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基金的背后,原来还有这些鲜为人知的秘密!

发布时间:2020-08-03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阅读次数:1927

震惊!基金的背后,原来还有这些鲜为人知的秘密!

本文根据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第二期际唐内训研讨成果《基金销售合规以及政策研究》整理而得。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互联网销售基金。近期,P2P平台和私募基金机构集中暴雷,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至2019年出问题的P2P平台就有800多家,涉及资金毫无疑问是个天文数字。归根结底,还是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缺乏相关针对性的政策法规加以防范监督,这导致各个平台以及市场机构都在打擦边球,一不留神就暴雷。所以,对于律师来说,这也是一个需要深入了解剖析的新课题。未来在基金领域的律师,都必须懂得基金合规知识和相应领域的政策研究。

        

        基于此,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于2020731日开展第二期际唐培训活动,共同研讨基金合规知识和政策研究。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梳理的主要内容:

       

          一、《九民纪要》对于基金行业的影响

        《九民纪要》的出台导致基金公司越来越紧张,它彻底改变基金公司对于合规工作的认识。过去的基金公司常会出现一种侥幸心理:对于基金合规,监管部门并没有相应的处罚机制以及相关案例。只要行业内所有的基金公司都按照惯例去操作就能逃避法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过去的基金公司只关注监管风险。但自从《九民纪要》出台以后,基金公司就意识到比监管风险更值得重视的是民事风险。因为《九民纪要》对投资人的保护非常面面俱到,这无疑给予基金公司乃至整个金融行业一个大大的警示。虽然《九民纪要》是基于保障投资人权益的前提,但同时也让金融机构在实务中寸步难行。

        为什么《九民纪要》对基金行业影响最大?相比理财子公司,黄金资管来说,证监会对基金行业的监管最为严苛。特别是关于基金适当性的法规,在2017年,中国证监会便出台《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当时这个法规对于金融机构也是一大冲击。

 

        

        二、基金销售机构的合规性建议

1、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通常分为五档或者六档:C0C1C2C3C4C5

(1) 常见"小聪明":默认填好问卷,投资者只点击"确认"按钮就得出C4C5的结果;

(2) 定性:通过误导、暗示方式干扰测试人,得出不合适的测评结果;

(3) 结果:录屏取证太容易——录屏举报监管/录屏留存待产品亏损时打官司使用;

其他建议:

(A)法规允许销售机构根据对已有客户信息进行分析的方式,自主调整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但不建议采取这个做法, 因为坑太多(数据量是否足够大;数据获取途径是否合法合规;测评模型是否科学)

(B )填写问卷

要么通过线上方式填O,并请投资者勾选承诺自行填写真实、准确、完整,且系统留痕;

要么通过在营业场所“双录"场景下完整记录投资者独立填写的过程,避免出现业务人员对投资者干扰的情况发生。

2、产品风险评级通常分为五档:R1R2R3R4R5其中R5风险等级被监管定义为"高风险”

(1)在回访筛选中,要加大对购买R5级别产品普通投资者的 回访比例和回访频次。(注意:客服就是客服,切勿充当销售人员进行产品推介,江湖险恶,你不知道打来电话的是什么人,到底想干什么)

(2 )若有现场购买R5产品的情况,应进行双录(注意:传真单交易也属于现场交易)

(3)同时应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

相关建议:

(A) 如果选用第三方评级,应尽量选择知名评级机构(如果该 机构具备基金评价业务资格,更好。如果不具备资格,尽量多询问几家公募基金公司,然后选择一家最受欢迎的),并对其 产品风险评价方法论的合理性进行调查,重点关注是否与协会 的规定冲突;

(B) 如果是直接使用基金公司对产品的评级,那么首先,销售 机构应在协议中要求基金公司提供对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的具体 方法。其次,应认真评估产品的风险评级方法是否科学,以及 对相关产品的评级是否准确(尤其是私募性质的资管产品)。 最后,切勿自行将产品的评级调至比基金公司的评级更低的水平;

(C) 及时做好沟通和对接,按照评级方的更新频率,做到时间上无缝衔接,基金公司/评级机构如果在T19:00调整了对某只产品的风险评级,那么销售机构就不要等到T21:00做调整


        

        三、银行理财子产品销售的监管政策

1、谁负责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及其业务进行监管?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负 责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标准规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 加强投资者保护,依照本意见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出台各自监管领域的实施细则。 

2、银行理财子公司被监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后应怎么办?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银行理财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应当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 

3、在规定时限内未有效整改的,会被如何处理?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银行理财子公司,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本公司稳健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发行理财产品;

(二)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 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 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4、监管在什么情况下会解除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 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网贷套路多,投资有风险。”无论是投资人还是借贷人,一不下心就可能掉进P2P和私募基金的坑里。目前,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过于迅猛,高风险、高杠杆和低透明度等金融风险凸显出来。为了扭转局面,监管机构陆续出台多部行业规范文件,引导私募基金行业朝健康的方向发展,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私募基金慢慢会进入强监管”时代。

        

         基金案件对于执业律师的专业度必定更上一台阶。因此,律师在处理实务案件中,需要掌握基金合规知识以及对基金相关政策的到位研究,这样才能够真正帮助客户规避私募基金风险,促进基金销售机构的合规化。


内容来源: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第二期金融法律菁英交流会

本期编辑: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际唐品宣余皑琳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