,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解说词:除了这唯一的物证,当年原审主要的定罪依据,还有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口供。

孙炜:口供虽然也作为证据形式之一,但它是最不稳定的证据。早在1979年刑诉法里就确定了一个基本原则,任何案件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的,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不能做出定案结论。1997年刑诉法到2013年刑诉法都沿用了这样一条规定。

解说词:孙炜告诉我们,即使是口供本身,也存在很多问题。1996年的原审判决书中说,呼格吉勒图对罪行“供认不讳”。但再审却发现事实并非如此。在49日事发当晚报案时,呼格吉勒图没有说自己作案,他说自己是上厕所时听到有人喊叫,于是进女厕所看了一下,看见一个人躺在便池的水泥台上,随后跑回车间拉上闫峰去治安岗亭报案。然而仅仅时隔一天,在410日的询问笔录中,他却变成了有罪供述,称自己进入女厕所,将被害人拖到矮墙处进行了猥亵。此后,他有不止一次翻供。孙炜认为,口供状况如此反复不定,根本无法作为定罪依据。

孙炜:口供是不稳定的,时供时翻的,它并不是像一审判决书那样说的,被告人供认不讳,他的口供还是不断变化的。即使是有罪供述,他也有各种不断变化的过程,比如说他自己手的动作是怎么样的,腿的动作是怎么样的,怎么对被害人实行暴力这个行为过程,都是不断变化的、前后不一致的、前后矛盾的。此外他的口供还有与其他证据不相互印证的部分。

解说词:孙炜进一步指出,即便单看有罪供述的口供,不仅前后有不一致之处,呼格吉勒图供述的作案手段和尸体检验报告也不相符。

孙炜:被害人的身高他说是1.60米和1.65米两种,这与被害人的尸检鉴定证实的被害人身高不一致。他还说被害人是长发、直发,这与尸检鉴定证实的被害人是短发卷发不一致。他还说被害人说普通话,但是通过被害人周边的证人证言了解到,被害人从不说普通话,讲的是方言。被害人穿的是外套,他说被害人只穿毛衣,没穿外套。

解说词:这种种矛盾和问题,都是在当年的卷宗里发现的。由于案件年代久远,当事人也已经死亡,因此这次再审并没有什么新的事实和证据。

孙炜:只要认真审查的话,不应该这样。证据就不是一个很扎实的东西,口供又不是一个很确定的东西,两个不确定的因素放在一起却要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这是不严谨的。

 

【第二段落】

 

【现场纪实】

 

尚爱云(呼格吉勒图母亲):我的要求就是公检法在办案细节要认认真真地去对待每一个案子,从我儿子这个案子截止,再不要有这样的悲剧。

记者:您怎么看这件事情,觉得当年这样的一个错案,为什么会形成的?

赵建平:整个案件的办理有一个完整的流程,从侦查、从批捕、从起诉、从审判到执行。如果说当时几个环节,有一个环节把这个关口把好了,这样的错案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解说词:呼格吉勒图案发生在1996年,当时我国适用的是1979年刑诉法,其中规定,刑事案件在公检法的完整办案流程是: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侦查完毕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需要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审查符合条件,才能够提起公诉;最后由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呼格吉勒图案中,为什么公检法三方都没能在自己的环节上把好关呢?我们分别采访了三个部门。

杨小平(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巡视员):错案始于侦查,因为它是整个这个案件的初始。我们在复查这个案子回头看的时候就发现,依法进行侦查、调查和取证,那么就应该有很多的痕迹、物证可以发现、可以提取、可以鉴定,但是这些都没有做到位。我个人认为,既有客观的因素,也有主观的因素,但是更重要的是主观的因素所致。

记者:主观的因素指的是什么?

杨小平:一开始他就犯了这个先入为主的错误了,就是片面地、简单地认为,作为报案人呼格吉勒图,深更半夜在第一时间他怎么能知道女厕所里边有女尸呢?所以就产生了高度的怀疑,进而从怀疑入手,去收集他的有罪证据。

解说词:当年,呼和浩特晚报曾经刊登过一篇《“四九”女尸案侦破记》,里面写道,“冯志明副局长和报案人简单地交谈了几句之后,他的心扉像打开了一扇窗户,心情豁然开朗了。眼前这两个男的怎么会知道女厕内有女尸?冯副局长、刘旭队长等分局领导,会意地将目光一齐扫向还在自鸣得意的两个男报案人,心里说,你俩演的戏该收场了。”

杨小平:从他的整个侦查思路里边来看,他认为报案人就是高度可疑,所以他就从他这个调查取证的角度来讲,就顺着这样一个思路往前走。因此这个案件从一开始,在我们侦查环节上就打上了错的烙印。

解说词:当年刊登在报纸上的表扬稿,如今看来恰恰说明了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例如其中提到的“熬了48小时”,就让公众产生质疑:当年对呼格吉勒图的审讯,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或变相的逼供?

