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仓”与“内幕交易”之间的“爱恨情仇”(二)

发布时间:2020-08-18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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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上期文章我们主要给大家建立“老鼠仓”“内幕交易”的基础知识框架。那么,在这期文章中小编将为大家整理关于“内幕交易”的相关案例。


“光大证券乌龙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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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证券交易员于T日上午下达了委托买入部分180ETF成分股的指令,但由于各种系统故障,下单金额变成了234亿元,实际成交了72.7亿元。

    T日中午,光大证券董秘就此向记者进行了解释,否认了“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元乌龙指”的传闻,该信息随后被各大门户网站转载。
    T日下午,光大证券发布公告,称“公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承认了错单的发生。
    在上述错单发生后,至董秘出面否认及光大证券发布公告期间,光大证券从上午起就一直在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的方式对冲风险,合计规避损失13,070,806.63元。
    焦点问题:错单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信息?
    杨某认为:错单信息并未在《证券法》的法条中进行罗列,因此不应属于内幕信息。
    证监会认为:(1)错单交易信息对于指数、ETF和股指期货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在一段时间内处于未公布状态,满足内幕信息的“重大性”和“未公开性”两个本质特征。(2)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第(十一)项  规定,证监会有权就具体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进行认定。
    法院认为:内幕信息包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结果:一审杨某败诉,二审北京市高院驳回杨某上诉,维持原判。

    结论:未在《证券法》中列举的信息也有可能属于内幕信息。
    从上述法条和实际案例的判决结果来看,凡是符合内幕信息本质特征的信息,即使没在上述《证券法》中进行列举,也属于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的本质特征有两个:(1)非公开性(2)重大性。

主动刺探内幕信息(出了事儿到底罚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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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某是“宏达股份”总会计师, 属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凭借业务经验,包某判断自己正在评估的资产对公司股票而言将是重大利好;
    吴某是交银施罗德的专户投资经理;
    上述两人在电话沟通过程中,吴某存在主动刺探内幕消息并交易的行为,包某未保持足够谨慎,过失泄露内幕信息,具体情况如下:
    2010年5月17日晚, 吴某打电话询问包某关于有色金属下半年的走势情况,并且追问宏达股份最近有什么动作。包某说不清楚,但有色金属下半年应该有行情。吴某在电话中问包某宏达股份股票是否能买,包某说“买了风险不大”。
    本案线索:媒体的力量
    人民日报经济版头条《资金先知先觉  巧合还是内幕消息》, 质疑“宏达股份”异动存在内幕交易,上海证监局对交银施罗德和吴某进行调查。
    最初,证监会想要连同交银施罗德和吴某一起处罚,原因在于:在稽查阶段收集的材料中, 看不出公司在预防和纠正内幕交易方面做了什么。美国市场对于机构雇员的违法行为也并非绝对不追究机构责任。
    但交银施罗德认为:案发时证监会尚无要求,因此公司尚无防控制度。
    虽然最终单位未受处罚,但沟通和争取的过程非常曲折。

    处罚结果:吴某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公司证券,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属于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     对其作出处罚决定:其中对包某处以30万元罚款;对吴某处以30万元罚款。

基金公司内幕信息防控(推定原则与自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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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和黄某都是上市公司粤富华的管理人员, 两人都知悉粤富华的子公司珠海发电厂将进行分红, 并都在其后购买了粤富华的股票。
    李某提出:自己的交易行为没有利用内幕信息,买入粤富华股票是出于对公司全年业绩的判断,而不是受分红的影响。
    黄某声称:其股票交易行为完全依据对公开信息的分析和对个股技术走势的判断做出。
    证监会结论:“知悉”即利用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 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后从事了相关证券的买入或者卖出, 就可以推断其买卖行为系“利用”了内幕信息, 除非有充分的理由与证据排除这种推断。
    当事人要想排除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应当有证据证明即使在完全不知道内幕信息的情况下, 也会进行同样的交易行为。

    通过分享不同的案例,律师们就“内幕交易”的思路推定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最终,在团队间思想的碰撞下,得出以下要点:
    是否为“内幕交易”的要点:
    1、交易时间:是否在交易的敏感时间段内;
    2、交易量(交易风格):交易量是否与以往不同,另投资风格是否从保守转变为激进;
    3、交易行为:是否存在不计成本抛售原持仓股票或突击入库的情况;
    4、其他证据:他人指认。

    相信,大家通过这期内容,基本能够掌握对“内幕交易”案例剖析的要件。纵观上述案例,基金证券市场的监管需进一步加强,而作为投资者也需“擦亮双眼”,切忌盲目跟风投资,一不小心可能就血本无归。

    下期文章,我们将为大家梳理关于“老鼠仓”的相关案例,敬请关注“老鼠仓”与“内幕交易”的“爱恨情仇”(三)!


内容来源 |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内训活动 

本期编辑 |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余皑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