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采众议 群策群力-牛律师·刑辩力机构案件研讨例会(一)

发布时间:2017-05-14
新闻来源:牛律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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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研讨会的参会人员有:张宏律师、张成深律师、顾宁律师、唐源律师、程先华律师、汪文峰律师、蒋晓刚律师、刘敏律师、利志鹏律师、孙皓隽实习律师、崔然实习律师、李飞实习律师、罗婷婷。会议由利志鹏律师主持。

 

      本次研讨会共讨论两个案例
1、王某某涉嫌走私武器罪二审辩护意见(承办人:张宏律师、孙皓隽实习律师)
2、对共同犯罪的嫌疑人追加控告包庇罪的提出及思考(承办人:顾宁律师)


       会议首先由张宏律师、孙皓隽实习律师对王某某涉嫌走私武器罪作案情简述,后对本案二审初步辩护观点作了提炼。张宏律师通过查阅全案卷宗和一审庭审笔录得知,被告人王某某对走私犯罪辩解存在走私对象的认识错误,对走私“枪支”没有主观故意,通过分析控方证据可以构建被告人的主观不知情的事实。现案件阶段为二审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认罪,但因量刑过重请求改判,张宏律师就该案当前面对无罪之辩和罪轻之辩的辩护思路选择上提出利弊观点,以保障被告人最大合法权益。

       通过会议讨论,与会律师发言均选择罪轻之辩,并提出在二审辩护中应重点阐述以下观点:
       1、对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主观心态作进一步分析,被告人王某某确实存在走私对象的认识错误,其对实施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没有清楚的认知,客观上也并未预谋、主动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
       2、对本案由海关缉私部门制作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提取的通关视听资料"扣押被告人王某某手机所提取的电子数据等证据,提出质证要点的程序之辩;
       3、被告人王某某相较第一被告人李某某主观恶性更低,应当明确区分二人在案件中起到的作用大小,请求二审法院认定王某某为从犯。
        承办人张宏律师对走私武器犯罪主观作补充发言,根据《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这与“法定符合说”不符。按照“法定符合说”,行为人预想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相同的,不能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
 

 

        会议第二个案件是代理被害人对嫌疑人追加控告包庇罪,承办人顾宁律师简述本案6位嫌疑人已被涉嫌故意伤害、寻性滋事罪立案侦查" 。侦查期间,赵某等5位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审查讯问时,赵某等5位嫌疑人故意隐瞒主要嫌疑人张某(未被立案侦查" )的犯罪事实,讯问笔录均一致回答主要嫌疑人张某不在犯罪现场,没有参与本案涉嫌罪名的行为(现有证据证明赵某等6位嫌疑人就犯罪包庇有共谋行为),致使张某的犯罪事实一直未被公安机关侦查" 突破,张某也因此长期逍遥法外。本案中针对赵某等5位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包庇罪,承办人顾宁律师认为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 

        与会律师通过讨论,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等5位嫌疑人的故意包庇行为,虽未提供场所、财产为其包庇,但有预谋虚构事实,专门为了使共犯人逃避法律责任,已经严重妨害司法活动,应对赵某等5位嫌疑人的包庇行为以涉嫌包庇罪控告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同案犯之间的包庇行为不构成包庇罪,本案赵某等5位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所作出的不在场虚构事实时,主要嫌疑人尚未被列为立案侦查"对象(即刑法规定包庇罪条文中“犯罪的人”),只能认定是认罪态度不好,没有如实供述,故赵某等5位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包庇罪。

 

 

        本次会议中两个案件的疑点、难点都进行充分的讨论,与会律师各抒己见,彼此的观点在碰撞中进行融合,为承办律师可以作出最佳辩点、理由充分的辩护方案,进而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此外,研讨会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取长补短,进一步升华自己的认知。

        此次研究例会圆满成功,参与人员均表示受益良多,得到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


文字编辑:利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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