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总 您已涉嫌毒品犯罪...... ”

发布时间:2020-06-17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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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总 您已涉嫌毒品犯罪.... ”

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最近,广东省某市何某某因涉嫌毒品犯罪被判刑在当地引起了轰动!

 

事情经过:何某某经营一家平安旅馆,吸毒人员王某、张某、李某、义某(未成年人)、易某先后入住何某某经营的“平安旅馆”吸食毒品。何某某在送毛巾等物品到上述人员入住的房间时,看见他们吸食毒品未予制止,也未报警。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何某某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笔者点评:

 

一、本案是一起旅馆经营者容留他人吸毒的典型案例。

 

被告人何某某系旅馆经营者,其多次发现入住客人在房间内吸食毒品,但未予制止,也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其行为属于放任他人吸毒,且何某某对于入住客人的吸毒行为有义务制止或者报告公安机关。


《刑法》第354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对于此处的容留,应当理解为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旅馆经营者对于入住客人的吸毒行为有义务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禁毒法》第15条的规定,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的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人旅馆,不予制止的,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该办法第12条规定,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由此可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旅馆经营者对于入住客人在房间内的吸毒行为,有义务予以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并非对所有容留他人吸毒行为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 2012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11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次以上的;(2)一次容留 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也就是说,只有在上述6种情形下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醒:

 

1、不要让人在您家里、办公室、车内等私人空间里吸毒。

2、不要让人在您经营管理的酒店、旅馆、咖啡厅、娱乐场所、公司、工厂等公共场所吸毒。

       3、发现有人在上述场所吸食毒品,请及时予以制止向公安机关报告


作者简介


 

  何优律师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辩护部主任; 

   《刑事辩护规范化》作者;

   福田律师学院特聘讲师

   执业格言:为生命而辩,锲而不舍;为自由而辩,勇往直前!

   执业证号:14403200810387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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