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实务 | 刘平凡:目前国内枪支散件刑事案件的现状及其思考

发布时间:2022-11-08
新闻来源: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阅读次数:4411

目前国内枪支散件刑事案件的现状及其思考

刘平凡·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深圳律协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广东省律协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015年4月30日,19岁的刘大蔚站在了福建泉州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席,因网购了24只玩具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刘大蔚在法庭上激动地喊道,请用我买的枪枪毙我,如果能打死我,我认罪,如果打不死我,就放我回家。后经媒体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震动。

2009年10月19日,因贩卖玩具枪,王国其被广东警方带走,被判刑10年,上诉改判4年,后检察院撤诉,2016年10月17日,王国其获得国家赔偿43万元。

2016年10月12日,51岁的天津大妈赵春华因气球摊上的玩具枪,被警方拘捕,一审被判3年6个月,轰动全国,2017年1月26日,二审被判缓刑。

一、1.8焦耳/平方厘米与假枪真罪

为什么玩具枪,也会被判刑?这里涉及到一个关键的问题,那就是公安部对枪支的认定标准,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即认定成枪支。即便是玩具枪,也认定成枪支,定罪判刑。

那么,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是个什么概念?枪口比动能达到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形物,子弹不能打坏窗户玻璃,不能打伤人体的皮肤,不能打死打伤鸟类 。

正是由于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认定标准,致使连窗户玻璃都打不坏的玩具枪,被认定成枪支定罪量刑。多少守法公民因此而妻离子散,家庭破碎,带来深重灾难,全国人民也对此百思不得其解,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声不绝于耳。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认定标准,于2010年发布施行。在此之前,鉴定标准是枪口比动能16焦耳/平方厘米。枪口比动能16焦耳/平方厘米的枪形物,子弹能打入松木板并嵌入松木板,能打坏窗户玻璃,能穿透人体皮肤,能打死打伤鸟类。由于08年北京奥运会等特殊的时代背景原因,枪支管理必须收紧,于是才有了这一改动。

鉴于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认定标准带来了非常大的争议,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就批复出台背景指出,由于公安部枪支认定标准的陡降,“近年来,涉枪案件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特别是一些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案件,涉案枪支的致伤力较低,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罚时唯枪支数量论,恐会悖离一般公众的认知,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司法实践中,个别案件的处理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佳。”

公安部文件定义的枪支,不是国家法律定义的枪支,我国《枪支管理法》对枪支的定义,是指“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真枪,不包含仿真枪。2022年9月我国已启动批准相关国内法律程序的联合国《枪支议定书》,也明确规定枪支仅指火药枪,公安部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认定标准,违背我国《刑法》和《枪支管理法》对枪支的定义,也与联合国《枪支议定书》背道而驰。


二、从枪支主要零部件入刑,到非主要零部件、附件配件入刑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第七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公安部于2014年发布了《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14]110号,界定了枪支主要零部件及其特征。2019年,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进行修订,发布了《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更是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枪支散件,是指专门用于组成枪支的主要零部件。”枪支散件,无论是《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14]110号,还是《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都反复强调枪支散件是指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公安部在随后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技术说明》中,更是明确规定:“枪支的主要零部件是指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的零部件,包括枪管、套筒、枪身以及闭锁、供弹、退壳、击发、发射等主要机构中起主要功能的零部件。”

如何界定是否是主要零部件?这不仅是严谨的法律问题,也是个严肃的学术课题,是科学就应当依据相关的学术理论。我国高等院校早期的兵工类专业的教材《自动武器构造》一书,对此进行了详细论述。《自动武器构造》一书的作者王裕安、徐万和、薄玉成三位专家,是我国自动武器学科的泰斗、行业奠基人。《自动武器构造》明确指出,闭锁、供弹、退壳、击发、发射是枪械的五大系统,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应当隶属于这五大系统。

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应当在《轻武器术语》(GJB 5236-2003)、《民用枪械术语》(GB/T 14658-1993)这两份国家标准中,找到对应的专业名称。找不到名称的,不属于主要零部件。办案机关在办案时,也应该参照《轻武器术语》(GJB 5236-2003)、《民用枪械术语》(GB/T 14658-1993),规范使用专业名称。然而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对零部件的命名,相当不规范不严谨,各种非专业的名称,层出不穷。


三、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枪支散件的枪支非主要零部件

目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一部分办案机关和鉴定机构,完全不顾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散件必须是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将枪支散件的定义范围扩大,完全脱离了《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14]110号和《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之规定。甚至有的鉴定机构认为,凡是能装到枪上的,都是枪支散件。

具体有以下枪支非主要零部件被鉴定为枪支散件:


