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的客户及各界朋友:
近期我国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极大地影响了我国企业的正常运营,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广东省、深圳市政府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要求的同时,大部分企业面临无法正确调整职工应当享受的劳动待遇,同时也有部分企业在货物生产和物流方面遭受严重影响,可能导致国际贸易合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能。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在此向各位客户及各界朋友总结归纳了在疫情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解决方案,供各位客户及各界朋友参考。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已于2020年2月3日起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等方式开启远程办公模式,2月10日将在办公场所恢复正常办公。如对疫情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有疑问,或有其他法律问题,可随时与本所律师进行沟通咨询。
因疫情产生的相关问题及解决方案如下:
一、广东省《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相关问题
1.我省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企业能否早于2月9日24时开工?
视情况,非“特殊企业”不可以。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20年1月28日发布的《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除特殊企业【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非通知中所列“特殊企业”,不得提前开工,职工有权拒绝非“特殊企业”在2月9日前上班的要求。
3.延期复工期间(即: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企业需支付职工工资吗?可以冲抵年假吗?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参照1月30日广东人社厅通过微信公众号对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计算问题的回应,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即:2月3日至9日企业应安排职工休息并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正常支付工资;若公司符合相关要求提前复工的,因2月8日-9日是休息日,企业则应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200%加班工资。
延期复工期间可以冲抵年假。职工休年休假是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来统筹安排的,单位有年休假安排的自主权,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延期复工”期间用带薪年休假冲抵实际上企业如此安排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既响应政府号召不提前复工,同时不会额外增加企业用工成本,又没有损害职工利益,兼具公平合理。因此,若企业由于疫情防控的原因不能正常生产,可以统一安排职工在此期间休年休假。
4.如企业生产经营确实需要职工工作,但企业又不符合提前复工要求,有无解决方案?
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如果确属生产经营需要,企业可考虑安排部分职工在家办公,但应提前与职工协商沟通。如果职工不同意,则企业不能勉强,也不能作为旷工处理;如果职工同意,视为职工正常提供劳动。参照1月30日广东人社厅通过微信公众号对为复工期间工资待遇计算问题的回应,2月8日-9日是休息日,休息日期间职工正常上班的,按加班处理,企业应当安排补休或者支付200%加班工资。
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公布后,企业提前复工向谁申请?
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明确,属于前文规定的五类企业,需要在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申请报备。
6.企业未经批准就复工,有什么后果?
如果有的企业强制提前复工,则该单位、其相关负责人有可能面临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警告、罚款、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甚至是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企业在2月10日后仍然不能复工怎么办?如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停工停产的,职工工资如何发放?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用人单位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
1.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2.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3.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障问题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4.因疫情被医学隔离观察的职工未能及时返岗工作的工资支付问题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被医学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5.合理安排未返岗复工职工带薪休假问题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6.协商一致灵活处理劳动关系调整的问题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远程办公、居家办公、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政府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政府稳岗补贴。
7.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企业职工工资及生活费支付问题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用人单位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8.因在重点疫情地区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工资或生活费问题
对于非因疫情被医学隔离观察,但因在重点疫情地区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公司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其年休假,并依法支付年休假工资。
职工因疫情未复工时间较长的,公司可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安排职工待岗,并支付工资或生活费。
9.职工因在重点疫情地区出差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的工资待遇问题
因执行工作任务出差到重点疫情地区的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公司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
10.职工被派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工伤处理问题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
11.用人单位是否属于疫情防控主体? 用人单位属于疫情防控主体。
各类企业、学校及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加强职工和师生健康监测,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
12.职工可否拒绝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拒绝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但特殊工作人员(如医护人员等)除外。
13.对因或可能因疫情问题导致未正常返岗出勤的职工,可以直接按旷工处理吗?
特殊时期,建议与职工沟通了解实际情况,而后就双方劳动关系进行妥善、审慎处理。
14.因在重点疫情地区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还需要向其支付工资吗?
