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严重校园暴力、低龄未成年人杀人、重伤他人的案件时有曝光,前不久,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其中提出,限制民事行为的年龄由原来的10岁降低到6岁。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降低再次成为各界关注热点。近期,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和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在京召开的“刑事责任年龄圆桌讨论会”,刑法、刑诉法、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方面的专家从多维视角,就此展开热烈讨论。
有专家依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一项针对10个省市5864名中小学生的调查显示的数据——32.5%的人“偶尔被欺负”,6.1%的人“经常被高年级同学欺负”,提出,校园暴力数据与未成年人犯罪数据的巨大差距反映出大量未构成犯罪的暴力事件“依法无法处理”。其中比较典型的是今年1月发生在广州番禺的11岁女童被奸杀案。在广州番禹区,一个11岁女童被奸杀,奸杀她的人19岁,这个人不同程度地伤害过6个未成年人。13岁时,故意杀害一名4岁男童,(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14岁时,重伤一个未成年人,被判6年(有期徒刑);出狱不到2个月,从广西流窜到广州,春节前奸杀了一个11岁的女童。从此案可以看出,初次犯案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又没有有效的社会矫正措施跟进,不但未成年人会一步步在恶性犯罪中沦陷,还伤害了无辜的他人。据此,该专家认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可 “附条件降低”,对于严重暴力犯罪的累犯,应剥夺刑事责任豁免权,针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与扩充入刑的犯罪行为。
牛律师刑辩机构创始人刘平凡律师主张应当理性看待刑事责任年龄。他分析道,低龄儿童违法犯罪增加,这是事实,甚至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但是他主张,孩子再成熟提前,刑事责任年龄也绝对不应降低,犯罪低龄化是国际大趋势,没有一个发达国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如果以社会上很少出现的带有极端性、特例性的事件作为依据来制定将普遍通行的法律,缺乏理智,后患无穷,社会效果会极其糟糕。一百多年来对犯罪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表明,“十座监狱不如一座学校”,用刑罚惩罚未成年人等于制造更多、更严重的罪犯,许多成年犯罪人大都是从未成年犯罪人发展而来的。
但同时,刘平凡律师也指出,对于低龄儿童犯罪,必须依法加以干预,不能坐视不管。为了解决儿童犯罪低龄化问题,应该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据统计,少年犯中有94%会痊愈,只有6%会成为累犯。但6%的累犯,即使对他逮捕和坐牢,也无助于阻止他再犯,而这6%的累犯将会犯下社区和国家50%以上的强奸、杀人、抢劫重型案。这就说明,如何在他们刚刚触犯法律阶段进行一个正确的处理,可能受益的不仅仅是这部分人,更多的是在座的大家和整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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