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总 您已涉嫌毒品犯罪...... ”
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
刑辩律师的办案思维----如何从非专业律师到专业刑辩律师
如何成为“大律师”?这也是我一直在思考的问题。我在思考的过程发现,大律师和我们刚执业的年青刑辩律师唯一的区别,我想应该在于每个律师的思维上,对案件把握的思维上。所以,今天晚上我在这里一起和大家探讨《刑辩律师的思维》。
牛律师刑辩: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质证方法
电子证据质证,是网络犯罪辩护的重中之重。本人在刘平凡主任的指导下,在团队讨论与合作的基础上,对电子证据质证的有关问题及法律规范,进行了归纳,并针对案发现场保护,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电子数据、电子证据的提取、审查、固定、存封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辩护方法与思路。希望能够为网络犯罪辩护,尽绵薄之力。
牛律师网络犯罪辩护研究中心:对计算机取证工具的质证方法
随着网络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以数字形式存贮和传输的计算机证据逐渐增多,用于计算机取证的工具软件也会随之出现,如何保证计算取证工具软件的质量关系到法律的公正。 因此对计算机对计算机取证工具是否经过检测和认定进行质证。
牛律师网络犯罪辩护: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质证注意要点
必须应用标准的取证与司法鉴定过程; 1、获取证据时所采用的任何方法都不能改变原始证据; 2、取证与司法鉴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3、完整地记录证据的获取、访问、存储或传输的过程,并妥善保存这些记录以备随时查阅; 4、任何负责获取、访问、存储或传输电子证据的机构有责任遵循以上原则。
牛律师研究:计算机电子数据鉴定结论鉴定文书质证审查要点
鉴定人的资质: 1、从事电子数据鉴定的人员,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推荐,通过公安部组织的有关考试、考核,并取得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人资格证书》。 2、鉴定人持有《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人资格证书》,并被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机构聘任方可从事电子数据鉴定工作。 3、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人资格每三年审核一次
牛律师刑辩:电子证据质证的重点问题、相关规范及辩点总结
电子证据质证,是网络犯罪辩护的重中之重。现根据《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归纳出电子证据质证的十个重点问题,并对其法律规范、相关辩点进行汇总。
刑事律师对当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疑难问题的研究
近期,我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承接了数起因从事P2P网络借贷业务、众筹、类余额宝以及第三方支付业务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团队结合实务操作,就当前金融业务领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的特点、成因进行了详尽的研究
曹春风律师在牛律师刑辩群:“毒品刑事犯罪辩护”讲座实录
大家也许在问毒品犯罪辩护和其他刑事辩护存在着哪些不同,这是我一直以来在思考的问题,这使得我们很多律师在办理毒品案件中不得法,掌握不了要领,原因就是对毒品犯罪与其它的刑事犯罪之间的差异没有充分的了解,以至于不能达到有效的辩护。
牛律师网络犯罪辩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辩护要点集成初探
在本次研讨会上,通过各课题负责人对网络犯罪相关罪名进行对比分析,并且主要围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辩护要点展开分析,最后由刘平凡主任讲授刑事辩护中的实体之辩和程序之辩,以及对应的诉讼各阶段的不同辩护策略。
牛律师学院网络犯罪辩护研究中心“辩点提炼方法”研讨会实录
一个好的辩护律师,不能仅仅在庭审上滔滔不绝,而应该在案件起初阶段让被告人提前释放。根据案情针对公安机关及检察院的起诉及公诉的标准,提出不能证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意见。案件证据若有争议时应作出对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辩点研究总结
行为人借款时没有向债权人明确告知其企业是在负债经营,此行为亦不属于欺诈。因为没有哪一条法律要求借款人在借款的时候必须向对方晒晒账,亮亮家底,或者明确告知对方自己是不是负债,负了多少债。实践中,除了银行贷款,也从来没有人会在借款的过程中报告这些情况。既然法律没有这样的要求,行为人没有向债权人报告企业负债情况的做法就不是违法,没有违法就谈不上欺诈。
刘平凡:[网络犯罪辩护]“肉”来了,刑事律师你准备好了吗?
我通过从案件逐年攀升、呈高发态势,以及案件类型繁多且手段日益多样化的现状,逐一说明现在在刑事辩护领域中网络犯罪案件已经取代了传统的犯罪。甚至于我们可以说所有的办理的案件都可能与网络相关联,像这类案件我们如果再采用传统的办案思维、办案方式,就不能满足现在大科技、大数据的发展规律。因此我认为我们刑辩律师的案源已经从传统犯罪案源转化到计算机网络领域犯罪的案源。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