解说词:对于当年公安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表示,目前已经对此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会尽快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杨小平:我们正在组织错案责任追究的调查,对整个的这个过程进行认真的复核和取证。就是有变相的刑讯逼供或者是逼供、诱供,这也是法律不允许的,一旦查明了我们的原办案人员有过这种违法违纪的行为,绝不会姑息迁就,会依据有关的法规和纪律进行处理的。

解说词:公安机关的侦查是第一步,下一步是检察机关的审查把关。按照当时实行的1979年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的职责是:讯问被告人;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同时查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如果发现问题,应当不予逮捕、起诉,交回公安机关重新侦查。但当时,呼格吉勒图案也顺利通过了检察机关这一环节。在再审前的复查中,发现了一份检察机关当年的讯问笔录,1996年的57日,呼和浩特市检察院按照刑诉法规定的程序,在批捕前对呼格吉勒图进行了讯问。从这份笔录看,面对检察机关人员,呼格吉勒图明确地说:“我今天说的是真的,以前讲的是假的,当时公安局他们讲我交代了就让我回家,而且当时我尿紧了,想讲完就可以尿去了,以前讲的不是真的。”而对于他的翻供,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仅没有重视,笔录里还能看到,讯问的工作人员斥责呼格吉勒图“你胡说”,随后也没有把这份材料移交给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表示,目前追责调查仍在进行中,当年确实存在审查把关不严和诉讼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马迎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我们检察机关存在审查不严不细这样的问题。对证据中存在这样的疑点和矛盾没有认真地去核实、把关。也存在重视供述、忽视辩解这样的倾向,导致这么一起本来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通过了我们检察机关的批捕关和起诉关,进入到了审判程序。我们检察机关是有过错的,有责任的。

解说词: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案件最终由人民法院负责审判。法院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然而,在19965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称,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供认不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呼格吉勒图随即提起上诉,他在上诉状中写道:“我不想死,但也不怕死,但总是要死得明白。因此请你们对此案给予认真查证。”但是,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65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赵建平:在公安、检察、法院这三个阶段,其实呼格吉勒图这个辩解是存在的,只是对他的无罪辩解都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办案人员还认为他是在狡辩,对他为什么翻供,这个理由和原因都没有去做进一步的复查。

解说词:当年呼格吉勒图案从49日案发到610执行死刑,仅仅62天。当时正值严打期间,公检法办案要求要从重从快、快审快结,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在这种背景下,公检法三家强调形成合力打击犯罪,更重配合而轻制约。

马迎春:严打对公检法的要求就是命案必破,从重从快地打击。在这样的态势和压力之下,有的案子的证据收集,就达不到法律要求的确实充分的标准,那么遇到这种问题怎么办?当年可能就不会做到真正的疑罪从无,可能就会疑罪从轻,甚至个别案子就会疑罪从有。这样的一种执法理念,就有可能会造成冤假错案。刑诉法规定公检法三个机关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是在这样的大形势之下,配合是主要的,制约变得就不是那么重要了。

赵建平:需要吸取的一个教训就是,公检法不能只强调配合,不强调监督和制约。你说有罪,我也跟着你说有罪,公安说有罪,检察院说有罪,法院认为有罪就给判了,这个肯定是不行的。各自必须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

解说词:何家弘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2005年起开始进行刑事错案的专门课题研究。通过分析近年来发生的多起冤错案件,他认为这些案件有很多相似之处,必须引起警醒和反思。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比如说2000年发现云南杜培武冤案,然后2005年湖北佘祥林的冤案,到2010年河南赵作海的冤案,2013年浙江的“二张”冤案、萧山5人案,以及最近被披露、纠正的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冤案,那么这些冤案发生之后,我们可能第一的直觉就是刑讯逼供。但是经过我们实证研究,其实刑讯逼供只是个表象。特别值得我们关注的,就是这些冤错案件为什么能够一次一次地被复制。

记者:您觉得这些年发生的冤错案,其实都是有非常相似的地方?

何家弘:对。其实它里边有很多是我们制度上的问题。所以通过研究我总结了,在我们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中,可能导致冤错案件发生的十大误区。

解说词:何家弘认为,导致冤假错案的主要有十大刑事司法误区,例如违背规律的限期破案、先入为主的片面取证、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徒有虚名的相互制约、形同虚设的法庭审判等等,就呼格吉勒图案来看,其中有两项问题尤其值得反思。

何家弘:第一就是徒有虚名的相互制约。公检法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分工负责,既互相配合也要互相制约,但是特别是在强调打击犯罪要协调作战的时候,往往结果就是检法两家配合公安。这也就反映出我们另外一个问题:形同虚设的法庭审判。我们把它称为是一种以侦查为中心的流水线模式,法庭审判被虚化了,变成了走过场,所以司法的最后一道关口没有能够把住,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那么这次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决定里面明确地提出来,我们要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记者:从以侦查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它的差距、核心是什么?

