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
说明:本文的出具,目的在于研究云联惠的业务模式及其可能触犯的法律规定,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学习、分享等用途;囿于资料来源均是媒体报道或云联惠网站等,可能导致总结分析的内容与事实真相出现差距在所难免,博主欢迎读者阅读但请读者保持自身的独立客观判断。本人对云联惠及涉及到云联惠的各方,均保持中立态度和客观角度。谢谢。
一、云联惠的业务模式可能涉嫌的罪名有哪些?法律规定如何?
1、云联惠的业务模式(从公开的媒体资料分析):从云联惠网站介绍(http://www.ylhasd.com/about/index.html),公开媒体报道内容,警方查处发布等数据信息来看:
云联恵是一个消费全返系统,消费者(会员)到联盟商家(会员)消费,联盟商家将每一笔销售金额的16%佣金缴付给云联恵平台,云联惠将消费者消费的金额按云联惠返还规则最终100%返还,商家缴付的16%佣金也按对平台促销工具的消费参与系统的全额返还。
会员级别权益:其一、注册免费会员:消费全返。系统规则遵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允许终身随时后悔。其二、合作创业计划(注册创业会员):所有注册会员允许自由自主选择参与合作创业计划。
合作创业计划会员级别与权利义务:金钻会员:消费全返,有推荐金钻会员及以下会员的推荐权;免费拥有参与系统平台的商业经营权。创业会员费99.9元(全返)。
铂钻会员:消费全返,有推荐所有会员的推荐权;免费拥有参与系统平台的商业经营权;有权参与系统平台的运营(成为系统平台的股东或和运营代理商);甚至可以成为系统平台的职业经理人、运营总裁、董事局主席。创业会员费999元(全返)。
创业会员的创业价值和收益:提成式奖励:a、被推荐人的所有消费金额的1%×5(5%)。b、被推荐人的所有销售金额的 0.5%×5(2.5%)
(以上信息来源站点为以下链接,内容详情及其真实性与否由发布媒体负责,本文仅将其作分析共享学习之用:https://www.bestb2b.com/prod_36796771.htm)
云联惠返还采取积分形式,每10000白积分为1个单元,不足10000积分不参与返还,不足100元不能提现。同时,提现必须收取13%的手续费。
7月24日,记者以潜在客户身份拨打云联惠客服电话,客服人员表示,目前云联惠确实没有对接存管银行,但是正在与工商银行接洽资金存管事项。(以上信息来源站点为下述链接,详情及其真实性与否由发布媒体负责,本文仅作分析共享学习之用:https://www.yinhang123.net/p2p/bgt/2017/0802/1064291.html)。
在视频中,讲师们在谈及云联惠赚钱方式时,多会重点提及“现金流”。根据平台规则,如果某商户卖了100元的东西,收到100元现金后,立刻就要给云联惠16元。据记者从云联惠客服处获得的信息,目前全国共有5万名参与商户。这意味着,每天有大量的16%注入资金池,形成一笔数额不菲的沉淀资金。(以上信息来源站点为下述链接,详情及其真实性与否由发布媒体负责,本文仅作分析共享学习之用:https://www.yinhang123.net/p2p/bgt/2017/0802/1064291.html)。
云联惠的管理架构为:
云联惠据陆女士介绍:云联惠共有8级代理商,但目前一级代理商已全部被买完。成为上海区的一级代理下面需要有199个人,其中19个是参与公司管理的GP(一般合伙人),另外180个是LP(有限合伙人)。现在上海地区还仅有一个GP位置,价格在45万元左右。因为从架构上说这个位置非常关键,所以任命需要董事长的同意。而且LP的数量目前也不多,价格在15万元左右。而其余几个等级代理商的价格也被炒得很高(以上信息来源站点为下述链接,详情及其真实性与否由发布媒体负责,本文仅作分析共享学习之用:https://www.yinhang123.net/p2p/bgt/2017/0802/1064291.html)。
2、云联惠的业务模式容易导致其出现的问题有:资金池(资金沉淀等)、非法传销(层级超过3级并拉人头计酬等)、非法集资(以诈骗方法取得资金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等)等;可能触犯的刑法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集资诈骗罪等。
(1)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0〕18号: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委婉 具体到云联惠的案件,其指的是:首先,云联惠没有经过事前审批,没有获取金融牌照,没有进行备案,而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肯定存在现金流和资金池问题;其次,云联惠通过网站、各级代理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其业务;再次,云联惠的业务模式为承诺一定期限内的消费全返等;最后,其几年来通过各类媒体、平台、会员等以佣金、提成、会费、手续费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形成沉淀资金、资金池,极有可能会涉嫌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由于公安机关在初步立案当时,尚未对云联惠的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因此仅能从云联惠的网站以及其公开宣传内容和消费者报案等情况对案件进行初步研判,尚难以立即掌握云联惠的真实财务状况、现金流及资金池等问题,因此,警方在发布查处信息时,并未提及该罪名,在后续的侦查处理当中,极有可能会涉嫌到该罪名。
