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力|论法律援助刑事辩护在刑事辩护全覆盖下的困境和出路
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新时代要求之下,法律援助将成为实现这一远大目标的中坚力量。但同时,法律援助刑事辩护的质量是否能够满足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要求,将成为这一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因素。
痴人随笔:挂名式荣誉聘书是对社会撒了弥天大谎
反观如今,许多挂名式荣誉聘书、挂名式专家顾问团的现象层出不穷,即各类机构、团体或个人本无扎实基础或过硬实力却向社会过度夸耀吹捧自己实力如何强大,随意制定聘请专家顾问团的标准,拉拢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空挂名号,不实务操作,组合成看似庞大的专家顾问团队。律师的声誉是可贵且需要维护的,此种做法不仅是对社会撒了弥天大谎,而且会间接破坏受聘律师用行动和汗水辛苦积攒下来的
律师办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需核实、把握的关键问题
互联网金融从2007年初见端倪,到2014年蓬勃发展,再到今年监管框架与监管规则频出,监管层从“让子弹飞一会儿”到了如今“该出手时就出手”。公安机关突击检查当地P2P平台事件仍在发酵。国家为什么要出重拳打击非法集资和排查有问题的互金平台?将采用哪些方式预防与打击非法集资?本次排查行动能否引起互联网金融行业大洗牌?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应该怎么样为当事人服务?这
刘平凡律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十大辩点
嫌疑人(被告)不知道涉案宣传和经营模式涉嫌犯罪,其仅仅起到了居间介绍的作用,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证据证实其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且投资对象是特定的,都是亲朋好友,嫌疑人(被告)自己也参与了巨额投资,其行为没有侵犯国家金融秩序,主观上没有违法性认识,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刘平凡律师:集资诈骗罪可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的情形
按照量刑结果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从犯罪构成上进行此罪与彼罪的区分辩护(即轻罪辩护)。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量刑比集资诈骗罪轻,故可以辩护“嫌疑人主观上其没有骗取被害人投资款并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
刘平凡律师:不能混淆经营投资行为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在网络犯罪辩护研究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要点总结时发现,许多刑事律师对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民事经营投资行为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界限混淆。为指导团队律师办案,现特对此种情况做如下两种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