(一)鱼骨螺母、枪管螺母。将鱼骨螺母,定义成枪管螺母,进而鉴定成枪支散件。

首先,如下图所示,右边是枪管螺母,左边是鱼骨螺母,从长度和外形都有很大的差别。鱼骨螺母的主要功能是把鱼骨连接到枪上,而枪管螺母是不具备这个功能的,也就是说鱼骨螺母不等同于枪管螺母,将鱼骨螺母描述成枪管螺母,属于张冠李戴。

即便是枪管螺母,也不属于枪支主要零部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散件。要将枪支散件组装成一只枪,那么就需要销钉、弹簧、螺丝、螺母等附件配件,而枪管螺母属于附件配件,不属于枪支的主要零部件。


(二)弹匣卡笋

在供弹机构中,弹匣装满子弹给枪支供弹,弹匣卡笋只是将弹匣卡在枪身,就像个螺丝一样,对弹匣起固定作用。因此,在供弹机构中,弹匣是主要零部件,卡笋不是主要零部件,是弹匣的附件配件,属于枪支的附件配件。

在《轻武器术语》(GJB 5236-2003)、《民用枪械术语》(GB/T 14658-1993)里面,也只有弹匣,没有弹匣卡笋。可见弹匣卡笋没有和弹匣一样的地位,属于弹匣的附件配件,不属于枪支的主要零部件。


(三)枪机卡笋

在装弹的时候,将枪机拉起,被枪机卡笋卡住,枪机不能往前运动,留出了空间,持枪人手动将子弹装上膛,按下卡笋,枪机运动至工作位置。枪机卡笋只是枪机运动的一个辅助部件,从命名上看,枪机卡笋是枪机的卡笋,卡笋处于从属地位,是枪机的附件配件,不属于枪支的主要零部件。


(四)枪机拉钩(又叫拉柄)

枪机拉钩,是拉动枪机运动的钩子,枪机是击发机构的主要部件,拉钩只是拉动枪机运动的一个辅助部件,作用和地位完全不可与枪机相提并论,属于枪支的附件配件。

就材质而言,枪支属于高强度钢材,枪机拉钩属于铝合金。枪机拉钩拉动枪机运动,拉钩材质较软所以枪机不会被磨损,但是枪机拉钩会逐渐地磨损,有一定的使用寿命,使用一段时间之后枪机拉钩就需要更换,属于耗材性质。

在《轻武器术语》(GJB 5236-2003)、《民用枪械术语》(GB/T 14658-1993)里面,也只有枪机,没有枪机拉钩,枪机拉钩不属于枪支的主要零部件。


(五)助推器

当枪机内部灰尘较多,摩擦力较大时,枪机不能运动到工作位置,需要手按助推器,帮助枪机往前运动。助推器也是辅助枪机运动的部件,属于枪机的辅助部件。

在《轻武器术语》(GJB 5236-2003)、《民用枪械术语》(GB/T 14658-1993)里面,也只有枪机,没有助推器,助推器不在五大机构之内,不属于枪支的主要零部件。


(六)导气杆和导气座

导气杆和导器座,结合使用,属于复进装置。在《自动武器构造》一书第219页,归类于其他机构与装置,不在五大机构之内,不属于枪支的主要零部件。


(七)消焰器

简称火帽或者枪口火帽,作用是减少枪口的火焰。在《自动武器构造》一书第220页,属于枪口装置,归类于其他机构与装置,不在五大机构之内,不属于枪支的主要零部件。


(八)缓冲器

又称减震器,其作用是吸收能量,减轻枪支发射时后坐力对枪身的损伤,延长武器使用寿命。在《自动武器构造》一书第220页,属于自动机缓冲装置,归类于其他机构与装置,不在五大机构之内,不属于枪支的主要零部件。


(九)保险

保险机构是防止枪支意外走火伤人的机构,作用是确保枪支不意外伤人,保障安全,在《自动武器构造》一书第218页,属于保险机构,归类于其他机构与装置,和闭锁、供弹、退壳、击发、发射五大机构没有关系,不属于枪支的主要零部件。

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的职责是在追诉犯罪的同时也必须保障人权,所办理的案件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确保不将枪支的非主要零部件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散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后,引用时任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刘艳红教授的话,结束本文。

“‘摆摊打气球案’的有罪判决,表明了法官既不具备对中国社会生活经验的了解,也缺乏对中国世俗人情与人性的洞察,更缺乏悲天悯人的良善之德,以至于产生了如此这般缺乏司法良知的判决。‘摆摊打气球案’的刑事判决突破了刑法主观责任要件的要求,逾越了罪刑法定原则之规定,突破了刑法的底线。”【东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17年第1期】


内容来源 | 刘平凡律师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本期编辑 | 际唐新媒体小编

版权声明 | 本文属于原创文章,转载需注明作者姓名及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