对于非因疫情被医学隔离观察,但因在重点疫情地区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公司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其年休假,并依法支付年休假工资。职工因疫情未复工时间较长的,公司可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安排职工待岗,并支付工资或生活费。
15.公司是否可以解除、终止与被医学隔离观察或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职工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劳动者处于医学隔离观察期或法定医疗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劳动者处于医学隔离观察期或法定医疗期间,劳动合同期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学隔离观察期满或法定医疗期结束。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
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6.公司可否拒绝从重点疫情地区或途经重点疫情地区返岗的职工复工问题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暂时拒绝从重点疫情地区或途经重点疫情地区返岗的劳动者复工,要求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隔离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劳动者应依法予以配合。但是在医学隔离观察期满经确诊无风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其复工。
如劳动者属于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拒绝医学隔离观察或拒不配合治疗的,符合相关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7.职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医疗期和病假工资问题
企业应当依法保障患病职工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劳动者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需停工治疗的,依法享有医疗期。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或省市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有关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18.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职工的医疗费用问题
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9.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延期开庭审理等问题
引导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申请先行调解,通过电话调解、在线视频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异地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20.非劳动关系的退休返聘、劳务合同等用工问题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疫情,不仅当事人不能预见,而且具有广博医学知识的医学专家也无法预见,新型肺炎的异常事件,至少在目前,是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依据2003年非典事件的处理来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带来的相关影响也会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对于非劳动关系的退休返聘人员、假期劳务合同人员、承揽工作事务人员、合作单位的职工等,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公司无需参照劳动政策法规处理。
21.职工正在休产假的,是否因本次假期延长或延后复工而顺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产假遇本次假期延长或延后复工,不顺延,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产假按自然(日历)天数连续计算。
22.安排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职工能否拒绝? 可以拒绝。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除特殊工作人员外,劳动者可以拒绝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拒绝到重点疫 情地区工作,但特殊工作人员(如医护人员等)除外。
三、人力资源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惠者死亡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丧葬费、抚恤金等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选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值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政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律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但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教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思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米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者死亡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丧葬费、抚恤金等待遇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字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如果不是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死亡的,按照非因工死亡处理,如果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如果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则由所在用人单位赔偿。
2.因疫情,用人单位可以推迟发放2020年1月份工资?
①国家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②广东规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人大,2016年9月29日施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③深圳规定
《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深圳人大常委会,2019年7月25日第二次修正施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内容。
第十条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四、对外经营合同相关及出具证明
(深圳市贸促委出具“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证明”操作指引)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属于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次疫情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一种全国范围内爆发的疫情,且从其爆发至今,尚未确定确切的传染源,亦无绝对有效方法阻止其传播及治愈患者,是人类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我们认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范围,但具体合同关系下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根据双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严格确定。
2.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是否可免责?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根据疫情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疫情系在合同成立以前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能免除责任。此外,疫情并非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原因的,亦不能免责。
3.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对合同应如何处理?
实践中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况可分为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及合同暂时不能履行三种。
针对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可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或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被通知一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主张异议。
针对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协商变更合同,约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
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各地方分支机构出具“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证明”操作指引
①网上申请:http://www.rzccpit.com
②相关文书内容:证明分两类,一是对现在发生的客观事实进行证明,如对疫情事实进行证明,对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徐昂管疫情防控措施进行证明,对行业领域采取的相关延期或停止作业的通知公告等事实进行证明。二是因疫情或者因措施而造成的不可抗力证明,这种需要统一上报至总会,经专家小组评估以后确定是否出具。第一类,是各地分支机构可以立即协助企业出具的。
③证书费用:原依照深圳市贸促会指定模板为人民币400元/份,现为减轻企业负担,疫情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免费办理。
五、租金相关
1.疫情下各地区行业协会发起了一系列业主(房东)减免租金倡议书,能否据此要求房东减免房租租金?
行业协会的倡议书并不具有强制性,在业主(房东)未主动提出免租的,建议尽量和其友好沟通租金减免事宜。未来可保持关注政府相关部门动态,或会出台相关政策从其他方面给予各方补贴。
六、关于复工报备
(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2020年2月3日发布)
1.企业复产复工的条件。企业在复产复工时要严格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深圳市企业复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落实检疫查验和健康保护措施,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产复工:
(一)防控机制到位。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
(二)职工排查到位。企业要组织对每一名职工的籍贯和14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职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并规劝留在当地暂不返深复工,鼓励职工延迟返深上班;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厂返单位职工要排查其抵深时间。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三)设施物资到位。企业要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购置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企业要落实隔离场所。设置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按照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四)内部管理到位。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企业要每日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入厂、入单位前体温检测,在入口处使用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对所有进入企业的人员开展体温探测,并按规定上报复产复工人员情况、重点监控类人员情况、职工健康状况等;企业要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
2.实行复产复工报备复核制度。全市各类企业复产复工,要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在开工前须至少提前5日(自然日)向所在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提交复产复工备案表、疫情防控承诺书(样式附后)。报备实行分级管理,职工人数300人以上(含300)的企业,向所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职工人数300人以下的企业,向所在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报备。其中,建筑、交通、水务等市管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统一向市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手续。
附件一:企业复产复工备案表
附件二:复产复工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
本所将会根据政府发布的最新政策不定期更新本告知函!
届时将会向各位客户和各界朋友进行发送。
在疫情面前,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将会伴您左右,为各位客户和各界朋友保驾护航!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