(2)可能涉嫌传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n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http://blog.sina.com.cn/s/blog_6f15ee5e0102x8q0.html
云联惠可能涉嫌该罪名的主要参考材料来源为:据了解,云联惠共有三级:免费的普通会员、交99.9元的普通商家会员(金钻)和交999元的创业商家会员(铂钻)。会员级别越高,享受的权限a越高。比起免费会员,金钻会员和铂钻会员除了享受消费积分返还,还有推荐权(发展下线)即每推荐一个人就能拿到一笔提成。如果被推荐人是消费者,推荐人可以获得消费金额的5%;如果被推荐人是商家,推荐人可获得销售金额的2.5%。用规则延缓崩盘的速度,从动态来看,其通过招加盟商拉人头发展下线,涉嫌传销。”
另外,云联惠共有8级代理商,成为上海区的一级代理下面需要有199个人,其中19个是参与公司管理的GP(一般合伙人),另外180个是LP(有限合伙人)。各级代理商价格不同((以上信息来源站点为下述链接,详情及其真实性与否由发布媒体负责,本文仅作分析共享学习之用:http://blog.sina.com.cn/s/blog_6f15ee5e0102x86r.html)
广州警方的公开通报:“5月9日凌晨,广州警方通报“成功摧毁‘云联惠’特大网络传销犯罪团伙。黄某等多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落网”。警方在通告中称,“云联惠依托旗下的‘云联商城’,以‘消费全返’等为幌子,采取拉人头、交纳会费、积分返利等方式引诱人员加入,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涉嫌组织、领导传销'w活动犯罪。”(以上信息来源站点为下述链接,详情及其真实性与否由发布媒体负责,本文仅作分析共享学习之用:http://blog.sina.com.cn/s/blog_6f15ee5e0102x86i.html)
纵观刑法和司法解释对传销的界定,以警方发布和媒体对云联惠业务模式和管理架构等的报道分析可见,云联惠以网站为平台,联合消费者和商家,推销商品等,并将商家消费者分级处理要求缴纳不同的费用入门,在各地组织代理商并分级管理,以这种层级关系在全国各地数年来发展人数众多,商家、消费者人数众多,涉案资金巨大,上下级以及各地消费者与商家之间都存在消费提成、销售提成等情况,同时,云联惠也存在总部,各地代理商(8级)等超出三级以上的组织关系等,从表象看起来,云联惠的有关人员是已经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i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e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w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综合上述有关集资诈骗罪的法律规定可见,是否涉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使用了诈骗方法实施了法律规定的非法集资行为。就云联惠的案件而言,就目前的可见资料来看,云联惠的业务模式当中,其主要盈利点并不在于销售商品,而是佣金,提成,手续费,代理费,卖股权等。云联惠网站宣称的盈利点在于现金流,上市募集资金,广告收入等也证实:云联惠这个平台并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其主要收入并非来自于销售商品这一块,而是间接的拉人头,拉商家,招代理等。同时,云联惠确实有资金池、资金沉淀等,而并没有委托银行等第三方机构来托管,也没有看到云联惠平台内部架构当中,有财务监督体系或者明确资金的走向、用途等,假如后续调查有证据证明资金的去向不明,被挥霍,挪用,抽逃,主要资金并未用于生产,或者有人携款潜逃等,则b部分云联惠人员的行为涉嫌该罪名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二、云联惠模式当中,云联惠消费者、云联惠加盟商、云联惠公司总部及其人员、云联惠各地代理商(各级)等,都可能涉嫌犯罪吗? (媒体报道云联惠的会员模式及权益)
1、普通消费会员(免收会员费):这类会员,会员费免费,按照云联惠的规定,没有推荐权,没有商业经营权,也没有参与平台运营。其加入云联惠平台,作为普通的消费者,没有获取任何其他云联惠商家或者个人消费者的销售提成或者消费提成,因此其注册云联惠平台并消费以及获取返利的行为,地位仅仅是普通消费者,其消费行为不涉嫌犯罪。
2、合作创业计划会员: 根据有关媒体资料,云联惠对合作创业计划会员级别与权利义务的规定如下(以下分析准确的前提是媒体资料的准确性,仅供参考):
2.1金钻会员:消费全返,有推荐金钻会员及以下会员的推荐权;免费拥有参与系统平台的商业经营权。创业会员费99.9元(全返)。
也就是说,金钻会员可因为推荐权的存在而发展会员(消费会员或联盟商家等),收取提成(消费提成,销售提成等);也会因为有平台商业经营权的存在而可以自己开店,或者邀请他人在平台开店,获取销售收入或销售提成等。客观可见,其所属提成范围内,既可能有很多数量的下线(包含普通消费者,金钻会员,联盟商家等),又收取了一定数额的提成,这些会员的数量和提成金额到了刑案的追究标准,即极有可能面临刑法的规制和处理的。这是需要十分注意的。但究竟是否查处,需要看公安部的部署以及各省地市的部署。
