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处求生,张贤达律师代理长沙某特大合伙协议纠纷
基本案情
2015年,甲与乙、丙合伙对外以某建筑劳务公司名义承包工程项目。2017年,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了《合伙协议》,由乙全权负责合伙项目的各项事宜,如签订合同、购买材料等。项目完工后,因拖欠工人工资、材料款、设备款等,导致工人、材料商等纷纷起诉某建筑劳务公司,甲为偿还相应债务,共支付人民币若干万余元。
甲委托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处理合伙协议纠纷,希望乙能够交出账册,由三方核算后,各自承担全部合伙债务。
代理思路
在委托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之前,甲曾经提起诉讼,但是建筑工程施工的账目金额大、账目多、事务杂,账目又在乙的控制之下,而甲未能提交账册在乙手上的证据,要求三方共同承担债务的范围也不确定,被驳回起诉。
鉴于以上情况,张贤达律师认为,本案已提起过诉讼,如果以相同的事实与理由提起诉讼,势必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被驳回起诉。而庞杂的账目也会给法庭调查带来困难,容易导致因举证证明的事实不清而被否定。经过与当事人沟通,张贤达律师决定以当事人已经垫付的确定债务为切入点提起诉讼,要求三人就已经确定的共同债务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份额予以承担。
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法官对张律师的代理意见十分认可,并表示希望促成三人的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