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值近8万被从轻判案!

发布时间:2012-02-29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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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本律师经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指派,受张某家属的委托,依法担任张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辩护人,已依法查阅、研究了本案的诉讼文书,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某。鉴于张某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根据目前本律师所掌握的情况,长期的羁押已经犯罪嫌疑人身心造成不利的影响,本着国家法律与政策所提出的应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特向贵院提出如下请求:
一、请依法对张某一案从快从宽处理
根据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以及本律师经会见所得知的情况,2008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受高要市A模配有限公司负责人陈灿荣的委托,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其虚开了四张税额总计67343.8元的增值税发票。其行为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基于这一情况:
首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已符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条件。鉴于犯罪嫌疑人尚未年满18周岁,在懵懂无知的情况下,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特点,贯彻国家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但从张某于2008年10月10日被拘留直到现在已被羁押两个月有余,看守所内条件极为恶劣,在本律师会见张某时,在时值冬季的寒冷天气下,他竟连鞋都没有穿的;由于被羁押的人数众多,所内拥挤不堪,张某晚上连睡觉的地方都没有;看守所内充斥着各色、具有各种背景的犯罪嫌疑人,时刻传达着各种不良信息,对于年仅17岁的张某来说,这样的环境显然不利于教育、感化。因此恳请贵院尽快作出起诉决定,推动加快本案的处理进程。
其次,虽然张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其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但应充分考虑本案各种情节,作出对其从宽的决定。第一,嫌疑人张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在此之前从未有过违法犯罪的行为。由于对虚开发票的这类经济行为并未认识到其严重的危害性,一个少年在利益享受的诱惑下,一时失足实施了犯罪,无法认为其有多深的主观恶性,并且经过这些天来的教育,其本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已有深刻的认识和反省;第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虚开税款的数额67343.8元,仅属于应当进行刑事追诉的情形,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另据本律师所了解的情况,高要市A模配有限公司利用虚开的发票所申请抵扣的税款已被如数追回,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可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客观危害性并不大。希望贵院综合本案情况,根据《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以及第17条第3款“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尽量从宽处理。

二、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依法可能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主观恶性不大的初犯……”
如前所述,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为6万多元,根据相关解释,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形;犯罪嫌疑人悔罪态度较好,从情节来看也是较为轻微;另张某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建饶镇当地政府已经作出愿意帮教、监管张某的决定,并出具相关证明。综上,本案完全符合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缓刑的条件,希望贵院依法提出。
以上请求,恳请贵院充分考虑并采纳。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刘平凡律师
2008年12月18日