2.2铂钻会员:消费全返,有推荐所有会员的推荐权;免费拥有参与系统平台的商业经营权;有权参与系统平台的运营(成为系统平台的股东或和运营代理商);甚至可以成为系统平台的职业经理人、运营总裁、董事局主席。创业会员费999元(全返)。
而铂钻会员,除了同样面临上述金钻会员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以外,因该类会员可以成为系统平台的职业经理人、运营总裁、董事局主席等,也就是说,成为云联惠这个平台组织架构当中相当重要的角色,那么,按照其在架构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及其所得等,是极有可能需要承担更加严重的刑事法律责任的。这是需要十分注意的。
3、具体到云联惠总部及其各地代理商(个人或公司):
据媒体报道,除了消费者和商家,云联惠获取收入的另一大来源就是区域代理商交纳的代理费。拿到了代理权,区域内所有的云联惠商家都会给代理商提成,除此之外,还可以拿项目做。被问何种项目时,该负责人介绍,比如代理商可以购买云联惠的股权。而据报道,云联惠在全国各地的代理商数千家以上。
目前广州警方查处了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官方网站云联商城www.yunlianhui.cn,简称:云联惠),黄明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已被其立案调查。纵观媒体报道各地,还有深圳、海口、上海、广西、安徽、甘肃、柳州、南宁、徐州、无锡、常德、新疆、浙江等代理公司或个人……也就是说,云联惠的平台几乎可能涉及到了中国绝大多数省份的众多城市,其所有拥有的各地市代理商数量可见一斑。
纵观媒体透露的云联惠各地代理商的行为和收入来源,可见,这些代理商的身份可能有:某省地市的代理;云联惠公司的股东、运营总裁、董事、合伙人等,也就是说,这些人不但有来自其代理各地市的提成收入,而且有来自公司总部的职务收入或分红等,这样的地位和收益,从现行公安查处的内容来看,也是具有极其巨大的刑事法律责任风险的。囿于云联惠案件的查处刚刚开始,具体代理层级、分红模式、管理制度等都不明确,上述分析也仅供参考。
(未完待续,下一篇:博主将针对云联惠从律师的角度该如何进行有效辩护问题,提供浅显的分析和意见,也许能对一些深陷其中的人士有所启发。)
文章整理及分析来自于程先华律师,欢迎点评,转发,但需要原文转载并注明出处,否则责任自负。谢谢。
有关云联惠的媒体报道链接整理地址:
1、云联惠:业务模式解析,涉嫌犯罪吗?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f15ee5e0102x8or.html
2、云联惠:天上真会掉馅饼吗?揭密云联惠全额返现套路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f15ee5e0102x86r.html
3
、广州警方宣布捣毁特大网络传销犯罪团伙“云联惠
”,加盟商受害者一片哀嚎。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f15ee5e0102x86i.html
4、云联惠:全返商业模式介绍-来源于云联惠网站宣传-云联惠简介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f15ee5e0102x86d.html
5、云联惠:原标题:云联惠覆灭记:自称交易金额3300亿,为何会被定性为传销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f15ee5e0102x863.html
6、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云联商城)黄明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通告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f15ee5e0102x85z.html
7、云联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1月4日起施行http://blog.sina.com.cn/s/blog_6f15ee5e0102x8q3.html
8、云联惠: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f15ee5e0102x8q0.html
9、云联惠:首届全球LP大会完美收官压轴惊喜不断http://blog.sina.com.cn/s/blog_6f15ee5e0102x8rb.html
10、“云联惠”特大传销团伙被端“柳州公司”人去楼空-卖股权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罪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f15ee5e0102x8r9.html
11、深圳卫视爆【云联惠】被依法调查系涉嫌非法集资,数万投资者跳坑!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f15ee5e0102x8r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