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秋风
点点落雨问清风,仙境优美谁孤单。
商事犯罪|以买单报关的方式帮助他人获取海关出口数据并获取国家奖励应如何定性?
刘平凡律师从侦查阶段到一审全程参与该案的辩护工作,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邱某明知他人购买海关出口数据用于骗取政府出口创汇奖励金,仍为他人组织货源,制造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将与实际出口货物不相匹配的海关出口数据匹配到邱某展、詹某丰的空壳公司名下,为邱某展等人骗取某省各地政府巨额出口创汇奖励金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的观点值得商榷。
“刑辩匠人新年那些事儿”故事荟——火热约稿中!
跟大家分享您在年关遇到的工作上的开心事、感人事、辛酸事、无奈事……字数不限,内容不限……
痴人随笔:挂名式荣誉聘书是对社会撒了弥天大谎
反观如今,许多挂名式荣誉聘书、挂名式专家顾问团的现象层出不穷,即各类机构、团体或个人本无扎实基础或过硬实力却向社会过度夸耀吹捧自己实力如何强大,随意制定聘请专家顾问团的标准,拉拢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空挂名号,不实务操作,组合成看似庞大的专家顾问团队。律师的声誉是可贵且需要维护的,此种做法不仅是对社会撒了弥天大谎,而且会间接破坏受聘律师用行动和汗水辛苦积攒下来的
刑辩律师的办案思维----如何从非专业律师到专业刑辩律师
如何成为“大律师”?这也是我一直在思考的问题。我在思考的过程发现,大律师和我们刚执业的年青刑辩律师唯一的区别,我想应该在于每个律师的思维上,对案件把握的思维上。所以,今天晚上我在这里一起和大家探讨《刑辩律师的思维》。
律师办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需核实、把握的关键问题
互联网金融从2007年初见端倪,到2014年蓬勃发展,再到今年监管框架与监管规则频出,监管层从“让子弹飞一会儿”到了如今“该出手时就出手”。公安机关突击检查当地P2P平台事件仍在发酵。国家为什么要出重拳打击非法集资和排查有问题的互金平台?将采用哪些方式预防与打击非法集资?本次排查行动能否引起互联网金融行业大洗牌?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应该怎么样为当事人服务?这
牛律师刑辩: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质证方法
电子证据质证,是网络犯罪辩护的重中之重。本人在刘平凡主任的指导下,在团队讨论与合作的基础上,对电子证据质证的有关问题及法律规范,进行了归纳,并针对案发现场保护,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电子数据、电子证据的提取、审查、固定、存封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辩护方法与思路。希望能够为网络犯罪辩护,尽绵薄之力。
牛律师网络犯罪辩护研究中心:对计算机取证工具的质证方法
随着网络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以数字形式存贮和传输的计算机证据逐渐增多,用于计算机取证的工具软件也会随之出现,如何保证计算取证工具软件的质量关系到法律的公正。 因此对计算机对计算机取证工具是否经过检测和认定进行质证。
牛律师网络犯罪辩护: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质证注意要点
必须应用标准的取证与司法鉴定过程; 1、获取证据时所采用的任何方法都不能改变原始证据; 2、取证与司法鉴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3、完整地记录证据的获取、访问、存储或传输的过程,并妥善保存这些记录以备随时查阅; 4、任何负责获取、访问、存储或传输电子证据的机构有责任遵循以上原则。
牛律师研究:计算机电子数据鉴定结论鉴定文书质证审查要点
鉴定人的资质: 1、从事电子数据鉴定的人员,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推荐,通过公安部组织的有关考试、考核,并取得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人资格证书》。 2、鉴定人持有《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人资格证书》,并被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机构聘任方可从事电子数据鉴定工作。 3、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人资格每三年审核一次
牛律师刑辩:电子证据质证的重点问题、相关规范及辩点总结
电子证据质证,是网络犯罪辩护的重中之重。现根据《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归纳出电子证据质证的十个重点问题,并对其法律规范、相关辩点进行汇总。
疑似毒品受到污染 能否做为定案的依据
我办理过的毒品犯罪案件中,以及研究过的毒品犯罪案件中,都有一个共同的通性:现场查获的疑似毒品与鉴定文书中的检材完全是断开的。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检材是从现场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提取的。这意味着,此份鉴定文与本案无关联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它却往往成为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让你很费解。
刑事律师对当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疑难问题的研究
近期,我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承接了数起因从事P2P网络借贷业务、众筹、类余额宝以及第三方支付业务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团队结合实务操作,就当前金融业务领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的特点、成因进行了详尽的研究
曹春风律师在牛律师刑辩群:“毒品刑事犯罪辩护”讲座实录
大家也许在问毒品犯罪辩护和其他刑事辩护存在着哪些不同,这是我一直以来在思考的问题,这使得我们很多律师在办理毒品案件中不得法,掌握不了要领,原因就是对毒品犯罪与其它的刑事犯罪之间的差异没有充分的了解,以至于不能达到有效的辩护。
牛律师网络犯罪辩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辩护要点集成初探
在本次研讨会上,通过各课题负责人对网络犯罪相关罪名进行对比分析,并且主要围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辩护要点展开分析,最后由刘平凡主任讲授刑事辩护中的实体之辩和程序之辩,以及对应的诉讼各阶段的不同辩护策略。
牛律师学院网络犯罪辩护研究中心“辩点提炼方法”研讨会实录
一个好的辩护律师,不能仅仅在庭审上滔滔不绝,而应该在案件起初阶段让被告人提前释放。根据案情针对公安机关及检察院的起诉及公诉的标准,提出不能证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意见。案件证据若有争议时应作出对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刘平凡律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十大辩点
嫌疑人(被告)不知道涉案宣传和经营模式涉嫌犯罪,其仅仅起到了居间介绍的作用,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证据证实其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且投资对象是特定的,都是亲朋好友,嫌疑人(被告)自己也参与了巨额投资,其行为没有侵犯国家金融秩序,主观上没有违法性认识,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刘平凡律师:集资诈骗罪可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的情形
按照量刑结果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从犯罪构成上进行此罪与彼罪的区分辩护(即轻罪辩护)。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量刑比集资诈骗罪轻,故可以辩护“嫌疑人主观上其没有骗取被害人投资款并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
刘平凡律师:不能混淆经营投资行为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在网络犯罪辩护研究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要点总结时发现,许多刑事律师对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民事经营投资行为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界限混淆。为指导团队律师办案,现特对此种情况做如下两种分析:
王亚林:祭满铭安先生,官员缘何要自杀?
一九八六年我作为一名大学生曾在合肥中院刑一庭实习,当时的刑一庭庭长,现任中央委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书记车俊,和后来牺牲的合肥中院副院长李志强是我的指导老师,前政协副主席满铭安是当时的中院刑二庭副庭长。三十年来,因工作关系,无论他在什么岗位,和他一直不间断的有所接触,我一直称之为满庭长、满主任、满院长、满书记、满检、满主席。今斯人尴尬离去,称呼职务不妥,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