何家弘:就是究竟哪一个环节是最重要的。以侦查为中心,那么自然后面的审判就是一个辅助。证人也不出庭,公诉人、检察官,摘要地宣读这个案件里边的一些讯问笔录,公安定了的,那你就跟着定,一些冤错案件,本来应该能够发现的,就无法被发现。所以一个公正的司法制度,一定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这个人有没有罪,一定得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判决。

记者:就是让庭审变得真实有意义?

何家弘:对。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使审判实质化,比如说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证人要出庭,另外还有辩护方,无罪证据能够提出来,往往都要通过辩护律师。法庭审判应该是有一种透明、公正的这样一个过程,是让大家看得到的。就是我们讲正义要实现,而且正义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解说词:除了在制度上加以改进,何家弘还指出,要从根本上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公检法各方在司法理念上必须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

何家弘:这些冤错案件,我们这些年回过头来看也有一个规律,就是它基本上都属于疑案。证据都是短缺的,事实就具有模糊性。你把他给放了,那有可能就是放纵罪犯了;但是如果你把他判了,那也可能是冤枉的。

记者:是否在法律标准的证据之下,如果说证据不足,就必然会陷入错放和错判之间必须选择一个的局面?

何家弘:这是两个没有办法回避的错误,就是错放和错判,疑案的情况下没有绝对安全的道路。让它错在哪儿,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价值选择。我们过去片面强调打击犯罪,自然觉得不能错放。但是现在,特别是这些年,通过这些冤错案件的发生,让我们看到错判的危害非常严重。

记者:您觉得错判比错放的危害更大吗?

何家弘:更大。错放,就是一个错误,本来有罪你给放出去了,而错判往往是两个错误,就是你把一个无辜者错判有罪的时候,还把那个真正的罪犯放纵在社会上逍遥法外。其实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恶劣后果,那就是这些冤错案件的发生,会让社会公众丧失对司法的信任。所以面对疑案的时候,我们的回答是宁可错放,不要错判。证据不足,没有达到法定标准的,按照无罪推定原则,就应该疑罪从无。

解说词:从佘祥林到赵作海,从浙江叔侄案到呼格吉勒图案,近年来一系列冤错案件的纠错,除了提醒着人们必须深入审视冤错案件产生背后的原因,也提醒着另一个问题:那就是一旦发生错误,能否有畅通的渠道去纠错呢?在呼格吉勒图案中,从他的父母提出申诉到再审,为什么等待了漫长的9年时间呢?

 

【第三段落】

 

解说词:按照刑诉法规定的程序,有四种途径可以对已经判决的案件引起再审:第一是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第二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判决确有错误;第三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指令再审;第四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本案提起再审属于第四种情况。

解说词:苗立是呼格吉勒图父母聘请的律师。赵志红出现之后,2006年,她帮助老两口向内蒙古高院和检察院正式提起了申诉。看到老两口每周都去各个部门信访窗口反映诉求,作为律师,她的感受很复杂。

苗立(呼格吉勒图父母聘请的律师):我总是觉得法律问题就要通过法律的程序来解决。如果一个法律的问题通过信访的途径来解决,人力、物力、财力,甚至于国家的一个财力的支出,都是不可想象的。

解说词:除了信访,呼格吉勒图的父母也开始向一些媒体记者求助。呼格吉勒图案被媒体广泛报道后,也引发了公众的猜测和质疑,当年的不少办案人员目前仍然在职,这是否会给案件的复查和再审带来阻力?对此我们采访的相关部门都予以否认。

杨小平:2005年的10月,到2014年的11月,仅我们公安机关组织的这种复查工作不下6次,全部都是和当年侦办“4·09”案件无关的一些指挥人员和侦查人员,就是为了回避。

赵建平:1996年到2006年底申诉的时候已经11年过去了,再提取一些新的证据非常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对原来的证据进行逐个地审查,这个工作我可以负责任地说,我知道的最少是3次,有3个复查组,组织对这个案子进行复查。

解说词:虽然各部门都表示不存在阻力,但公众难免会有疑问,复查工作再复杂,是否需要9年?在法学学者何家弘看来,要避免这种无限期的等待,有必要从制度上设立一个期限,而这也是目前法律制度上的一个空白。

何家弘:申诉之后,有关部门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做出一个答复,这个我们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实践中就更容易被人当做一个借口。就是尽量不去触碰这样一个烫手的山芋,所以能拖就拖,能推就推,冤错案件的纠正过程往往阻力是无形的。但是我们可以完善我们的制度。就是用一种透明、公开的制度,来对这些可能的冤错案件、申诉案件进行复查,而且可以规定一个明确的期限。而且我们应该有一个有效的机制,就是在这些错误发生之后,能够尽快地、有效地发现它、纠正它,弥补这样的错误。

解说词:依法办事,这四个字,简单又不简单。能否真正做到这四个字,关系到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

 

本新闻原标题为:新闻调查:十八年后的无罪判决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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