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平凡:缺乏理论依据和文献资料支撑的枪支散件鉴定报告,是对法律和科学的亵渎

发布时间:2023-06-16
新闻来源: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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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副书画作品,鉴定专家完全可以凭自己的主观意识和感受,做出鉴定,因为这是艺术。但是枪支散件的鉴定,也能像书画作品那样, 凭自己的主观意识和感受,做出鉴定吗?显然是不能。

枪支是武器。武器学,是一门科学,科学是客观事实和客观存在,不因人的意志而改变,比如青霉素的功能和作用,专家和鉴定机构对此作鉴定,就应该查阅相关医学资料,基于药理学,做出鉴定,而不是基于自己的主观判断。同样的道理,鉴定机构对枪支散件的鉴定,也应基于自动武器构造的科学理论,基于相关文献资料,摒弃自己的主观意识,做出鉴定。只有这样,鉴定结果才经得起考验。我国自动武器学科的泰斗,早年就建立了完善的学科理论和学术体系,明确指出,闭锁,供弹,退壳,击发,发射,是枪械的5大系统,枪支的主要零部件,隶属于这5大系统。公安部2019年30号文,以及技术说明中,所提到的闭锁、供弹、退壳、击发、发射,即源自于此。实践证明,基于客观事实和学科理论的鉴定,是经得起时间和历史检验的,反之,基于主观意识和个人判断的鉴定,注定是站不住脚的。 

就像人体有消化系统,循环系统,代谢系统,这些都是基本的医学的教科书,法医理论也是基于医学教科书。枪上的五大系统也类似于人体的系统,都来源于轻武器专业对系统的划分。司法鉴定人应当紧紧依靠行业标准,鉴定人无权突破行业理论体系,就像法医对人体解剖时的理论,不能突破医学理论一样。

司法实践中,枪支附件配件等非主要零部件,被认定为枪支主要零部件即刑法所称的枪支散件,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情况屡见不鲜。枪支散件的鉴定,决定了当事人罪与非罪的问题,事关重大,把非主要零部件,附件以及配件,鉴定成了主要部件,追究当事人刑责, 当事人应该有权询问鉴定人:所作出的鉴定,基于什么理论依据?具体文献的名称是什么?科学理论对枪支主要系统和零部件的规范是怎么样的?

鉴定,作为对枪支类案件定罪量刑至关重要的一环,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在依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作出鉴定时,应充分了解掌握有关枪械系统的科学理论知识,并深刻理解公安部的有关鉴定规定,尤其要准确认知“主要性”和“专用性”这两个核心问题。在鉴定委托发现零部件不具有专用性时,不具备鉴定受理条件时,应拒绝鉴定或作出不是枪支散件的鉴定结论。在鉴定当中,根据有关枪械理论、公安部规定等发现零部件不具有主要性时,应作出不具备枪支主要零件的特征,不是枪支散件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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